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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改进策略

2020-04-10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服务

(湖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是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1],标志着我国社会建设从“社会管理”步入“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这进一步凸显了社会组织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独特作用。实践中,大量以青年为参与主体或者以青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纷纷成立。相应地,“青年社会组织”①2013年6月,共青团中央十七大报告中使用“青年社会组织”概念,而不再使用“青年自组织”。为了体现学术界对“青年社会组织”研究的历史延续性,故将“青年自组织”研究成果统计在内。也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点。

纵览已有研究,“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问题已经引发学术界思考,如与一般社会组织相比,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哪些特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哪些痛点,还有很多空间值得挖掘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阐释了青年对党和国家及民族发展的重大意义。基于此,本文在掌握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找准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症结所在,提出提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改进策略,进而推动广大青年、青年社会组织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一、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呈现的特征

笔者认为,主要由青年人组成或者主要以青年人②本文对青年的界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制定一定的组织原则、组织目标就可以认定为青年社会组织,这既包括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组织,也包括尚未登记注册的非正式组织。为了掌握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真实状况,课题组在湖南14个市州同步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并根据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州需要调查的青年社会组织样本数量,最终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4份,问卷有效率为80.8%。另外,课题组还在长沙、株洲、邵阳、益阳、永州、怀化6个市州组织召开6次座谈会议,并在6个市州分别选取4~6家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实地走访。综合问卷调查数据、会议访谈资料和个案访谈资料,将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表现出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组织类型及服务领域呈现集聚性

现代政治学普遍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应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2]。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发展,“全能政府”转型,部分政府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这为社会组织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和政策环境。进入21世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各个地域、各行各业的青年突破空间限制,基于共同的兴趣、目标或价值观念黏合在一起,形成青年社会组织。本研究将青年社会组织分成学术组织、兴趣组织、同乡组织、同学组织、行业组织、宗教组织、慈善公益组织、学生社团等8个类别。从各市州青年社会组织类型分布来看,慈善公益类组织数量最多,有206家,占50.99%;其次是行业类组织,有77家,占19.06%;排第三的是兴趣类组织,有45家,占11.14%。从地域看,除郴州外,其余13个市州排在首位的青年社会组织均为慈善公益类组织。从受访青年社会组织近5年服务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扶贫济困、养老助残、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心理咨询领域(见表1),占比分别为57.43%、39.85%、32.43%、31.93%、24.75%。访谈中还发现,青年群体对公益志愿服务表现出浓厚的参与热情,他们非常愿意利用闲暇时间去帮助有需要的人。总体而言,目前湖南省青年社会组织类型、服务领域虽然多,但显示出较强的集聚性。

表1 您所在组织近5年的主要服务领域是(多选题,N=404)

(二)青年社会组织的发育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文化结构、民众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相关。一般来讲,城市化水平越高、青年人口越集中的地区,青年社会组织数量越多、发展水平也越高。从发育水平上讲,湖南青年社会组织发展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不同地域之间,也表现在各个组织之间。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为引导和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共青团长沙市委出台《共青团长沙市委青年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青年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日常管理、资金监管、共青团职责等问题。由此看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政府为青年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政策支持也远比经济欠发达地区完备。另外,即便在同一地区,青年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异也比较显著。有的青年社会组织专业水平较高、项目设计符合社会需求、资金筹集能力强,这类组织不仅能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还能得到一些爱心企业、基金会的资金支持。这样一来,它就有底气招聘更多专职人员、专业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服务,实现良性发展。与此相反,有的青年社会组织成立之初缺乏社会需求调研,导致项目设计与公众需求匹配度低,获取资金支持能力弱,不仅组织运转经费短缺,甚至连专门的办公场地都没有,在生存边缘挣扎。

(三)基层成为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场域

基层社会治理是党中央治国理政和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结合点,不仅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而且关系到国家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3]。近年来,随着政府权限不断向基层下放,向社会组织开放的公共资源和领域逐渐增多,很多青年社会组织紧抓有利时机,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的机会。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青年社会组织近5年来与基层政府有过合作,其中与社区有过合作的有278家,占68.81%;与乡镇街道有过合作的有246家,占60.89%;与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有过合作的有277家,占68.56%;与市州政府职能部门有过合作的有120家,占29.7%;这组数据说明基层已成为青年社会组织与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阵地。在有关“青年社会组织”的座谈会议和个案访谈中,很多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也都明确表示,希望承接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事务性工作。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府购买,不仅可以获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还能强化自身在政府视阈中的“存在感”,有了与政府合作的经历,青年社会组织就相当于获得了官方认同,这有利于提升组织存在的“外部合法性”、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塑造组织形象。可以说,青年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每一次合作,都是其今后继续承接政府项目的无形资本。

(四)组织负责人的兼职化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双刃剑”

对青年社会组织而言,组织负责人对组织的发展方向、运转管理以及成员凝聚力起着重要作用。调查发现,作为组织负责人,他们大都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大专层次占30.2%、本科层次占51.73%)、优秀的管理能力、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士或某专业领域的佼佼者也不在少数。通过参与青年社会组织管理,他们可以将自身能力转化为组织影响力,成为影响组织发展的关键人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另有工作的有278人,占68.81%,全职负责青年社会组织工作的只有126人,占31.19%。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兼职现象比较突出,兼职工作主要分布在民营私人企业(88人,占31.65%)、党政机关(57人,占20.5%)、事业单位(46人,占16.55%)、自由职业(28人,占10.07%)等行业。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兼职现象突出,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方面讲,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可以把在其他领域积累的管理经验、人脉关系等运用到社会组织。比如怀化市志愿者协会的创始人是从事酒水生意的商人,后来创办了志愿者协会,该组织负责人表示在选人用人、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都运用了经商时积累的经验和社会资源,例如,考虑到社会组织待遇相对较低,而青年人往往迫于沉重的经济压力而频繁离职的客观实际,他就专门招聘一些下岗工人从事协会行政工作,从而确保人员稳定性。从消极方面讲,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兼职,势必分散其应该投入组织的时间、精力,调查中也发现不少组织负责人由于精力有限、无暇顾及组织的管理工作,因而形成事实上的“僵尸”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管理非常松散、活动开展非常少,严重削弱青年社会组织对组织成员的吸引力、凝聚力。因此,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如何平衡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也是亟须思考的问题。

二、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困境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协助政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难题,规避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弊端,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不过根据问卷调查、会议访谈发现,青年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能动性发挥和专业能力建设方面仍存在实践困境。

(一)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带动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效果有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早已达成共识。早在20世纪90年代,如广东、上海等中国沿海地区就已经开始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逐步搭建起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但据调查,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助力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带动性有限,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追求公共服务质量与兼顾培育青年社会组织难以平衡。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部分明确指出,要“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而这个目标如何兑现,通过对政策文本的解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有购买服务的本意,也兼具培育社会组织的意义。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其培育功能发挥实则不尽如人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至少存在两次契约关系,一是公民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即公民委托政府为他们的利益服务,通过纳税为政府筹资来实现公共服务;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契约关系[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政府要求提供服务。基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这种契约关系,在选择公共服务提供方的时候,政府本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评定等级高、专业化水平高或者是承接过政府项目的社会组织。站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角度,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青年社会组织与那些资深社会组织相比,往往不占优势,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常常处在边缘的“备选项”。根据调查,受访的404家青年社会组织近3年曾得到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只有71家,仅占17.57%;另外333家近3年未得到过政府购买服务。问及原因,有160家青年社会组织认为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质要求过高”。任何社会组织的成长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青年社会组织的主体成员、服务对象聚焦青年群体,行业经验相对欠缺,往往最需要政府的关注与支持。现实中,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环节往往忽略了这种客观差异,没能履行好培育青年社会组织的职责,出现部分青年社会组织反映政府“扶强不扶弱”的现象,致使社会组织领域出现“马太效应”。

2.风险防范与适度激发青年社会组织活力的尺度难以把握。政府向青年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正如委托代理理论指出的,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彼此在签约之前或之后存在信息非对称,可能导致因事前信息非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政府没能选出最合适的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服务生产活动),以及因事后信息非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委托方对代理方控制力减弱,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可能变成逐利机构,政府也可能因缺乏约束而走向寻租)[5]。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做好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确保青年社会组织对此无异议并且表示理解认同。从当前政府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看,可以概括为:事前看组织是否注册登记、专职人员及专业社工人数、组织评定等级等,事中看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服务数量与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事后看购买服务项目的综合运行状况。但这个风险防控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是否顺畅、效果到底如何,作为监管对象的青年社会组织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我们通过参与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青年社会组织对政府风险防控措施的看法(见表2)可以看出,政府风险防控措施变形走样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滥用“痕迹化管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偏离了验收评估的本质目的。总的来说,由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没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导致政府职能部门执行风险防控措施与激发青年社会组织活力的尺度难以把控。

表2 参与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青年社会组织对政府风险防控措施的看法

(二)“依附式自主”限制青年社会组织的主体能动性

一直以来,独立性、自主性被视为社会组织的两大显著特征,但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难以简单地归为独立或者自主,而是两者如何组合的复杂问题。中国社会组织对其所面对的“制度复杂性”的能动“回应”,导致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复杂组合,并在总体上呈现“依附式自主”特征[6]。这种现象在青年社会组织中更为凸显,“依附式自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资源依赖关系,青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需要政府认同,甚至是经济资源、场地资源也依赖政府,久而久之形成对政府的强性依赖,束缚了主体能动性。由于青年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部分组织总是想着如何获得政府资金补贴、参与政府购买,而不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从调研情况看,绝大部分青年社会组织迫切希望政府在资金补贴、服务购买方面给予支持;甚至有的青年社会组织为了争取政府资金,选择放弃组织自主性;还有的青年社会组织项目设计过分倚重政府购买。总之,在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的互动过程中,政府因为占有资源优势而处于主导地位,青年社会组织为寻求自身发展会逐渐倾向于迎合政府需要,而不是社会公众的需要。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在以获取政府资源而参与公共服务为目的的行动中,社会组织失去自治或独立性,在寻求获得政府资金时扭曲自己的使命,官僚化或过度(行政)专业化,失去灵活性[7]。

(三)青年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成为突出短板

青年社会组织能否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其能力水平是一个重要指标。社会组织能力构成要素包括组织内部治理能力、战略规划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公信力维护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其中专业服务能力是目前青年社会组织的能力短板,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专职人员、专业人才不足。调查结果显示,404家受访青年社会组织中专职人员平均数量仅为2.22人/家,拥有社工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平均人数仅为1.47人/家;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106家,占26.24%,且服务期以短期为主,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有66家,占62.26%,较短期的劳动合同使工作人员缺乏稳定职业预期。从工资待遇看,2018年接受访谈的湖南青年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仅为2645元/月,这相较于青年人沉重的住房、父母赡养、子女养育等开支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社会公众对青年社会组织工作的职业认同度低,也加剧了工作人员的频繁流动。大量专业人才在积累工作经验之后跳槽到深圳等沿海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青年社会组织变为“实习基地”。如此一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青年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成为共性问题,“招人难”“留人难”成为行业痛点。二是服务项目设计匹配度不高。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果最直接的评判者是社会公众。因此,瞄准社会问题、设计符合公众需求的服务项目是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的核心指标。部分市州团委和财政、民政等部门反映,有些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与政府期待、公众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一些由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由于前期缺乏对公众需求的详细调研,甚至是忽略公众需求,仅凭组织内部少数人的主观决策来确定服务项目,致使供需两端匹配度不高。还有的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社会组织存在高度同质化现象,其服务集中在扶贫济困、养老助残等领域,而像就业服务、环境保护、灾害救助、婚姻家庭服务等虽在现实中有强大需求,但相关服务提供者较少。因此,青年社会组织项目设计要能敏锐地识别社会公众需求,继而在差异化发展中脱颖而出。

三、提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改进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的是由较低层级供需矛盾向中高层级供需矛盾的转变,从“数量短缺型”供需矛盾向“优质不足型”供需矛盾的转变[8]。新时代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以有效性为导向,将社会问题解决、公共利益增加、社会公众满意作为衡量治理有效的标尺。笔者结合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从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两个维度提出改进策略。

(一)政府要以能促型发展理念优化青年社会组织成长空间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膨胀、财政赤字、福利供给能力严重不足是西方国家面临的共性难题。美国社会政策专家内尔·吉尔伯特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了能促型国家的理念,为扩展能促型发展路径建构了较为成熟的政策体系。其核心主张是通过政府给予私营或非营利组织资金补助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使其能够成功、高效地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9]。该发展路径既可以摆脱依附型路径中国家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侵蚀,也减弱了独立型路径发展中的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等问题,是国家与社会力量良性互动的双向共赢选择[10]。笔者借鉴能促型国家理论,初步构建起政府以能促型发展理念优化青年社会组织成长空间的运行机制(见图1)。

图1 政府以能促型发展理念推动青年社会组织成长的运行机制

政府以能促型发展理念推动青年社会组织成长的运行机制是:其一,青年社会组织的筛选识别系统。如果不属于国家法律认可的组织范畴,直接转入整改环节,这里的筛选识别主要依据青年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组织合法性,以及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其二,组织评估环节。其由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估原则,对青年社会组织进行SWOT能力分析评价。在评估环节,如果前期的筛选识别有误,则再次进入整改环节。其三,政府支持环节。结合青年社会组织能力评估,以及当前社会治理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支持方式,提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最后通过政府一系列政策支持,青年社会组织能力及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社会问题得以有效解决,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得到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实现。本文重点探讨政府如何运用政策工具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1.完善促进青年社会组织成长的基础性培育政策。伴随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更要注重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特别是要处理好青年社会组织创建初期的基础性难题,发挥政府政策工具的积极培育作用。一是加大支持型青年社会组织的培育及运用力度。支持型社会组织是专门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与支持的一类社会组织,其目标和宗旨是服务于其他社会组织,支持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其他社会组织的网络平台[11]。当前民政、共青团要联手创建优化省、市、县(区)三级支持型社会组织建设,要以支持型青年社会组织为抓手,参照“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多方协同参与、社会民众受益”的运作模式,为处于初创或存在运营困难的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空间场地、政策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实现对青年社会组织的扶持和监管,为青年社会组织注入生长动力。二是强化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的人才支撑。财政、人社、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培训队伍建设,积极在高校、科研院所、知名社会组织中寻找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组建师资库,强化青年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同时也要完善专职人员、专业人才薪资激励政策,财政、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青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着重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与职业荣誉感,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三是搭建青年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交流平台。共青团作为执政党青年组织,对各类青年社会组织具有天生的吸引力,可为青年社会组织提供单个组织所无法获得的各类资源和社会效应[12]。一方面,共青团应为青年社会组织之间搭建经验交流平台。组织青年社会组织围绕项目设计、组织管理、资金筹集、对外宣传等制定制度化、经常化的经验交流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青年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知名社会组织与创建初期或者存在经营困难的青年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建立青年社会组织的结对帮扶机制。另一方面,共青团应为青年社会组织搭建政策交流平台。为有效应对青年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难题,共青团应当好中间人角色,完善青年社会组织意见、建议和困难信息收集机制,并由共青团及时反馈给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帮助青年社会组织解决成长中的共性难题。

2.优化政府购买青年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体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政府在三者关系链中处于中心位置,不仅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也要监管、培育青年社会组织。在购买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优化政策体系的策略:一是适度向青年社会组织倾斜,兼顾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培育职责。政府应统筹筛选可以交由社会组织完成的公共服务,形成相对稳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一步筛选出适合由青年社会组织承担的项目(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信息采集等),制订面向青年社会组织的专项购买服务计划,或者适当降低青年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门槛。政府要注重青年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及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防止政府采购门槛被简化为组织等级、机构人数;同时,也要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目录,考虑青年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全部成本,适当提高用于人员开支的费用比例。政府应对公共服务中志愿者补贴、专家劳务费等方面内容进行最高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青年社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留存组织发展资金[13]。青年社会组织虽然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酌情考虑使其通过项目服务有适当结余,否则青年社会组织很难壮大。二是主导构建三方参与的需求表达机制,提升购买服务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契合度。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购买者、青年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进入新时代,社会公众多元化、多层次服务需求的特征更加凸显,政府要主导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青年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三方参与的需求表达机制。作为购买者的政府要以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网络化信息、委托专业机构调查以及构建参与式治理等方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需求调查[14],提升购买服务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契合度,避免因政府单方面决策带来的资源浪费和脱离实际产生的负面效果。三是以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指标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供给水平的有效途径,而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如何,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因此,在购买公共服务的验收环节,政府应特别注重服务对象满意度在评估中的权重,要合理利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形式汇总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保障社会公众在项目评估中的话语权,同时也要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评估专家、第三方组织在评估环节的作用。在评估指标体系建设中,要遵循“4E”即经济、效率、效益、公平原则:经济主要指政府投入的成本;效率主要用来衡量投入与产出之比,也就是单位成本能够得到的服务数量;效果则是用来衡量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影响和质量;公平主要用来衡量服务对象是否都能得到公平待遇。“4E”原则的运用要贯穿政府评价青年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具体运用时还要细化出若干子级指标,同时要预防风险防控措施在具体执行中发生异化。

(二)青年社会组织要善于为自身增权赋能

增权理论来源于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是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个人或者群体所拥有的能力。弱势群体的增权模式主要有个体自身的主动增权和外力推动的增权两大模式[15]。从这个角度讲,前面所讲的政府以能促型发展理念为青年社会组织优化成长空间属于外力推动的增权。这里笔者重点阐释青年社会组织如何挖掘潜能为自身主动增权。

1.重视组织制度与组织文化建设。青年社会组织是在广大青年积极主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组织可以放松制度建设,更不意味着其管理要单纯听从组织发起人或组织领袖的主观意愿。虽然魅力型权威是不少社会组织初创时期的现实选择,要求一个刚刚创立的社会组织高度制度化、高度规范化是不现实的[16],但从长远看,社会组织以科学制度推动组织运转、以优秀组织文化凝聚有识之士是有必要的。组织制度建设方面,青年社会组织应明确理念宗旨、发展目标,并在此前提下建立适合本组织的招聘晋升、学习培训、薪资待遇、员工与志愿者管理、项目运作、财务管理、组织宣传等方面的制度,使组织在制度空间内运转。除了强化组织制度建设外,还必须建立起能够凝聚青年的组织文化,让青年从内心深处认同社会组织的功能、认同自身的社会价值、认同从事的事业,应以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培育为重点、以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功能为存在的理由、以社会组织自身管理带动社会治理整体水平提升为目标,对其成员进行素质培育,形成自己的精神风貌,达到以文化力量感染人、以组织精神塑造人、以人文关怀服务人的目的[17]。

2.强化组织专业能力建设。从宏观上来讲,社会组织能力就是运用各种资源达成组织目标和组织使命的能力。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人员专业技能、资金筹集能力、项目设计与运营能力、组织形象塑造能力等,这是青年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阶段,青年社会组织人员专业化程度仍然偏低,出身社会工作、社会学、社会保障、心理学等专业的比率非常有限,青年社会组织应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共青团、民政部门以及知名社会组织的合作,结合组织专业技能需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学习培训,形成内培与外培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资金筹集方面,任何组织一旦建立,生存就成为它的首要任务,而组织生存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从环境中获得资源[18],青年社会组织要降低“依附式自主”对组织独立性、自主性的销蚀,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主动加强与爱心企业、基金会的对接联系,积极争取社会捐助,降低对政府的资源性依赖。项目设计方面,青年社会组织应通过开展前期调研,分析所在地区社会服务的市场饱和度,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差异化服务,要注重“拾遗补缺”而不是盲目追逐“锦上添花”,最终使项目设计既符合政府自上而下开展的需求调查,又符合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成为一个优秀的公共服务生产者。组织运营过程中,应突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特别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应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改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组织形象塑造方面,青年社会组织应善于运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短视频等途径,宣传青年社会组织的功能价值、利他精神、活动开展等,扩大青年社会组织社会知晓度,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声望,使社会公众对青年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形成思想认同,从而吸引更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成员加入青年社会组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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