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需加强科学立法
2020-03-31阿勒泰·塔依巴扎尔
新华月报 2020年7期
阿勒泰·塔依巴扎尔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60多年的努力,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自然保护区建设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地方立法还是在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上,都表现出我国对其建设的重视与推进保护区发展的迫切希望。但是,我们在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形势仍然严峻,自然保护区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从顶层设计、中央统筹的高度来应对与化解。
法律体系尚不完整,且存在冲突,面临诸多实施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的科学性。自然保护区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未明确规定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尽管该法第29条的规定,即“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等内容可以认为是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的罗列,但却并没有明确使用“自然保护区”的字样,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并不能直接适用,规定不够具体。因此,对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实际上是缺乏基本法的依据的。1994年,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这是目前对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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