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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个人款项核算方法的思考

2020-03-31夏良

财会学习 2020年6期

夏良

摘要:《政府会计制度》的实行,对预算会计核算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个人款项并代缴的业务带来新的思考:是否有简单易行的方法核算该业务?代扣款项时,可否将代扣的金额视为已发放给个人,已形成预算支出,这部分资金已成为非预算管理资金,支付代扣款时预算会计无须进行核算?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预算会计;代扣代缴个人款项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正式落地实施,《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1]。新制度实施之前,对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个人款项并代缴代付业务的核算方法实际上适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也就是2019年新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的部分,按收付实现制平行记账的要求,预算会计对于该业务可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政府会计制度》举例的账务处理方式及思考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款项业务,《政府会计制度》的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40“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处理方法如表1[1]:

表1中,第2及第5笔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预算会计按应发金额减去代扣款的实际支付金额记支出。

以行政单位发放工资津贴为例,根据制度规定,“行政支出”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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