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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 女方能否要求分割补偿款?

2020-03-31

农村百事通 2020年2期
关键词:价值

问:我丈夫婚前在县城有一套个人房屋,我与他结婚六年来一直在该房居住。半年前,政府因征地拆迁之需而支付了大笔补偿费用。如今,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我离婚,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丈夫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房屋是他个人的,所产生的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皮琳琳

答:你丈夫的理由不完全成立,你有权就补偿款中的部分项目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也分别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与之对应,一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属于“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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