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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翘班”带母亲就医,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视为工伤

2020-03-31

农村百事通 2020年4期

问: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母亲电话,说其肚痛难忍,我担心被扣出勤奖,加之距离下班仅一个小时,便没有向领导请假,也没有告诉同事,急匆匆地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准备送母亲去医院治疗。不料途中因与一辆面包车碰撞,导致我受伤,不仅花费了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鉴于社会保障部门对我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我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也于近日驳回了我的工伤认定请求。请问:我“翘班”而去的确事出有因,伤害确实发生在下班途中,且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怎么就不构成工伤呢?

读者   刘艳菊

答:

你的确不构成工伤。一方面,你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伤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根据此规定,工伤的三个构成要件——“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你虽然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伤害”的要素,但却并非属于“上下班途中”。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中已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即“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傷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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