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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备案后抵押人去世如何处理

2020-03-30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徐某继承人权属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女性陈某,在2019年11月以她自己所有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已到我中心办理了抵押合同备案并申请了抵押权登记,陈某于当日晚上意外去世。银行与陈某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尚未放款。现银行致函我单位,要求解除抵押。经查:陈某未婚,生前和与其无婚姻关系的徐某同居并生育一个女儿,已经6岁。陈某母亲已先于陈某去世,陈某父亲健在。现徐某带着女儿要求我单位将抵押备案撤销,并将房屋产权证交还给他。我们看到陈某之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徐某持有,该证明上母亲一栏为陈某,父亲一栏空白。问: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金绍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陈某死亡,陈某的非婚生女儿和陈某之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陈某同居的徐某和陈某并无婚姻关系,并不是继承人。所以,除了陈某之父放弃继承以外,用以抵押的房屋应为陈某之父和陈某之女共同所有。

银行和陈某签订的合同不因陈某死亡而无效,陈某死亡,应当由陈某的继承人享受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能由合同一方采用向登记机关来函的方式解除。现在银行已明确要求解除抵押合同,但仍应获得陈某之父和陈某之女的同意。陈某女儿是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是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但徐某仍应通过司法亲子鉴定确认为生父后,才可以作为陈某之女的法定监护人,代陈某女儿行使权利。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是一项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行政管理手段。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交易当事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所以,在备案以后,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仍然可以解除合同,已经备案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为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除了是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合同或合同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效的,以及依照合同约定可以由单方解除合同者外,应当由交易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的注销。

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并不收取权属证书,本例中因当事人在备案时同时申请了抵押权登记,登记机关亦已受理,因此权属证书留在登记机关。现在申请人要求解除抵押、取回权属证书,是撤回登记申请,所以应按规定,由“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银行单方来函或是徐某单方要求均不能撤回,所以应由银行作为一方、陈某的继承人作为另一方共同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查明申请登记事项尚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之后,应当准予其撤回,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取回包括权属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

陈某死亡后,陈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状态已不一致,所以陈某的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继承手续。但我国现行登记制度并不强制权利人申请,所以是否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可由继承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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