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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20-03-25邓茜文

中国民商 2020年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

邓茜文

摘 要:当前,快递业发展十分迅速,快递服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逐年增加。当前快递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主要包括在快递合同订立、履约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环节,相关法律法规急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快递服务;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快递业已经成为增速最快的行业之一,而快递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主要集中于投递时间不准、服务态度较差、快递物品丢失等。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且也会有效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针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最为主要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快递服务合同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定位、快递服务合同订立、快递服务合同履行以及快递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认定等等。下面,本研究分别就这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定位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

从法律角度来说,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签订的将寄件人所交付的货品以快递投递方式递送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从合同类型来看,快递合同应当属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货物运输合同满足如下要件:一是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承运货物的行为;二是货运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第三人由于存在利害关系而相应的拥有验货权、提货权等。三是承运人必须要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才能够被视为履行完毕。

由于快递合同从属于货运合同的范畴,因此毫无疑问具备上述特点,同时也具备自身的特点,即快递合同对递送时效性的要求更高。此外快递服务是一种点对点式的服务,要求将货物直接送到特定收件人手中,普遍的貨运往往采取的是定点提货的方式,其便捷性会大大逊色。此外,从法律角度来说,快递服务中的收件人虽然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却享有针对快递服务企业的请求权,其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且在权益受到损害之时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

快递服务中的主体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收件人属于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寄件人多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品销售者,而收件人则是达成交易的消费者,快递企业则是其中的桥梁和纽带,其服务属于交易得以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快递企业的性质归属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其应当属于邮政行业,更多学者认为其属于普通民事主体。本研究认为,快递企业应当属于普通民事主体,只是需要纳入邮政行业监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效力问题,即寄件人、快递企业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除了消费关系外,没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快递合同的履行。而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寄件人所需承担的义务包括告知义务、交付检视义务、包装义务以及支付快递费的义务等等。快递企业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对交付商品进行检视、受领快递物品、妥善保管、按约定时间及时递送到位等义务。快递企业与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要参照第三人合同,当快递企业不能依约完成快递服务之时,收件人可以直接向快递企业行使请求权而无需借助寄件人。

二、快递服务合同订立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了多次重复使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与对方协商预先制定的合同。在快递服务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许多快递企业都与寄件人之间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其中包含了大量免责内容。对于这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其主要依据应当是对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合同法》中对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提出了明确规定,只要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订立的格式条款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即可认定为无效合同,快递企业无法依据合同内容免责。

快递合同中代收货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代收货款是指快递企业受寄件人委托,在将交付快递的商品按时递送的同时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交易形式,也就是电子商务中经常出现的“货到付款”,许多电商平台都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了相关合同。一些学者认为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实际上超出了经营范围,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本研究认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该种模式已经被广泛应用,合同内容没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应当认为是有效合同。

三、快递服务合同履行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在快递服务合同履行阶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快递企业收件时不履行验收义务、签收程序不合理、快递企业擅自安排他人代签收、快递企业未将代收货款交给销售方导致重复向消费者索要货款等等。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根据其行为的类型,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苏号朋.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方法学.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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