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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才立法实践与思考

2020-03-24刘佐菁邓子立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才

苏 榕,刘佐菁,邓子立,苏 帆

(广东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033)

1 研究背景

所谓人才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权限,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制定保护和调整人才立法主体权利系统的法律规范[1]。人才立法即推动人才工作法制化,为人才的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等环节提供制度保障,为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和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法律机制与法治环境[2]。建国70年来,我国人才法制建设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孕育阶段(1949—1978年)、初创阶段(1978—1992年)、调整阶段(1992—2003年)、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3]。我国人才政策法规体系以单行法为主,以解决人才工作中某方面具体问题为目标;单行法中又以人才类型立法为主,根据不同人才类型制定针对性的人才政策法规[4]。整体而言,我国综合性人才立法的研究与实践十分欠缺,综合性人才立法是今后国家和地方人才立法的工作重点。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人才发展国际化、市场化、契约化程度较高,仅仅依靠传统的组织手段和行政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才管理的要求。此前,广东省尚无一部综合性人才基本法,人才工作主要依靠各部门和各地市出台的政策性“红头文件”来推动,存在临时性、同质性、碎片化问题,进一步开展工作必须在财政、金融、户籍、社保等多项体制上取得更大突破和改进,这已经超出了部门和地区单项政策的权限,需要在顶层设计上作出统筹安排。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出台《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近年来广东省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将人才政策优势转化为人才立法优势,进而将人才立法优势转化为人才发展优势。《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广东省人才工作的短板,使人才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广东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实现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基本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围绕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4个方面,立足广东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集人才需求,注重体制改革与开放创新,一方面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上进行突破创新,另一方面将各地人才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做法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为今后的人才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概括而言,《条例》存在以下几大亮点。

2.1 约束:提升人才制度刚性约束力

《条例》全文出现“应当”字眼40多处,即如无特殊情况,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其中,在人才投入方面,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在人才工作考核方面,第四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发展需要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纳入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在人才征信方面,为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第五十二条提出省市应建立高层次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人才项目。

2.2 开放:构建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

《条例》围绕打造开放程度高、市场化程度高、国际化程度高、整体效用高的人才集聚区,创新引才用才机制,最大限度破除现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一是“放权”,赋予用人主体充分自主权。第三十五条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库、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开展职称评审。第三十九条提出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

二是“松绑”,放宽或取消对人才的各种限制。第二十五条提出简化高层次人才来粤短期工作服务的手续办理程序,外国专家短期来粤工作免办工作许可。第二十九条提出鼓励人才跨单位流动,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兼薪。

三是“破壁”,破除各种壁垒,畅通各类要素流动渠道。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人才跨地区、跨所有制流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往来便利化,第三十条提出推动粤港澳三地专业人才职业资格互认,支持港澳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在广东省就业创业,破除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2.3 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创新投入和产出能力引领全国,2017年度和2018年度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自1985年我国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广东省专利事业飞速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广东省有效发明专利量突破20万件,连续8年保持全国第一。广东省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16年领跑全国,2017年占全国比重达56.49%。截至2018年年底,广东省有5家企业进入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前50强,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 024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企业第一。为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保持广东省创新产出优势,《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和评议以及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旨在形成司法、行政、仲裁紧密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4 激励:充分释放人才红利

坚持物质奖励与荣誉激励并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成果收益制度。

一是加大精神激励。第三十八条提出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南粤突出贡献奖和南粤创新奖;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荣誉和奖励政策,完善人才精神激励机制。

二是实行灵活的分配方式。第四十条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通过期权、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通过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方式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

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第四十一条规定,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下放给高校、科研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可自主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通过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获得的个人奖励,可待转让或分红时缴纳个税。

2.5 环境:以最优环境和最大诚意拴心聚才

为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创造有利的发展机会,打造良好的创新平台,最终构建孕育创新、支持创新的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人才集聚的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第六条提出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培训、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二条提出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政府有序地向市场下放转移相应的人才服务职能,拓宽人才反馈渠道,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第四十七条提出通过各种市场化手段,大力引育高端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全力撬动各方参与引才育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支持科研平台建设。第十二条提出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依法享受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教学科研用品免税政策。

三是全方位支持服务。第四十三条提出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第四十四条提出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作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出入境、停居留、安家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便利。第四十九条提出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规范人才评价、招聘、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

四是建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第五十三条提出由财政资助的人才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但实施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终止项目,并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四条提出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工作中,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没有明显违法违纪、没有损害群众利益、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但是未能实现预期成效的,对有关责任主体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3 我国地方人才立法探索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基本环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人才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人才法制建设迎来了稳步发展的新时期。2010年,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再次突出强调坚持用法制保障人才,推进人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以及研究制定人才开发促进法,完善保护人才和用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新时期人才法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进入21世纪以来,云南、宁夏、珠海、深圳和石家庄等地(以下简称样本地方)在促进人才立法、推进人才管理工作制度化、用法制保障人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表1),这些地方人才法规的出台,将人才立法从理论变成了现实,既证实了人才法制建设的可行性,也为国家和地方人才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5]。

表1 样本地方人才立法情况

3.1 云南:首部地方人才开发综合立法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云南省的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2001年云南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云南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加快人才开发立法,制定〈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的议案;随后,云南省人事厅开始人才资源开发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长达几年的研究、论证和协调,2006年年底,《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作为首部地方人才开发综合立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人才定义,即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二是明确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各行各业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的实际,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职称、注重实绩的择才标准确定六类人才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三是提出人才分类评价思路。提出人才评价应当建立以品德、能力为主的各类人才评价标准,坚持以业绩为核心,并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六类人才的评价重点作出了规定。

3.2 宁夏:根据地方发展制定人才评价与流动相关举措

随着“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和一个目的地”建设步伐的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才存量越来越难以支撑当地产业转型发展,但受区位、经济、历史等因素影响,当地人才流失严重、人才储备不足、人才“塔尖不高、塔基不实”、人才创新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加快集聚人才、克服人才发展“软瓶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在人才评价、使用和流动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政策亮点:一是完善人才评聘机制,赋予用人单位评聘自主权。第十七条提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办法。第十九条提出企事业单位可聘请已经退休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或者其他急需的人才。二是完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第十八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项目引进、技术开发、定期服务、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第二十一条提出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同时完善人才流动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制度,解除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的后顾之忧。

3.3 珠海:《纲要》实施以来全国首部地方人才立法

《纲要》实施后,珠海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地方人才立法,2013年7月26日推出《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成为《纲要》实施以来全国首部地方人才立法。《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一是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才专项资金在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占比,第八条规定政府每年应至少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1%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014—2017年,珠海市的人才工作预算总额达20亿元,与前4年相比几乎翻了4番; 2018年上半年,珠海市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3%、投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用于促进人才发展[6]。二是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构建灵活的人才培养模式。第十四条提出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急需紧缺人才。第十七至十九条提出鼓励以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等形式,打造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平台,开展人才培养。三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动态评估人才工作效益。第二十五条提出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九条提出建立人才投入绩效评估机制,评估人才发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专设一章讲述人才开发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探索与港澳职业资格的双向或者多向互认制度,对标国际标准,构建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健全多元立体的人才培养机制。

3.4 深圳:为创新之城提供人才法治保障

深圳市作为一座最富有改革开放创新基因的城市,过去近40年来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创造奇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把人才战略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近年来,深圳市大力实施“促进人才优先发展81条”“孔雀计划”“鹏城英才计划”“十大人才工程”等人才政策,已形成“引培并举、立体支撑”的人才政策体系,亟需以立法的方式将有益的实践探索固化下来,为广聚天下英才提供法治保障[7]。《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刚性约束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充分体现了开放、激励、服务等几大特色。一是赋予用人主体更多权限。第二十四条提出经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职业培训机构和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可以实施职业培训和非学历教育。第四十条鼓励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第三方组织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第五十二条明确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推动创新要素流通共享。第二十五条提出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创新平台所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向人才开放共享。第三十条鼓励非公有制组织人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三是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四是坚持物质奖励与荣誉激励并重。在物质奖励方面,实行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明确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科技人员和所在单位可自行约定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在荣誉激励方面,设立“人才伯乐奖”,表彰奖励在人才引培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将每年的11月1日设为“深圳人才日”。五是规范人才服务管理。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工作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和收费事项,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构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3.5 石家庄:省会城市首部人才地方性法规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于2018年8月29日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将每年11月6日定为“石家庄人才日”。为广泛吸纳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石家庄市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持卡人可在税务、工商、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安家费补助、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为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石家庄市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单设青年专项,提高重大科技项目科研团队中的青年人才比例;大学毕业生到石家庄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

4 国外人才立法的经验做法

发达国家及部分新兴国家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立法形式对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进行顶层设计,使人才优先开发成为法定化、制度化、普适性、稳定性、有系统、有规模的社会整体行为。

4.1 美国:立法保障人才发展各环节中的权益

美国的人才立法覆盖了引进、培养、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并不断根据发展要求进行调整改进,这成为美国推动人才发展、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在人才引进方面,美国从1952年出台首部移民法,到2013年通过30年来影响最大的移民改革法案,通过技术移民制度大举揽才。据统计,流向美国的科技人才中,约90%来自英国与德国等欧洲国家[8];美籍诺贝尔奖获得者多数出生在国外;硅谷人口中亚裔占比超过20%[9]。在人才激励方面,出台《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案》,改变了科研专利“谁出资、谁拥有”的状况,保障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利益分配[10];在人才投入方面,通过2009年的《再投资法案》进一步加大人才投入;在人才培养方面,2010年的《复苏法案》把10年内新培养10万名科学、技术等专业教师列为法定目标,《成人教育法》要求所有企业每年投入工资总额的1%用于雇员教育,建立了人才培养的法律保障。

4.2 新加坡:立法保证人才发展资金投入

新加坡是世界上法律最完备、执法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在人才发展法治化方面同样如此[11]。新加坡政府自建国以来,一直重视国民道德教育和科技教育,将受过良好教育且培养有素的人作为重要的财富,不断调整其教育政策、扩大教育投入。在人才投入方面,新加坡通过预算立法确立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人才开发保障体系,《研究、创新与创业2020规划》安排19亿新加坡元支持科研人员引进培养,比2015的7.35亿新加坡元预算增长了近1.6倍。在人才激励方面,新加坡通过税收立法为在新加坡的国外人才提供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并为企业人才投入提供减免税政策,《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规定企业部分开支可享受400%的税额扣除比例,最高扣除额度为60万新加坡元[12]。在人才培养方面,新加坡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立法规定企业员工每年受训不少于40 h,企业人才培训经费占总薪金开支不低于4%;每年有计划地资助一批外国留学生在新加坡求学,并与其约定毕业后至少留在新加坡工作服务6年[13]。

4.3 俄罗斯:立法防止人才流失

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出现了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1992年俄罗斯从事科技研究的人员总数为153.26万人,到2010年大幅减少至73.65万人,此后基本止住下降势头,维持在73万人左右[14-15]。近年来,为防止人才进一步流失,俄罗斯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在人才投入方面,1996年颁布了《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联邦法》,明确规定应在联邦预算中安排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科学研究;在人才培养方面,颁布实施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多层次结构暂行条例》《国家教育标准》等200多项法律法规,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化改革;在人才激励方面,颁布实施了《俄罗斯联邦科学法(草案)》《俄罗斯联邦国家科学中心法律地位授予条例》《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科学潜力的紧急措施》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6]。这些法律法规为稳定俄罗斯科技人才队伍、激励科技人才积极创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4.4 日本:立法加强人才教育培养

日本很早就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科技发展战略,积极将人才发展的制度措施纳入科学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中,试图通过提高科技人才的数量与质量来实现科技创新立国[17]。日本从1996—2015年实施了4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目前第5期正在实施中,均把人才的培养放在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明确提出“重视人才培养、改变科技政策与投资理念、将硬件优先理念转变为培养优质人才”三大方针。日本文部科学省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科学技术关联人才综合培养战略》,一是建立人才成长机制,科技人才培养从基础教育抓起,创造适于年轻人学习科学技术的环境;二是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三是推进人才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独自承担科研项目,打破论资排辈,激发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日本政府实施的科技人才战略和科技基本计划为日本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大力推动了日本科技发展[18]。

5 地方人才立法相关问题思考

人才法制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各地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人才法制建设也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广东、河北等地在人才开发相关立法方面先行先试,进行了有益探索,在人才法制建设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各地人才立法仍存在立法滞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立法层次不够高、立法同质化等问题。为实现新时期人才发展法治化的目标,地方人才立法工作应当注重“五个坚持”。

5.1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衔接的理念

国家层面尚无一部人才开发综合性立法,地方人才立法缺乏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属于创制性立法[19],应重点解决地方人才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人才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人才开发过程中的普遍性事项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特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地方立法应衔接相关上位法与下位法,既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原则精神相抵触,又要给本级和下级各个层面的人才专项法规留下政策空间。

5.2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一部人才立法难以解决人才工作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立法应在充分进行科学论证与现实考量的基础上权衡效率与公平。一方面,人才立法应遵循效率优先、谋求发展的原则,地方人才立法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立法的方式保障人才的引进、培养、评价、使用与服务各环节权利的实现以及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人才立法应兼顾公平,促进各行各业人才成长,人才立法应当关注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人才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兼顾公平,对欠发达地区、后发行业等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5.3 坚持引培并举、立体支撑的人才工作格局

人才立法应处理好海归人才与本土人才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海外引才,加大海外引才投入,整合海外平台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强人才需求研判,加强人才安全问题防范,“刚柔并济”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把人才大厦的塔尖做高;另一方面,要加强本土人才培养,统筹推进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丰富人才培养渠道,注重顶尖人才、青年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形成梯队扶持的良好人才培养机制。

5.4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工作合力

充分运用政府“有形之手”在人才引进、培养等关键环节给予支持,加强政策引导,适当“输血”,在人才成长、创新创业过程中及时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发挥好“及时雨”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更要适时放手,及时停止“输血”,加强营造良好环境,让人才在大社会、大市场中锻炼成长,尽快实现自我“造血”,促使人才迅速站稳脚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实现人才自我价值最大化。

5.5 坚持地方特色、区域协调的发展导向

地方人才立法一方面应保持地方特色,精准解决当地人才开发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建立高效权威的协调机制,兼顾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发展优劣势,对欠发达地区人才引进给予政策倾斜,完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有效推动区域人才一体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战略部署为广东描画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更是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广东需站在打造创新人才高地的战略高度谋划人才事业,全面支撑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广东省的人才立法要积极解决大湾区创新要素跨境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推动粤港澳三地执业资格互认[20]。为提高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广东省的人才立法应实施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帮扶计划,有序引导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艰苦岗位和基层流动,推动区域合作发展、互助共赢等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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