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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赔偿请求权研究

2020-03-23胡建成

卷宗 2020年2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

摘 要:收件人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主要依托与诉讼这一重要的公力救济方式。本文将在分析收件人赔偿请求权现状的基础上,以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定入快递服务合同的情况为切入点,从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快递服务法律健全化、快递运单规范化三个维度来完善收件人赔偿请求权保护的框架。

关键词:快递服务;赔偿请求权;完善对策

1 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赔偿请求权行使现状分析

快递服务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但是其服务链条很长,涉及快件的投送,揽收,运输,收件人的验视,签收等诸多环节。在这些过程之中,快递服务方的态度或者程序上的问题消费者或许不会在意和追究,这些问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快递服务组织认为将是否保价作为选择条款以估量所寄物品价值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在收寄快递时,其已经针对客户的交易理念与对寄递物品的重视程度,提供了保价与不保价这两种不同的风险模式选择。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发生快递服务纠纷时就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约定进行赔偿。但是,由于其对所寄递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并不了解,仅凭收件人的一面之词无法确定快件的价值。依照我国现行关于邮政、快递、铁路、公路等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应当是合法有效。所以,按照运费的若干倍对未保价的快件进行赔偿也应被允许,并不存在不公平。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格式条款,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解读。有法院从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效力出发,通过认定保价格式条款无效而要求快递服务组织赔偿收件人的全部损失。有法院则认同了快递服务组织的主张,承认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认为由于快递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保价作为化解快递服务组织风险的手段,为其提供了合理的救济途径。这些法院承认保价条款的有效性,但是,在判决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却存在差异。

2 不同情形下收件人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1)快件丢失时收件人赔偿范围。如果快件因快递服务组织的原因丢失的,快件己经保价并且收件人依据保价条款所获得的赔偿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快递服务组织则应按照保价条款对收件人进行赔偿。保价费用作为快递服务消费者信赖快递服务组织将全面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之一,也应当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如果快件并未保价,或者虽已保价但是收件人按照该保价条款所获得的赔偿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则应依据笔者上文提到的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除了要求快递服务组织赔偿此次快递所支付的快递费等信赖利益外,还应赔偿其购买替代己丢失的快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再次寄递所支付的运费等履行利益。

2)快件毁损或内件不符时收件人赔偿范围。如果快件价值因快递服务组织的原因而全部丧失或者内件的品名不符合寄件人所写的品名,则应按照快件丢失确定赔偿范围。快件价值因快递服务组织的原因而部分丧失或者在品名相同的情况下,出现数量或重量的不符时,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就其中的履行利益而言,由于“受害人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应转移的价值或应提供的服务和其实际转移价值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额”,所以,此时快递服务组织赔偿的履行利益应当是收件人快件现存价值与快件实际价值之间的差价。

3 收件人赔偿请求权保护的对策完善

1)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面对快捷文化的形成,快递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适用范围的扩展。出于对收件人权利充分保障的需要,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合同有名化将快递服务合同固定下来,运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名称,明确其具体的规则。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需经过一个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过程。对此,我们首先可以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邮政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修改为“寄递服务合同纠纷”。在对寄递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解释时,强调寄递服务合同包括快递服务合同与邮政普遍服务合同两大类,避免在发生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时法院适用案由上的混乱。其次,可以通过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邮政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明确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为日后将快递服务合同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打下基础。最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在其《合同篇》设服务合同这一章,并在其下规定寄递服务合同这一节,将快递服务合同与邮政普遍服务合同相互独立的部分加以规定,以实现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终极目标。

2)快递服务法律健全化。应对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合理地规定。明确快递服务合同是具有为第三人利益性质的合同。强调快递服务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约定的,由快递服务组织迅速、及时、准确地向收件人交付快件并由收件人取得给付请求权的合同。收件人有向快递服务组织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快递服务组织未向收件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快递服务约定,发生快件丢失、毁损、迟延等情形时,收件人有权请求快递服务组织损害赔偿。但是,快递服务组织有权向收件人主张基于快递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抗辩。收件人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最终救济手段也应当得到肯定。对此,可以做如下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收寄验视义务。寄件人在填写快递服务运单前,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对保价条款以及免责条款予以说明。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不符时,收件人或寄件人有权要求快递服务组织赔偿。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按照保价条款所获得的赔偿严重不足的,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在快递服务组织预见范围內进行赔偿;未保价以及不宜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进行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快递服务运单的规范化。快递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设置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赔偿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不能笼统地说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进行赔偿。可以在快递服务运单中约定,选择保价的,在发生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可以按照保价条款进行赔偿。按保价所获赔偿与快件实际价值相比悬殊较大的,快递服务组织则应对其预见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快递服务运单中的申请索赔期限的设定,应从平衡快递服务组织与快递服务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设定,并且应当在寄件人填写快递服务运单时提请其注意。限定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保价条款、赔偿条款等与快递服务消费者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条款一般都是印在快递服务运单的背面,对于这些条款快递服务组织应当用特殊字体标明,且字体不宜过小以便与其他条款相区别。在快递服务运单的正面,快递服务组织还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提请快递服务消费者注意快递运单背后的相关条款,并将该提示语置放在快递服务消费者签名栏旁,以便引起其注意。

参考文献

[1]徐希燕.中国快递产业发展研究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国家邮政局快递职业教材编写委员会.电子商务与快递服务[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2.

[3]钟顺钦:“快递投诉增速比送货‘快服务垢病何时清?”,《通信信息报》,2013年3月13日,第B03版。

[4]陈芸.快递行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及损失赔偿[J].人民司法,2011(24):71-74.

[5]曾倩倩.论快递邮件损害赔偿[D].西南政法,2011.

作者简介

胡建成(1991-),男,汉,河南省信阳市,硕士在读,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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