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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学的教育

2020-03-23何珊

商情 2020年4期
关键词:宪法教育

何珊

【摘要】“写在宪法上的权利如何得以实现?”笔者先从《宪法》条文浅析起。費城会议(又称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大陆会议,联邦会议)于1787年5月25日~9月17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费城举行,制订了人类史上首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国史上首部宪法是于1908年由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的首部宪法是中华民国于1923年正式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中国现代史上的首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国政协于1949年9月29日制定的含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有四次宪法(4个版本),依次为54宪法(1954年制定实施)、75宪法(1975年制定实施)、78宪法(1978年制定实施)和82宪法(1982年制定实施),现行宪法为82宪法,已经五次修改,依次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于1985年6月9日~6月15日通过《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截至2018年共实施了7个五年普法规划。笔者于2011年持证登上讲台时起,各学期均按《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校规对授课班级展开内容形式不同的普法教育,感触颇深。全文约计字。

【关键词】宪法宪政教育教学人权

【研究方法】

社会学之父、实证主义之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Comte, 1798-1857)不仅在其著作中正式提出“社会学”这一名称并建立起社会学的框架和构想,后来还创立了实证主义学说,是西方哲学由近代转入现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他提倡的实证方法包括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历史法。笔者不仅将上述方法运用到自己执教的职业生涯中,还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运用到笔者的普法教育及教研活动中。

例如:跨学科研究法——从《哲学与人生》的角度,看到宪法之人权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到修订宪法内容的不完善性;从党员教育的角度,同样看到现行宪法内容的不完善性;从《经济政治与社会》的角度,看到宪法整个框架的教育及教研活动的重要性。

又例如:个案研究法——从2017年上学期的Z2016F32读法教研活动中,看到法律教育尤其是宪法教育不受重视的因素;但在2017年下学期的教研活动中,Z2016G37、Z2016G38、Z2016I40、Z2016I41、Z2016I42、Z2016I43、Z2016I44全体师生都通过《向国旗宣誓》的教研活动,体会到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正文】

我国于2018年3月11日进行《宪法》的修改,全国上下掀起了读法、普法、学法、考法的大小活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高校更是把该项工作置于首要位置。根据北京新华社2016年4月17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而中国普法网微信订阅号在每个月都会定期举办各类普法教育活动,高校教师在进行普法教育时,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在每个月都划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七五”、“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普法教育,由不同的教师担任《宪法》的普法工作,并跟当地司法部门紧密配合,把普法教育工作带出校门外,结合当地热点新闻和真实案例一二,带动学生将《宪法》学以致用,才能达到法律事务处理的要求。而国家政府、政党、公务员则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条文,将宪法精神运用到处理国家事务、制定国策、进行宪政改革的工作上,这才是多次修订《宪法》的初衷,否则,无论我国有多少名法学家,无论全国人大代表会及其常委会有多敬业多负责地修改《宪法》和法律,《宪法》亦只是一堆空纸。

一、浅析宪法的概念及定义

1、宪法学、《宪法》与宪政

宪法学和《宪法》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一门法学类学科,后者是指单行法《宪法》,包括143条法律条文。

宪政(constituionalism)“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驶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而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笔者认为,将宪法教育广为运用到最后,就是宪政的实现。所以,宪政的起点,是普法教育。宪法是法律之母,法律之树的树根,倘若幸得阳光与爱、雨水与营养剂的滋润,还有勤除草和园丁的呵护及土壤的保护,树根就会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支撑起其他部门法,就能撑起中国整个社会,让中国的宪政更成功。

2、来自学者、教授、法律专业人士们的声音

用张千帆同志在《宪法学》(第三版)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教材中第一章第9页倒数第一自然段的话阐述法律的目的性:“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律的目的是为最终的立法者——观点或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服务,如果简单多数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不存在,那么法律将为不同派别联合形成的(可能是短暂的)多数群体服务。在从专职到民主的演化过程中,法律的服务对象也经历了从一个人到少数人再到多数人的历史延边。由于民主是不可逆转的现代发展趋势,普通法律的目的越来越多是多数人的服务。”——这就是“公共利益(public goods)”,跟我国《立法法》的初衷和宪政改革的立场相一致。

转载我国李锦辉同志翻译自德国的格奥尔格.耶里内克著作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译序第2页第三自然段的整段话:“起初,美国各个州政府都试图给各个权利宣言设立各种原则,后来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拯救了英美,也同样震撼了法国。美国各种权利宣言包含了存在着高于普通的立法者的更高级的规范的观念。他们是更高级的法律制定者的产物。美国的各种权利宣言不是仅仅试图为政府组织设立特定的原则,它们更首先试图在过年和个人之间划定界限。依据这些权利宣言,个人并不是通过政府的同意才成为权利的所有者,而是因为他自身自然地就拥有不可分离和不可取消的权利。”——这就是天赋人权。但笔者认为,“政府设定原则”这一观点跳过专制,体现不出人权精神倡导的自由、民主,我国法理学倡导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较为科学化。上述观念“对于英国法律来说是陌生的。英国法律不希望承认一种永久的、自然的权利,英国法律所承认的是一种从英国人的父辈们那里继承而来的,英国人民的古老的,毫无疑问的权利。根据英国的观念,自由的权利只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至上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权利。”所以,美国权利宣言不是英国法渊源。李锦辉先生认为,上述观点与耶里内克的观点不同:“耶里内克认为,权利宣言的真正来源是美国殖民地上的宗教自由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实践。新教的教会首先承认和保护个人内在的和不可分离的良心自由的权利。”他还认为,“代议制度在一开始是不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依赖于契约的观念。”契约论这一观点,与中国宪法精神相接轨。笔者从现代宪法史论一书中看到宪法精神的渊源及发展,“在现代开始之时,国家的权利开始集中”,这一观点与中国宪法第3条的民主集中制相接轨。“对于正确地从法律角度去理解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来说……个人权利的所有范围都是由于国家的让与和承认所产生的。另一种可能则认为:国家不仅产生了个人权利,而且还给个体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国家自己不会以整体利益的名义要求(限制)这些自由。然而,国家并没有创造这些自由,而只是承认这些自由。”这与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相接轨,体现出人权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自由性。笔者认为,国家政府集中权力,包括政党集中权力,其初衷和起点、重点和终点都是为了保障多数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新中国建国初的初心:“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与马列主义的追随者们提倡的“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谋利益”和毛泽东同志提倡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相一致,从而可以认为,民主集中制虽然不能百分百的做到人人百分百平等、自由和民主,但至少是在最大程度上,以合法的途径,用法律的形式划分出一个圈圈、一个领域、一个范围,让我们从人民时代直接顺利过渡到公民时代,尽最大可能性合法地享有自身与生俱来理应享有的人权。从这一宪法条文中也能看出中国宪政的特点:既民主又集中,自由中带一点专制,民主中强调一定的导向性,即“民主集中制”。

引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夏正林先生在《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导言第29页第一句话:“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的价值内涵是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国家要求提供保护的价值诉求。”全国展开普法教育,是出于全方法高素质发展全民教育的需要,就算是为了实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UNESCO)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办事处定位的“将中国国内教育与国际教育相接轨”的要求,也要让全中国各个领域各公民深刻意识到:学法懂法,是为了用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尊严和民族荣誉感,让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可持续发展到底。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中国公民有应尽义务的同时(宪法第二章第33条第四款、第51条~第56条),依宪法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第二章第33条~第50条)。根据笔者的执教职业生涯的心得体会(尤其是跨学科研究法),認为无论是读什么专业或课外读物,包括参加大小的社团和教研活动,和毕业生离校后从事的任何工种的职业,都可以用一部宪法所支撑起整个社会,社会学就是这个框架的肉,而宪法是这个框架的根与枝,其他学科就是这个框架的花、叶、果。如果授课教师是位心思细腻又负责人的园丁,就会围绕着这个框架展开各种呵护的措施,你的花园就会是全盛时代。所以,宪法是众多法律之母,是法律的法律,它又像大海一样,包容了政治,又包容了哲学,还包容了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所以,想要学会捍卫个人或国家、民族合法权益的起点,就是学宪法、懂宪法,才能做到用宪法维权。

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首创人、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莱昂·狄骥(Léon Duguit)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因而,尽管他本身不是行为规范,但却是这些行为规范的基础,这种规范是一种目的律,而不是因果律,他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二、浅析宪法重要条文

1、课堂上宪法教学中的重要条文

笔者于2013年~2016年进行《经济政治与社会》的讲解,在其他老教师的指导下,发现全书均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相应章节,教完全书,等于搭起了宪法整个框架。笔者在本文中从公民的参与权发表己见。

(1)《宪法》第34条:选举与被选举权

“现代国家的政府的合法性都强调人民的服从,而人民的服从的基本前提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正是政府必须来自人民的选举,政府的确立和运行都应当在人民的控制之下,为此,公民应当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创制”和“复决”概念的阐述,但该条文在《宪法》第三章展开大篇幅的阐述,例如《宪法》第62条~第63条、第67条有“决定权”、“选举权”和“任免权”。上述条文均体现出民主集中制下的人权色彩。

(2)《宪法》第35条:批评、建议、控告等监督权和《宪法》第41条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这些权利既可以集体行使,也可以由个人行使;既可以由相对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任何公民行使。在某种意义上,批评、建议、控告政府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13但在我国现实社会中,还无法做到公民如实百分百履行该项权利,尤其是第41条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权,虽然《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了不得报复、打压和欺凌依法申诉、控告或检举权的公民,但在现实生活中,90%的公民都会遭遇大小不等的报复行径,让中国人权事业呈下划线。所以,在中国大陆目前可言的是“建议权”,遇到全方位高素质发展的人才当管理者的话,或会主动去倾听某个公民或员工的建议,适当的批评也会宽容接受,但按《宪法》第41条来看,此诉求无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公平一致化。

(3)《宪法》第35条言论、机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权和《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权

“言论、机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被称为传统的六大自由,也是重要的公民的政治自由。但在今天,人们往往将六大自由看成个人的自由,是个人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自由既有个人的权利的层面,也有作为公民的身份的权利,它们的价值与功能是不同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虽然一般被看成比较典型的个人的权利,但往往也与政治权利联系在一起。还有,反对政府的权利罢工,甚至起义的权利,脱离政府共同体的权利等讨论。但对于反抗权往往超出民主的前提——服从大多处——的假设。”132019年8月香港国际机场出现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因为失控导致恐怖主义前兆的发生,引发过海内外的关注。此前台湾的长荣航空罢工事件也让人触目心惊。这两件大事件都有中国公民参与了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包括前几年的香港占中事件的发生也如此。正如香港现行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女士说的那样,笔者也认为,这正是告诉中国政府,又要用原本自改革开放后更民主更自由化的手,将权力重新科学地关进笼子里,原本一国两制的实践就是对港澳台改革不成功的半调子作品,如果两岸三地使用的中国教材是一致的话(而不是英美法系或是侧重于外语的双语教学或是去中国化的教材),意识上统一,中国政权就不会有分裂主义的产生,恐怖主义分子就无缝插针。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任何权利,是新中国14亿人的共同人权意识正确的表达,应给予尊敬,但不得被肆意利用和使用。倘若宪政工作做到位的国家,就不会有修法引发口水战导致的发生,也不会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途径演变成暴力的大事件的重蹈覆侧,这都是海外反华势力长期以来的心机,他们一直拿中国人权大做文章,若没人恶意煽动暴力事件的话,宪政则平稳而清廉,宪法这个框架不倒,宪政就能走得更远更稳。笔者认为,针对近两年来的政治大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宪法这一权利要受到约束,公民这一权利虽然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限制,还要想个办法套一个笼罩,让权利不会被泛滥地利用,这些居心叵测的非法分子并非是在做中国的人权事业,相反,是在颠覆中国宪政和人权事业。

笔者在近两年的《哲学与人生》授课生涯中,除了应景的普法教育外(例如知识产权周VS知识产权法、社会热点新闻VS刑法、民法和经济法、劳动法),还得出以下总结:

(1)《宪法》第1条~第3条国体与政体、第4条民族政策VS《哲学与人生》第13课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等思政课的名词解释讲解:

笔者在展开上述法律条文讲解时,紧密结合思政课要求的教学要求,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方法,去引导学生从名词解释开始了解枯燥的哲学与思政课重点名词,例如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然后引用哲学课科学的理论矛盾论(第6课),无论是在《经济政治与社会》还是《哲学与人生》或是其他课程上,都可以导入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国体与政体,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而中国国情则是历史正确的选择,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生产力和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泛的人民利益,我们走社会主义并非只能穿白色素衣、用简单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过贫困国家标准才叫“清廉”,我們穿戴名牌服饰、住洋房开名车,并非是“走资派”,我们学钢琴和外语,不叫作“背叛祖国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按照“十三五规划”和宪法要求的积极全面奔向小康社会而努力实现社会共同奋斗目标,不仅要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提升,还要生活文明、政治文明、生态环境文明五手一起抓,这样的中国才可以在国际舞台上可持续发展到底。而在上世纪提出无产阶级这一概念,是因为世界发生了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导致国内两极分化,接着出现国与国之间两极分化,到最后演变成世界两极分化),极富的富,极穷的穷,于是才有了与资产阶级对立的另一个阶层——无产阶级,倘若职业道德不重要的话,天生的穷人任凭体内的恶因子作祟,无故伤害资本家及其第二代等后代,甚至引发灭门案都不替资产阶级维权,那么,世界将爆发的大战并不会停止于二战。此外,我国现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就是社会结构的调整——橄榄型社会的结构就是两端分别是极富、极穷,中间层是平衡,倘若我们所做的经济措施是可以降低贫富悬殊比例的,中间层膨胀,两端比例缩小,中国经济的抛物线将上升,社会发展的曲线趋向于平稳,治安问题明显会下降,这些国策的由来都是有原由的。所以,无论上思政课、法律课还是哲学课,笔者都要先抓学生的意识导向,让他们明白为什么会有这个名词或事件的诞生,到后来对中国的发展又有什么影响,我们还可以深入去了解相关国策的由来,而不是死记硬背。正如上述所说的那样,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在中国国内页频频发生,尤其是民国末晚期,因为国内发生了人民内部不可调和的矛盾,无论是引进先进西方理念还是技术,或是保留国内先祖的遗志或方法,都不可避免地一而再、再而三地爆发了内乱,这就是为什么二战对日外战胜利结束后,国共两党之间会爆发内战,无论是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初衷都是为人民谋最大的合法利益,渐渐走不下去的理由中,或多或少就包含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倘若矛盾解决了,就不会有内乱或战争,让若矛盾解决不了,就会两极分化甚至三极、四极…..等分裂主义的产生,这就会诱发恐怖主义,所以我国于2015年颁行了《反分裂国家法》,于2016年颁行了《反恐怖主义法》——这么一讲解,不仅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听课的教师也听得非常过瘾,笔者不仅完成了公共基础课的教学任务,还顺便普法教育成功,并且点对点接轨教学,效果更佳。——这就是跨学科研究法的教学。

而现行《宪法》第4条规定的少数民族政策,除了能体现出人权色彩外,也同样能反映出上述问题:笔者在讲解《哲学与人生》第6课时引用了南宋“靖康之耻”的案例,通过在课堂上塑造“南宋三杰”的英雄人物形象(有助于塑造学生正直向上、精忠报国的思想观和人生观),用感人的故事情节反映出汉族人民热爱祖国、无畏牺牲、为国殉职的精神,结合宪法第4条法律条文的解释,让学生明白倘若少数民族和汉族从古至今就能很和睦共处于一片蓝天下,我国古代史就不会有那么多个朝代,不会有打不完的战,不会有解不完的结(矛盾),不会有八国语言和民俗风情不同带来的烦恼,中国就不会比资本主义老国落后整整将近百年,中国会成为一直都可以引领全球的泱泱大国。直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初期,从草原上走出一位孝庄皇太后,她的汉化政策政府和该时代的主题,满汉一家亲之后的清朝政权更为巩固这一硬道理,直到现在的中国政府至今受用,所以现行《婚姻法》第5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同法第7条没规定通婚制度属于禁止结婚条件,新疆当地还有通婚的奖励办法。在我国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可悉,赫哲族与汉族通婚率77.60%,满族与汉族通婚率41.94%,蒙古族与汉族通婚率37.49%,俄罗斯族与汉族通婚率74.04%,维吾尔族与汉族通婚率0.62%,哈萨克族与汉族通婚率0.21%,乌兹别克族与汉族通婚率1.84%,高山族与汉族通婚率71.78%,朝鲜族与汉族通婚率7.59%......大大减少了“满独”、“新独”、“台独”、“延独”的威胁,这对于中国政权的巩固是一大喜讯。每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为什么和《新闻联播》具有同样不可或缺的地位?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搬到大屏幕上,与汉族同胞一家亲,不仅对海外展示了“中国强、强在团结就是力量”的一面,而且传达了民汉一家亲,不是光靠金钱奖励来维系的,而是在于用心去打造和经营同一个“家”的理念,有利于维系社会连带关系,更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同时,笔者还会选用红歌、民歌、儿歌教学等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更积极主动听课和课外扩展学习。——这就是案例教学。

(2)《宪法》第5条法治社会VS《哲学与人生》第11课社会共同目标讲解:

《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处点出了现今中国政府的奋斗目标之一是打造法治国家,这也是全体公民的社会共同目标之一。同法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处告诫全国宪法具有不可超越性,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法律之母,若有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依法追究违宪责任。——这就是宪法的不可抗逆性。

(3)《宪法》第6条VS《哲学与人生》第11课个人理想之案例:粮票的故事VS按劳分配制度讲解:

《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之相应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笔者在进行授课时,结合思政课曾用过的“粮票的故事”这一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案例,结合该条法律条文进行讲解,让学生通过比较研究后,明白了为什么要改革开放,为什么要走出计划经济时代,跨时代进行经济制度的改革,为什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样改革,更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国策的要求。粮票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因为资金短缺、资源配置不够自由,所以才有了用粮票、布票、鞋票来代替现金发工资的时代。在农村老一代的回忆录里,回想起粮票时代是眼里含着泪花的,一直对干部和记者说,他们的爸爸妈妈干活干了一辈子,实际拽在手心里的没超过半个巴掌的人民币,都舍不得花,把现金存进月饼盒或鞋盒里,放在枕头旁,直到办白事,孝子孝孙们往棺材里塞一叠又一叠的冥币,让老人家去得安心。自从改革开放后,老一代的回忆录里对摄像头露出了笑容,改革开放将春天送进了农村,不再是拽在手上不踏实的粮票、布票、鞋票,而是扎扎实实的人民币,生活有了动力,对政府更有信心,更能放大胆子去生产劳作与创新,这也就是为什么生产力一下子能飙升的原因。农村都渐渐富起来了,有国企的城镇也一样。所以说,改革开放这一国策是对的,取消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制度也是对的。这是其一。

其二,通过对比70后和80后在高校的工薪情况,就能明白为什么要“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样改革。70后甚至包括70后之上的高龄层,在建国初至计划经济年代时期,有不少人认为“每天吃的饭填补饱肚子,每天赚的钱不够花”,理由也跟上面相似。尤其是吃大锅饭的年代,过度强调集体主义集中分配的绝对公平性,无论这个教师每天上课几个课时,是否生病,学历如何,有无进步,都跟其他教职工发的工资一样,吃的都是一碗份量的饭,这样看似公平其实不公平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亟须呼吁《劳动法》的到来。1994年7月5日新中国通过了首部《劳动法》后,中国才有了人权可言,补课超课时的教师多发岗位津贴,生病的教师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赔偿条例》发工伤赔偿金,在解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的基础上再保障其发展权,每个中国公民都活下来了,才有机会谈打造法治社会,进行宪政改革,优化经济制度。所以,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配套基本经济制度实施后,在国内一呼百应,人民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国公民用勤劳智慧的双手赚的人民币,用来打造56个民族共同的一个“家”,这是中国公民从古至今传承的功课之一。笔者选用这一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教学后,学生更易吸收知识点的同时,不再排斥老一代的故事,和枯燥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达到了教学目的。

(4)《宪法》第14条VS《哲学与人生》第14课劳动最光荣+【4.23世界知识产权日】;除了第14条,同法第20条、第47条VS【4.23世界知识产权日】讲解:

因为2019年上半年有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世界读书日两个重要的节日,笔者在进行公共基础课授课的时候,通过蓝墨云班课多媒体平台,导入知识产权法的相关重要知识点及练习题(前两年有出国知识产权周普法试卷),并将《宪法》第14条、第20条、第47条“公民的学术、技术创造、事业发展、科研权”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公民事业的发展权相结合讲解,让学生在短短的一周自学到重要知识点。此外,笔者在课间播放儿歌《劳动最光荣》,将劳动创造财富的“卡通形象”搬进学生的心间,潜移默化他们在倡导保护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外,又增加了音乐素养,达到全方位发展的教学目的。此外,还可以在《宪法》的基础上,适当增减《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人权性质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的普及。——这就是比较研究法、案例教学和跨学科的混合式教学。

(5)《宪法》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46条~第47条、第4章《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的VS《哲学与人生》第15课中国公民教育同步讲解:

我国教育发展的简史如下:

1946年~1976年系我国的基础教育时段,即全民教育,从扫盲运动,到第一批老教员下乡驻村对少数民族或贫困山区教学,再到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整个时间段都是新中国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意识教育为主的时代,先明白了“人民时代”,才有后来的“公民时代”,才能与世界国际教育平台接轨。而在此过程中,老教员深入东北吉林延边、云南各少数民族集聚地、广西壮族的强大计划,再到后来的援藏和新疆建设,除了饱受离乡别井的辛酸,还在完成教育任务和执行《宪法》第4条规定民族团结政策后,却被自己的故土所遗忘,被自己的老乡和亲朋所杯葛,舆论攻击之下,大部分老教员又情愿回到深山野林,不愿意再面对关于人权的侵犯事件,这就是国家政策和学校不保护老教员的现象,更别提社保待遇和退休金、生活补贴等工薪福利待遇是否真的能做到“公平”二字。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早期普教年代,失去教员,等于失去了中国的未来。但是,这个时间段出口的全中国毕业生平均文化素质能达到初中毕业生素养以上,这已是难能可贵了。

1970年~2012年系素质教育时段:70后、80后、90后成为了国家“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试验田”的苗子们(国家211工程、万人计划),承载着无数人的希望。为结合国策的精神要求的,打造中国特色的劳动大军,除了民族乡里走出来的少数民族才子们外,各高校和各行各业开始了重点班、尖子班、标兵、工匠、蓝本、教科书等教育,职业教育在这个年代得到质的飞跃,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其体系化兴起于19世纪60年代实体教育的中国职业教育进入鼎盛时期(古代以老师收入室弟子传授技艺为主,到后面唐宋时期手工工业的兴起,逐渐成为中国除农业外的第二大经济成分,尤其实清末洋务运动兴起,手工作坊模式变成机器生产时代,西学东渐、洋为中用的职业教育逐渐有了世家、学校、工厂、企业,渐渐体系化),但国际上对于这样的优生和尖子生部分持有否定意见,认为中国的教育走得太急、太偏,为提高综合国力打造出来的优等生和尖子生们,欠缺健全的人格,尤其是中国式教育下的家庭教育,就必须要有所矫正。普通教育学院的毕业生(例如初中毕业后读高中,然后考取普通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后也经常被认为,读了十几年书没有一技之长,不如回去读职业学校,努力一点的话,二十岁前就能考取技能证书,至少有一技之长可以在社会立足。另一部分学生认为,无论是普院还是职业院校的学生,不是重点班或尖子班或双一流就不值得重视和全面受教育,非常不公平。这就是素质教育时代有失偏頗的致命伤。虽然素质教育让全世界对中国人刮目相看,中国的学生不负众望,在各个国际赛事上成为了魏国争光的时代性、先进性、民族性、科学性的现代学生,“但是总觉得少了一些什么”——这就是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某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干事对中国教育的评价。

2013年~至今系质量教育时段:针对上述现象,国务院教育部走访各国,学习先进制度,引进先进文化和人才,多次进行教育改革,不仅在十七大多次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用于教育事业”(例如多媒体教学、教育信息化平台的构建、智能机器人和蓝墨云现场教学互动等现代化教育模式的引进和创新),不仅要考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还要考虑到教师素质队伍的构建与完善,并且真正做到每个师生都因材施教,缺什么补什么,这才是真的“全面受教育”和“全民受教育”。部分院校逐渐取消争议较大的重点班和尖子班,尽可能在教师分配、教学管理、制度规划、评价体系各个方面,做到每位师生都能被公平对待的人权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办事处也认为中国教育步入新时代。

2017年~至今系终身教育:十八大和十九大除了重申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人权教学外,还有“立德树人”是思政课和各行各业从业之本等理念的重要性,在强国梦和复兴梦的社会共同目标的号召下,教育行业也受到其他行业的启发,相辅相成,携手共进。例如司法系统紧密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理念,大量修改法律法规,以终身追随“公正”或“法治”二字为目标,进行分批次、分步骤的全系统全员终身教育。

想要学生与时俱进,在国际舞台上继续发光发热,教师首先要受最先进罪全面的教育,不仅要依据《宪法》第24条每个学期有意识地对学生展开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还应结合当地社会实践课程,完成“普法教育”、“二战史”、“东江红课”、“雷锋班”、“重走长征路”、“铁人王进喜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主题教育”,让当界的学生从“人民时代”的意识转化到“公民时代”,笔者在讲课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发生意识形态的转变时,个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情绪和意识也会跟着质的飞跃,结合教师课余时间自愿式地参加各种才艺培训或社会实践,每位教师都全方位高素质发展了,才能教导学生全方位高素质发展,并且是公平又有质量的发展,而不是浪费金钱和时间的应付式教育,这对于教育事业的“终身教育”是有正面影响力的。

UNESCO认为,建国初仅约11万多名大学生的新中国,自进入质量革命时代后,已拥有约4000万名大学生的新新中国,在教学方法、知识技巧、评价体系等各方面,都陆续获得了国际组织、世界名校、名企甚至是国家元首高官们的一致好评,“中国从刚建国初没有概念式的教育,到迎头赶上的盲追式教育,再到今天可以跟世界名校平起平坐、甚至对国际教育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的质量式教育,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这一段话表明了我国教育已步入一个新新时代,教师与世界培训机构发生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之间的隔阂逐渐消除,尤其是留学生制度的完善与鼎盛,有利于中国外交事业的顺利展开,各国师风师德的建设源远流长,也有助于全世界大同可持续发展的人权保护圈的构建。

(6)《宪法》第33条人权保护政策VS贯穿《哲学与人生》全书章节讲解:

现行《宪法》第一章第1~3条统领了宪法全文,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人权性质的法律条文至高无上,覆盖了全部学科。我国要想依据同法第5条打造法治社会的话,就要极度重视这一条法律条文。笔者认为,全中国上下各领域各行业各工种,都应将该条法律文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是万能钥匙,可以打开世界各个尽头的出口,我们不应把自己关在被历史所遗忘和淘汰的过去,而是要用哲学和法律的力量,勇敢地抬起头来,迎接未来。

综上所述,将《宪法》第24条要求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精神履行到底。正如陶行知先生提倡的“做中学,知行合一”,到现今国家教育部所倡导的“教中学,学中乐,知行教学合一”,教师应身先士卒,将上述精神发扬光大和实践到底,实践出真知,真知再指导实践得出新的真知,知识就是这样由量变到质变,中国公民的全面全方位教育就是这样时代传承的。

2、课堂外的宪法教育教研活动

1985年6月9日~6月15日第一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通过《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截至2018年共实施7个五年普法规划。2001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12月4日在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每年的普法教育阶段,国家颁行了不同版本的《宪法》,例如正式版、宣誓版、注释版、“七五”图文并茂版等,针对各个年龄阶层的读者展开各种宪法行普法教育,并于2016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主题活动日创作了歌曲《宪法伴我们成长》(填词: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谱曲:小旭音乐)。

笔者也在近两年的普法教育期间自费出了普法教育试卷,播放了歌曲,组织了教研活动,派发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单行法,播放了相关宣传视频。

在笔者所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有包括德育类的,也有包括法律类的和思政类的,小结如下:

(1)德育类教研活动:

《花语祝福幸福一墙/树》、《花语明信片祝福寄相思》、《花艺入门之种花》、《许愿卡入篮》、《D.I.Y创意名片》、《D.I.Y信封》等。

(2)思政类教研活动:

《家事国事天下事——新闻播报员》、《向国旗宣誓》等。

(3)法律类教研活动:

《普法教育——知識产权周》、《普法教育——读法懂法考法》、《普法教育——宪法行》等。

上述教研活动得与失,详见笔者活动总结,此处不展开。在笔者组织教研活动遇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救济性条款

(1)建议人身保护令入宪

英美法系国家有这一制度,中国香港也有,但中国大陆没有。

(2)建议国家赔偿入宪

在1954年版的《宪法》第97条中,有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宪法首次将取得行政赔偿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1982年版宪法重述了上述规定,涵义上更丰富——即扩大了侵权人的范围,从原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随后,《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标志着公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制度。但国家赔偿诉讼还仅仅局限在行政赔偿领域,没涉及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等领域。现行宪法没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关于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也没有明标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及其金额标准等。众所周知,宪法之所以被尊称为法律之母,是因为它囊括了全部法律,在它短短的143条法律条文中,都能找得到全部部门法项下所有单行法的相关主要内容,所以是一个指挥家式的总开关,它的完善性有助于优化法律之树整个体系,所以,将国家赔偿制度明晰化入宪是必须的。

在行政执法培训教材编辑委员会主编的《国家赔偿法教程》第十章国家赔偿程序中提及:“《国家赔偿法》制定前的草案曾规定了国家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若通知不予赔偿、逾期不予通知或逾期达不成赔偿协议的,草案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形式赔偿问题,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在笔者的社会实践中,曾遇到一起被非法紧急避险的案件,案件系数刑事赔偿、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三种情况皆有,不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被对调,证人遇险,关键证据多次被非法销毁或灭失,而且案发至今长达10年均没有任何国家赔偿,并将恶意报复的毁灭性后果肆意扩大化。也即是说,光有法可依不够,还要执法必严上加严,否则,搞再多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都无效,有再多的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都没用,公民多懂法知法也无法为自己维权。这又是修宪无法所弥补的。

(3)建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加入宪法章节中

这是新时代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路径。所谓“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对于当代中共人来说,是一种使命要求,是一种政治智慧,是一种责任自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要对政治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经济风险、党内执政风险、社会风险、科技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制定出相应措施,短短一篇《宪法》143条不够篇幅写尽,也要在“国家赔偿程序”这一章节中增设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一环节,要让学法知法的中国公民们知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责任不能仅落在国务院或国家元首或全国人大某个代表身上,而是全民皆兵,一定要先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从思想上堵塞各种意识形态风险,当脑袋堵不住了,风险犹如病毒从手足肢体弥漫扩散出来,就要采取切实具体强而有力的措施去堵塞漏洞,防止更重大的风险发生,这些在现行宪法中都找不到,连意识形态教育也鲜少提及。

(4)建议设立宪法司法警察

建议设立宪法司法警察,加入环保督察、国际法警、联合国在华联络员等职位。

(5)建议增设反恐、反分裂国家政权等内容

有关人权的内容建议做专章详细简介,可结合中国人权事业白皮书或蓝皮书一起搭建人权事业塔式框架,直接嵌入进宪法专章中。

2、限制性条款

(1)建议增设关于国家元首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惩罚权

建議明确对国家元首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限制性条款,例如任免标准、对国家元首或全国人大出错时的惩罚权,应明确标示出来。

(3)应建议弹劾式的监察权

中国系大陆法系国家,或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为突显监察机构的职能,建立对国家元首实行弹劾式的检察权

上述建议应理论联系中国现有国情的实际,民声来自民心,民心之所向即可决定国家宪政走向,不可在废除坚持一个中国这一大前提下贸然进行改宪甚至直接宪政改革,都是祸国殃民的表现。

3、宪政改革新观点

(1)建议改编序言

可适当性增减有关港澳台的历史简介与现状,不应顾此失彼仅简介台湾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应过多笔墨着落于国共两党历史遗留问题上,应与时俱进,理论联系民进党或新党等新台湾政党问题上,但总方针不能掉——坚持一个中国立场不动摇,与第1点第(4)点反分裂国家政权内容相互辉映。

(2)建议党章入宪

党员教育工作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理论灌输法、正面引导法、因人施教法、虚实结合法、事实说话法、情理融通法、“禁”“导”并举法、循序渐进法、逆反心理消除法、寓教于乐法、心理平衡法、身教示范法、典型教育法、渗透教育法、民主讨论法、对话教育法、激励教育法。无论是哪一种教育方法,都要以《宪法》为总方针,结合《党章》作为总纲领进行。但现行宪法中没有提及中共党员教育工作相关内容,对于宪政的实施有间接上的影响。

此外,开除党籍、劝退、除名、受刑事处罚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等工作的相关内容,现行宪法没有提及;预备党员因“冤、家、错”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待平反等工作内容,现行宪法没有提及;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按组织内部管理规定应劝退,劝而不退的,开除党籍,若该党员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时段,对策划者、组织者开出党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与现行《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权相违背,或可考虑劝退即可,不应强行开除党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想要打好宪政框架,《宪法》框架是雏形;想要宪政框架长血长肉,建议加入《党章》,能让中国政权更牢固。

(3)建议明确保护涉外婚姻及混血儿人权

建议在宪法章节中加入保护涉外婚姻及该婚姻子嗣(尤其是混血儿)的人权内容,包括港澳台两岸三地事实婚姻关系及其所出子嗣的人权,不要发生违反现行《宪法》第38条“污蔑、诽谤、诬告陷害”等严重侵犯人格尊严权和《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权及人权精神提倡受保护的事实婚姻。

此外,鉴于国际上已有《国际人权法》,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国人权法,将上述内容吸收进去,与宪法相接轨,让中国公民幸福指数有所提升,更有利于积极劳动生产创新和改造环境的工作中,为中国梦而奋斗终身。

(4)建议统一宪法普法教材和宣传视频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任重而道远,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们,加油!为了共和国,为了中国梦,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起努力建议从修宪开始吧!

【结尾语】

中国公民对于宪法并不陌生,但对于使用宪法维权却非常陌生。如何将写在宪法上的权利实现并实践到底,成为了国家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学宪法要先明白学习的目的性和重要性,宪政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明白宪法是进行宪政改革、治国理政的总方针,主张“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国家,究竟要具体做些什么,学到些什么,实施些什么,改进些什么,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国公民权利?而不是随手翻翻或背背《宪法》而已。

2019年暑假将至末音,仅以此小作,标志笔者攻读法律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顺利毕业。愿天佑中华,国泰民安,宪政强国,宪法行,中国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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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千帆:宪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1,2015(6),ISBN:978-7-5118-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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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共中央宣傳部理论局: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134,2013(12),ISBN:978-7-5147-0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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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1,2014(11),ISBN:978-7-301-25006-8。

[17]江必新、梁凤云: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79,2011(2),ISBN:978-7-5093-2589-6。

[18]江必新、梁凤云: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80,2011(2),ISBN:978-7-5093-2589-6。

[19]编写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战略解读,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8-10,2019(5),ISBN:978-7-5035-6568-7。

[20]编写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战略解读,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2019(5),ISBN:978-7-5035-6568-7。

[21]编写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战略解读,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7,2019(5),ISBN:978-7-5035-6568-7。

[22]朱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程与方法,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35-40,2019(6),ISBN:978-7-5098-4862-3。

[23]朱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程与方法,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13-116,2019(6),ISBN:978-7-5098-4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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