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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领域的合法性建构与中国文论

2020-03-23肖玉杨

参花(上) 2020年3期
关键词:原诗合法性

摘要:文学艺术及其相关的批评领域所遭遇到的合法性危机是现代性总体合法性危机的一个重要部分。如何摆脱危机处境,成为当下文艺理论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以清代叶燮所著的《原诗》为研究对象,试图厘清叶燮诗歌理论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原诗》 合法性 书写性情 因时递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文论在批评实践上所体现出的有效性一直让中国文艺理论界唯其马首是瞻。但近年来,随着中国文艺理论家自身主体意识的逐渐觉醒,他们一方面开始以批判性的眼光来审视西方文论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思考着西方文论在中国文化语境下进行阐释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他们也积极发掘中国传统文论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试图实现中国传统文论的现代化。然而,文艺及其相关的文艺批评领域本身却又遭到了当下“文学之死”“理论终结”等说法的巨大挑战,文艺与文艺批评的合法性危机让文艺理论家深感忧虑。因此,中国传统文论能否完成现代化转型,就不能只考虑其在文学阐释活动中的效能这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文论必须首先证明其在闡释文学艺术作品时所运用的法则、范式的合理性之所在,并且这种合理性又能否超出具体语境的局限而具备普遍的公度性。

诗歌是中国古代文学艺术创作领域最为普遍的一种样式,诗论则占据着中国传统文艺理论领域的主流地位。齐梁时代钟嵘的《诗品》、唐代司空图的《二十四诗品》、宋代严羽的《沧浪诗话》等都对当时的诗歌创作抑或批评领域产生了极大影响。而清代,作为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总结的时代,此时期的诗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体现出了鲜明的理论建构意识。叶燮《原诗》在前人论诗的基础上,主要从诗歌本体领域、诗歌历时领域等方面来构建出了自己的诗学体系。笔者认为,在《原诗》中对历代诗歌进行阐释时,若干阐释方法背后体现出的理性色彩可以超越具体语境而成为具有普遍公度性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或许能够为如今文艺理论界解决自身遭遇的合法性危机提供某种借鉴。

一、诗歌本体领域:“抒写性情”合法性的建构

朱自清先生在其《诗言志辨》中将“诗言志”一说视为中国诗论“开山的纲领”①,认为“诗言志”是中国诗论的主流,“诗言志”要求诗歌服务于政治教化。相比之下,“诗缘情”作为中国诗论的另一向度,则更多要求诗歌展现个人性灵,诗人进行自由书写。朱自清先生认为,“诗缘情”作为后出的“新传统”则“只掩在旧传统的影子里,不能出头露面。”②

但假若对中国诗论发展的实际情况做一番仔细考察便会发现,“诗言志”与“诗缘情”最初的分野在唐代孔颖达的解释下已经慢慢消失了。孔颖达《毛诗正义》在解释《诗大序》中“诗者,志之所在。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这一句时,他将“志”解为“诗人个人的情志”,并认为这种情志通过语言表现出来,便是“诗”。这就排除了前代诗论中总是认为“志”与政教相关,从而使得“诗言志”与“诗缘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根本性的差别。他将这种思想贯穿在其注解“毛诗”的整个过程之中。在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古代中国,“诗言志”阐释经典《诗经》时所展现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早已被历代诗评家所确认,因而,“诗言志”的合法性从未在中国古代遭到质疑和否定。孔颖达将“诗言志”与“诗缘情”等同起来,也就使得用“诗缘情”来阐释诗歌本质的合法性以一种“替换”的方式得到了确认。

同样,在清代叶燮《原诗》中也是沿着这样一种思路,确认了“作诗者在书写性情”的合法性。③叶燮首先认为,“《虞书》称‘诗言,志也者。训诂为‘心之所之,在释氏,所谓‘种子也”,④这与孔颖达一样,排除了“志”与政教的绝对相关。紧接着叶燮便以《诗经》为例证,确认了诗歌是诗人个人情志的展现。他说:“如三百篇中,里巷歌谣、思妇劳人之吟咏居其半”,而这些作品都是“情偶至而感,有所感而呜。”⑤依照合理的逻辑推论,既然《诗经》作为中国传统诗歌的经典,它所囊括的作品都是诗人性情的流露,而后世所有的诗歌创作无一例外都受到《诗经》的影响,那么将诗歌的本体性特征确立为诗人情志的表现便是理所当然的。但叶燮除了按照孔颖达的理路之外,还从诗歌所言事理的独特性与诗歌“重义轻言”的特点这两个方面进一步确认了“作诗者在书写性情”作为诗歌本体的合法性。首先,诗歌中所呈现的外部世界是诗人用自身情感所浸润过的世界,因而与日常生活所言及的客观世界有很大不同。诗歌创作与考据学等学术领域不同,诗歌中所描绘的世界并不要求能与现实世界一一对应,只要能够满足诗人抒发个人情感的需要,“片言只字,稍不合,无害也。”其次,诗歌在呈现外部世界时所使用的方式。语言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工具,在任何领域都不能离开语言而自为存在,但众多领域自身特点的不同,对语言的要求也不同。叶燮认为,诗歌的字里行间都带有诗人情感的投射,字与字之间的组合逻辑是一种“情感逻辑”,诗歌语言异于日常语也使得观者在品评诗歌时能够获得一种审美享受。正如叶燮所言:“然设身而处当时之境会,觉此五字之情景,恍如天造地设,呈于象、感于目,会于心。”⑥

二、诗歌流变领域:“因时递变”合法性的建构

《周易》古有“变经”之称,其中有众多关于“通变”思想的论述,如“通其变,遂成天地之文”,⑦它认为通变是宇宙万物的基本规律。《周易》作为一部先秦的哲学著作,其产生过程历时久远,从伏羲创设八卦起,经由文王、周公为卦撰写卦辞、爻辞,再由孔子作“十翼”来解释卦辞、爻辞,最终在战国末期得以定型。可见,《周易》是先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所出呈现出的对世界万物的思考方式是经过普遍认同的,这种普遍认同确立了《周易》中哲学思想的合法性。

齐梁时期,刘勰《文心雕龙》中论述文学“通变”的逻辑仍然是《周易》所确立的一种宇宙论的逻辑:文学艺术的宇宙天地间“道”的表现,而“道”自身处在不偏离其本质的不断变化之中,因而文学艺术理所当然地会发生变化。这样,《周易》所确立的“宇宙通变论”的合法性被刘勰移植到了阐释文学艺术的历史发展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勰不仅仅停留在对文学现象的简单描述这一层面上,他还试图揭示推动文学变化的原因。他认为,文学变化动力来源于政治、风俗、君主喜好等外部因素,即“故知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许”。⑧而清代叶燮在《原诗》中,继承了刘勰关于文学流变的思想,但对于推动流变的动力却给出了自己的新看法。

首先,叶燮强调了诗歌流变的必然性。他在《原诗》中称:“盖自有天地以来,古今世运气数,递变迁以相禅。古云天道十年而一变,此理也,亦势也,无事无物不然,宁独诗之一道胶固而不变乎?”⑨但值得注意的是,叶燮认为文运和世运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他从诗歌内部来探寻其变化的动力之所在。一方面,他认为,诗歌作为个人情感的艺术化表达,只有在具备了一种“陌生化”的特性时,才能带给读者以审美享受。他在《原诗》中称:“当其有所触而兴起也,其意、其辞、其句,劈空而起,皆自無而有,随在取之于心;出而为情、为景、为事,人未尝言之,而自我始言之,故言者与闻其言者,诚可悦而永也。使即此意、此辞、此句虽有小异,再见焉,讽咏者已不击节;数见,则益不鲜;陈陈踵见,齿牙余唾,有掩鼻而过耳。”⑩而另一方面,他强调了杰出诗人在诗歌流变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正如叶燮在总结诗歌发展进入隋唐这一关键阶段时所言:“小变于沈、宋、云、龙之间,而大变于开元、天宝、高、岑、王、孟、李。此数人者,虽各有所因,而实一一能为创”,⑾这些杰出诗人有意识地艺术创新才是推动诗歌不断流变的动力所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叶燮在《原诗》中,依据《周易》所建构起来的“宇宙通变”的模式,确立了诗歌历史领域内“因时递变”的合法性。并且,在探寻诗歌流变的动力时,叶燮并没有沿袭传统的思路,即将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视为推动诗歌发展的动力,而是开始从诗歌本身出发,将诗歌视为自律性的存在,认为是诗歌本身所具备的“陌生化”特性及其历代杰出诗人自觉的艺术创新意识才是诗歌流变的真正动力。这种摆脱外部因素的干扰,转而从诗歌自身内部出发来对诗歌流变问题进行探究,进一步加强了诗歌历时领域“因时递变”的合法性。

注释:

①②④朱自清,蔡清富等编选:《朱自清选集(第二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03页、第137页、第532页。

③⑤⑥[清]王夫之等撰,丁福保编:《清诗话》,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11页、第604页。

⑦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

⑧[梁]刘勰撰,周振甫注:《文心雕龙注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89页。

⑨⑩⑾蒋勋:《原诗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6页、第39页、第17页。

参考文献:

[1]蒋勋.原诗笺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蒋寅.叶燮的文学史观[J].文学遗产,2001.

[4]腾福海.《原诗》“理事情”说及其主情论[J].苏州大学学报,1997(01).

(作者简介:肖玉杨,男,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论)(责任编辑 于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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