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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林业发展的思考与对策
——以衡水市为例

2020-03-23张昕欣

河北林业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造林绿化林业

张昕欣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中心,河北 石家庄050081)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林业生态建设受到高度重视,众多农民、私营业主、企业等民营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造林绿化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河北省当年累计完成民营投资由2010年的22990万元增长至2018年的222773万元,增长了8.7倍。

1 调查研究背景

2014年以来,衡水市以造林绿化项目为抓手,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基础进行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造林,大力推行林业园区建设,吸引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了民营林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林业转型升级步伐。据调查,2014~2016年,全市90%以上造林面积实行了土地流转,采取户承包、集约经营,共同开发、合作经营等模式,民营林业成为造林绿化与农民增收、重点工程建设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点,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地方林业产业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8年,调查组在衡水市13个县(市、区),随机选取80名2014~2016年实施的造林绿化项目的民营造林主体,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被调查者经营面积共3820.0hm2,以经营绿化苗木为主,涉及杨树、白蜡、国槐、栾树、山楂、核桃等18个树种。其他调查内容还包括经营方式、土地承包价格、种植模式、林下经济发展情况、前期投入、已获得收益、预期收益等。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尽管民营林业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调查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林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还不相称。

2.1 前期经济收益不高

调查对象全部是通过土地流转后实施项目,其中公司和造林大户流转土地实施项目的72户,农林合作社流转土地经营8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2.5%的地块在2014~2015年进行了间作,纯收益仅为1500~3000元/hm2,短期经济效益不佳。由于土地流转承包费多数在12000元/hm2·a以上,加上用工成本高,多数项目实施主体回报不及预期。80个项目实施主体中,34户能够维持经营,45户凭借项目补助资金勉强维持,1户出现拖欠土地承包费情况,分别占比为42.5%、56.3%和1.2%。

2.2 经营内容同质化严重

调查结果显示,80个项目实施主体中采取林苗一体化经营模式的比重最高,其次是杨树为主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林苗一体化经营模式中,四大绿化树种白蜡、国槐、柳树、栾树种植面积达到1703.8hm2,占调查总面积的44.6%,占绿化苗木经营面积的63.1%,具体情况详见表1、表2。虽然形成了一定规模,但由于经营内容同质化严重,对于一些缺乏市场信息、经营管理不善的民营造林主体而言,难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收益。以绿化树种复叶槭为例,2014年胸径5cm苗木的市场价为40元/株;到2018年,多数复叶槭胸径达到8~10cm,市场价格还不到40元/株。相同树种、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苗木大量增加,供过于求的结果必然导致价格走低,影响到造林主体的经济收益。

表1 调查对象经营模式面积统计

表2 调查对象绿化苗木经营面积统计

2.3 经营管理不善

造林主体大面积承包土地,没有长远规划,对项目风险评估不足。调查对象中90%以上属于企业主跨界多种经营,没有从事林业生产的经验,林木成活后没有进行修枝、定干等常规抚育;有的对间作管理不严,存在间作玉米等高秆作物问题,严重影响树木的生长;有的对用工成本和农民工劳动效率估算不足,导致间作等短期收益低甚至亏损。

2.4 高效林业产业模式需要进一步挖掘完善

受一次性投入较大,市场把握难等因素制约,林下经济发展滞缓。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间作牧草、中药材面积共183.3hm2,仅占调查面积的6%。林下养殖仅有5户,其中4户以鸡鹅等禽类为主,1户圈养羊,养殖规模相对较小,能够取得盈利,但与流转的土地总面积不成比例,导致综合收益不高。由于各类药材价格波动起伏较大,选择市场对路、经济价值高的药材品种对于大多数民营个体来说较难把握,部分县区甚至出现个别品种药材种植后无法销售的问题。总体上看,民营主体参与建设的林业项目多数存在着配置模式种类少、面积小、集约程度低,短、中期效益低等问题。

3 建议

3.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发展民营林业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提升林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的必然选择[1]。一是以国家、省制定出台的各项产业政策为指导,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更多民营林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二是积极推动促进民营林业发展的政策出台与落实,加大林业信贷扶持政策,提高林业贴息贷款等信贷资金的到位率。三是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民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为民营林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法律环境。

3.2 加大后续产业扶持力度

调查统计,项目实施主体土地承包期限多数在10a以上,与多数林木经济成熟期相比较短。补助到期后,持续性投入与短期难以产生稳定经济收益的矛盾更加突出。地方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出台后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设立巩固成果专项资金,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经济效益。进一步争取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将项目区纳入全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中予以重点支持,资金予以重点倾斜,扩大种养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成果。

3.3 加强技术培训和科技引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应积极主动为民营林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在规划、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引导和指导。一是林草部门积极引导,为民营林业主体按一定数量比例培养技能人才,聘请相关专家开展定期培训和技术人员下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解决民营造林主体在营造林、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积极推进民营林业主体与种苗协会、大专院校、农林科研院所的广泛合作,努力建立生产与技术联合体,为切实提高民营主体经济收益提供更坚实的技术支撑。三是积极引入互联网+模式,加强现有民营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企业联盟,增强民营林业发展的内在活力。推进地方成立林业相关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最大程度实现民营林业的信息共享,技术共享,市场共享。

3.4 开展典型示范建设

一是建议民营林业主体改变传统观念,增加科技投入,选择短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紧密结合的典型经营模式,避免同质化经营带来的弊端。二是林草相关部门积极引导民营林业开展林牧、林药、林禽、林菌、林菜,木本粮油[2]等农林复合经营,形成“一基地一特色”生态种养产业集群。选择有代表性的民营林业主体进行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建设,在资金和技术、政策上给予支持,总结推广好的发展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带动更多民营林业规范有序发展[3]。三是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相结合,推进田园综合体建设。努力发展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特色小镇和乡村综合发展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更多民营林业主体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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