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计、咨询视角看招标投标法修订
2020-03-21
中国勘察设计 2020年1期
关键词:工程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特别研究员 姜涌
一、第三条建议修订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投资咨询、前策划后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修订的理由和意义:招标投标法涵括工程咨询、材料设备、建设施工三类采购活动,招标是通过市场竞争采购工程、产品、服务的一种形式。工程咨询在我国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是材料设备、建设施工招标的基础,决定着后者的采购和实施质量。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这是工程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实施“一带一路”项目、提升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整个工程咨询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因此,此次修法应恰当予以体现。同时,这一条若能按采购对象类别区分为工程咨询、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三类,则将更加有利于三者的独立发展与相互支撑。
二、第四条建议修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二次设计、指定分包等任何形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尽量减少暂估价等形成的甩项招标。
修订的理由和意义:“不完整发标”是投资“三超”的原因之一。其中,有的是人为肢解,有的是设计深度不足,或是专业分包工程“甩项”造成的。目前,由于不规范竞争导致设计费偏低,造成设计只是一个“大框框”,图纸内容能减就减,加剧了施工发标的不完整性,影响了发标质量,以致造成项目管理的粗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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