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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危机事件现状及行政法治理模式

2020-03-20尚紫滢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治理模式群体性事件环境管理

尚紫滢

摘要: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随着持续加剧的环境危机而不断涌现,文章围绕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主要包括网络扩散性、诉求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参与成员层次的复杂性,并且在行政法角度下探讨了治理方式,希望通过行政法对以往的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转变,并将协作治理以及协商对话的善制模式用在其他治理主体与政府之间。

关键词:行政法;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环境管理

最近几年,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环境污染问题或是环境敏感项目所引发。一旦未处理好环境群体性事件,那么更大规模的冲突可能因此而出现,造成事态升级进而无法控制,不仅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且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同步持续降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坚期,那么我国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莫过于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怎样进行正确的处理与预防来进一步脱离“多输”的困局。

一、環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群体性冲突事件引发的环境诉求也就是环境群体性事件。我国从1950年开始逐渐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且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随着人们逐渐觉醒的环保意识以及日益恶劣的环境状况而持续增多。以下统计了我国从2011~2015年间环境信访工作情况,从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5年间网络投诉以及电话投诉的件数呈现出持续递增的趋势,而环境来访人数以及信访来信人数较为平均。从2011~2015年网络以及电话投诉总数由85.27万剧增至164.67万,年增长量高达11.6%。与此同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增长速度也较快,年增长量高达30%。这充分表明了针对环境质量改善问题,民众的诉求愈加强烈。一旦未及时解决好信访所反馈的环境问题,那么便极易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与中华民族持久发展的息息相关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以及与党使命宗旨有关的关键政治问题均是生态文明,表明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此方面的危害。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扩散的主要平台是网络

近几年,从我国环境信访的数据中可以得出,直接到访或是信件的方式是早期群众上访的主要方式,而到访人数以及信件数在近期却出现显著的递减趋势,逐渐增多的有电话以及网络投诉。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因高速增长的网民数量而发生改变,传统的交流方式因持续发展的网络技术而大为改变,我们获取网络信息的速度逐渐提升,与此同时,在网络媒体的作用下,环境风险事件也可迅速的传到世界各地,进而明星式的影响作用便呈现在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上。

(二)多样化的诉求方式

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事后救济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通常都较为单一,不是污染损害赔偿就是停止污染损害。而公众的诉求在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却较为多样且复杂,呈现出的利益动机以及权利诉求方式各式各样,有本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争斗、经济赔偿的索求以及抵制污染项目等。

(三)参与成员层次的复杂性

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而获得显著提升,民众关注的问题也逐渐发生改变,从初期的温饱问题上升至现阶段自身环境的权益上来。若是形成环境群体性事件,那么参与者的人数便会不计其数,其扩散力以及号召力也较为惊人。不仅有支持者还有受影响的群众;个体性以及组织性会同步出现其中。

三、行政法角度下的治理模式

(一)建立责任政府并对环境责任和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

政府环境治理法律监督的其中一个主要方式便是对环境责任机制进行有效完善,而要想妥善处理事后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最为关键的便是有效救济公众权利,并将政府负责的好形象共同树立起来。从上述言论可以得知现阶段政府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矛头,政府在对环境行政权力进行行使时受到由上而下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而缺少一定的社会监督,地方政府因考核体制以及官员任职等情况而在无形中加大了压力,环保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所以,为了有效救济公众权利,除了对现有体制进行有效改革外,还应将不履行职责则必须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增加其中。

其他社会主体相比,政府在对环境信息量的掌握以及实力等方面都较为悬殊,胜诉难、举证难以及起诉难的现象很可能出现在环境行政案件之中,因此,应在环境行政诉讼程序中加入环境法律援助,通过加入法律专业人员而更好的解决众多环境案件,进一步避免冲突问题出现在处理不当的侵权问题上。将法律援助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还可将法律援助以及信访机构之间的互动合作机制建立起来,使得矛盾问题通过有效疏通而得到极大的缓解,与此同时还应指引公民向着法制化道路方向发展维权。

(二)构建公私合作的环境治理模式并向公共服务转变政府职能

存在于公共服务间失衡的供求关系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关键因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是现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环境行政主体,受到这种狭隘的管理权能的规定而在环境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很难发现个人等自治力量以及环保组织的社会力量。

环境的公共性需要加入多元力量并实现共同参与与治理,进一步形成分权制衡政府的局面,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善政能力并使得职权政府转型至服务政府,而且还可以对公私力量进行有效的均衡。服务是公共行政的中心,而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关系的有效处理是善治的关键。政府在现阶段的政治体制下依旧是公共服务提供者,针对财政要求较高且较为稳定宏观的环境管理事项,依旧需要政府与其他主体合作或是依靠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在社会中回归政府卸下的环境职权并不断优化市场机制。政府在此种多元化的环境管理模式下不仅担负着监督与培育非政府力量的任务,还是管理者,在确保多元化环境治理的前提下,接受所有社会力量的监督。在现有体制下适度放下全能政府权力,做到所有层级以及领域间相互监督与公私合作,将政府的压力进行有效减轻,对政府公共服务范围进行有效重塑,社会对基层政府的管理压力进行有效的分摊,不仅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以及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利于提升国家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质量。

(三)将科学民主的监管机制以及环境决策建立起来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当前,环境问题随着持续加剧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危机已然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而在环境治理当中,社会力量理应占据一个关键的位置,而在不通畅参与渠道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特殊方式已然成为群体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环境民主建设的步伐因此而大为提升。依靠受到保障的正当程序、赋予的参与权利以及获知的公众环境信息等逐渐实现民族监管与决策。公众是否可以有效参与的重点是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与政府相比较,环境利益与公众更加息息相关,而公众在有效搜索环境信息时其能力不强,更多的是承受环境的侵害,那么为了使得公众对四周的环境情况更加准确且及时的获取,政府便应对环境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将环境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降低。现阶段随着民主政治的逐渐发展,我国环境治理必须面对的时代议题便是对民意进行如何回应以及如何确保公众在参与时更加民主。确保相应的听证与论证用在政府环境决策之时,并相互融合公众利益与环境决策,不仅可以将各阶层的矛盾以及社会不满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抑制,获得环境公平,平衡弱势公众群体的心理,而且还可将广泛的社会监督用在政府环境权力上,分离监督、执行以及环境决策各流程,对环境决策的科学化以及合理性进行有效提升。

四、结语

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日益突出的发展与环境矛盾而大量涌现,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话题逐渐变成环境群体性事件。传统封闭式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随着逐渐增强的社会力量以及分化的社会利益结构而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环境治理的需求。所以,在整合以及梳理环境群体性事件时有必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善政能力,使得良性互动现象出现在公民、社会以及国家之间。

参考文献:

[1]徐武生.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政府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善治之道[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01).

[2]印海廷.善治视阈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构建研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02).

[3]张君明.河南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治理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1).

(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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