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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至正条格》看元代的档案管理

2020-03-18王芳

兰台世界 2020年3期
关键词:元代档案管理

王芳

摘 要 《至正条格》是元代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颁行于元顺帝至正六年。此法典久已亡佚。幸运的是,2002年韩国庆州发现该书元刻残本,2007年予以公布。其“断例”部分“职制”门有15条与元代的档案文书有关,涉及档案传递、档案查勘、档案保管、档案利用等内容,这为我们研究元代档案提供了新的资料。

关键词 元代 至正条格 档案文书 档案管理

Abstract Zhizheng Tiaoge was an important code in the late Yuan Dynasty, which was promulgated in the sixth year of Emperor Shun. The code has disappeared for a long time. Fortunately, the residuary block-printed edition of the book was discovered in Gyeongju of Korea in 2002, and was announced to the public in 2007. There are fifteen provisions in the duty system of Duanli in the code related to the archives documents, involving transfer, survey, custody and utilization of the archives, which provide new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n the archives management of Yuan Dynasty.

Keyword Yuan Dynasty; Zhizheng Tiaoge; archives documents; archives management

元代在承袭唐宋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档案管理制度。学界根据《元典章》《至元条格》《通制条格》等文献做了梳理介绍①。但这些材料,都是元代前中期的。元代后期的法典《至正条格》,久已亡佚。幸运的是,2002年韩国庆州发现了该书元刻残本,2007年出版了影印本和校注本。

此残本中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存在于“断例”部分的“职制”篇中。具体来说,有“官文书有误”2条、“漏报卷宗”1条、“照刷文卷”1条、“迷失卷宗”1条、“妄申水渰文卷”1条、“漏附行止”1条、“私家顿放公文”1条、“误毁官文书”1条、“弃毁官文书”2条、“发视机密文字”2条、“关防公文沉匿”1条、“季报官员迟慢”1条。这些条文的主要价值是:其一,只有“妄申水渰文卷”条在《元典章》中有记载,其他条文均是首次发现。其二,这些条文是“断例”。元代没有唐宋时期那样整齐划一的刑法条文,其是通过“断例”来规范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这些断例,不仅有行为规范,还有如何处罚的规定。《至正条格》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档案传递、档案查勘、档案保管、档案利用等,但尚未有学者关注,现对其做一梳理。

一、档案文书传递

1.私拆、看视公文。元代重视文卷的保密工作,其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凡泄密者,根据泄密事项的保密程度论处[1]。元代对公文传递过程中私拆公文、看视机密文字的行为予以处罚。

至顺元年,云南省宣使梁贵见发给云南一份封存完好的机密文卷,在传递过程中,涿州脱脱禾孙阿里却擅自将此机密文字拆开,脱脱禾孙亦失撒里也一同从头读念。刑部认为,二人“不应擅将实封拆开,漏泄机密”,拟将主要人犯阿里笞五十七下,同犯亦失撒里减一等治罪,笞四十七下,并解除现有官职[2]183。

至顺三年,湖北道宣慰使向安陆府同知佛住“索要粳米五十石”,佛住命令司吏郄喻义等出钞四十多锭,满足了宣慰使的要求。但后来,有人告发。佛住不仅不进行审问,反而将上司要求查问的公文擅自拆录。刑部议得:“佛住擅将宪司实封公文私拆抄录,窥伺被告事情,笞决五十七下,解见任。罪过原免,解任标附。”可以看出,佛住擅自拆开上司实封公文并加以抄录,探知公文的机密文字,这一行为违反了公文的保密规定,因此将其笞五十七下。由于符合减免的条件,不予以刑事处罚,但还是要承担行政责任,即解除现有职务,并在其履历档案中加以记录。明律继承了对拆看文书的处罚,《大明律》规定:“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3]39

2.漏报、“迷失”卷宗。元代中书省掌管全国政务,其设架阁库保管吏部、户部等六部所辖官司的档案。在入架阁库之前,中书省有关官员要对档案文书进行检校。因此,报送中书省检校的文卷应当完整无缺。报送之后的卷宗,中书省有关吏员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元代中期规定,对漏报、“迷失”卷宗的行为进行处罚。

延祐元年十二月,中书省检校官在检校吏部送来的文卷时,发现吏部漏报了应该检校的文卷,建议根据漏报卷宗数目的多少,定立罪名。刑部接受了这一建议,针对漏报卷宗行为进行立法:“省部应合检校文卷,如漏落不行从实具报者,一宗决七下,每五宗加一等,罪止三十七下。若有所规避,临事详情定拟。”[2]180漏报卷宗,最低处罚是笞七下,最高是笞三十七下。如果漏报卷宗,是为了掩盖某种情况,或规避处罚,则根据具体案情,临时决定处罚。对于漏报卷宗的处罚标准,到元代后期一直未变。

中书省负责档案文书的官吏,有的不用心收集、掌管已经送来的文卷,导致卷宗丢失。为督促寻找,甚至停其俸禄,但经过一年或二三年还是找不到,原因在于:这些吏员因为已经停止俸禄,有对立情绪,故意不去寻找;有的存有侥幸心理,懈怠公事;有的图谋升职或调动;有的到任期结束才交出文卷。这导致中书省的检校工作推迟。为改变这种状况,延祐元年,对内外衙门“迷失”卷宗的行为,统一作出规定:“吏员具报应合检校文卷、簿籍、事目,先取不致迷失漏落结罪文状,次委员外郎、首领官各一员,提调查勘,别无迷失漏落,開呈那省,判送检校。如至时检校得,却有迷失卷宗,即将见役者,罢役检寻,歇下名阙,别行发补。已除者选官替代,到选者不许诠注,直候检寻元失卷宗得见,至日方听补用。当该书写、典吏,亦行停役补替,元管贴书,开除名役,杖限检寻。仍将提调官并首领官,验事轻重责罚。”[2]181

这一规定,分为两层:一是送检校前的措施。先让吏员书写不会“迷失”、漏落卷宗的保证书,然后派员外郎、首领官检查有无“迷失”、漏落。二是检校时发现“迷失”文卷的处理。将责任人员或罢役、或停役、或开除,令其寻找,不管何种情形,失去的卷宗找到,才可能被任用。

二、档案文书查勘

为保证各级官府政务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各级机关的控制,元代设立了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监察的主要方式就是对档案文书的查勘。通过查勘各级官府文卷,发现其中的错误、遗漏、稽迟、规避、枉法等,责令限期改正,来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至元新格》规定,行中书省以下部门,为了便于监察机关的照勘,将档案文书分别置簿登记,用印钤押。查勘档案文書,本来目的就是防奸杜弊。为使查勘卷宗完整、全面,至正三年,山北道廉防司佥事王奉政向御史台建议,在各级监察部门对档案文书进行照刷磨勘之时,各衙门和其余诸司委派正官一员提调,首领官监督各部门人吏,“照勘应有合刷卷宗,依式编类,从实具报”,以便监察机关的照刷[2]181。

元代政务的运行,特别是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官府的政务时,同其他朝代一样,主要是靠公文来上传下达。确保公文的完整、安全,也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如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元代的管辖,各地方要报送到刑部。至顺四年九月,中书省刑部就此规定,只要是重大刑事案件,按要求署押,再派首领官检查,没有错误之后,“用印实封附簿”,写好文卷名称、数量,交给公差人员收领,到中书省交付。中间如果有文档丢失、文档毁坏、文字涂改等情况,将送来之人追问。提调的首领官,还要每季查勘,如果有将应该交给公差人员的文卷私自交给非公差人员,“自行赴都,以资奸弊”,则根据事情的轻重,追究责任,受赃者,以枉法论。除了刑事案件外,各地行省的“移咨都省公文”,行省要“每季照勘”,分别是公便还是顺带,一一记录清楚,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初十之前,报送到中书省,中书省将各行中书省所报统一检查[2]183。

三、档案文书保管

1.存放档案文书。元代初期,各项制度都在建设之中。关于档案管理,并不完善。档案文卷的存放并没有统一规定,将其存放家中并不违法。如至元十七年,襄阳路在给河北河南道按察司的牒文中言:“汉伯英争池文卷,本路达鲁花赤宣德将于伊家收顿。侯本官迤北回来取索归结,请照验。”可见,存放家中并不禁止,否则不敢在文书中提及。但这种行为,按察司认为应该改变。至元十七年规定,凡是官司衙门的文卷,“官吏并不得私家收放”,如果违反,“严行究治”[4]523。

至于如何处罚,此处并没有明确规定。至治元年十一月,河南省贴书吕谦,私自将十八件公文存放在自己家中,不主动向官府自首,刑部建议将吕谦“笞三十七下”,并革去其贴书一职[2]182。

2.毁弃档案文书。档案文书是各级政府机关政务的记载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元代对误毁档案文书和故意毁弃档案文书的行为予以不同处罚。

由于失误,致使档案文书的不全或灭失,其主观上可以原谅,处罚较轻。至元十年,李滋荣书写、存放档案文书,将令史元鉴交给的三道印压符文“误作废纸”,带回自己家中。其母亲将符文卖给了陈聚作药贴。案发后,中书省根据案中人不同行为和心态进行处罚:元鉴笞一十七下,李滋荣笞三十七下,陈聚笞七下,李滋荣母亲李阿刘免罪。

至元二十七年,壕寨祁天祐,受工部的委托,编类文卷。祁天祐将六十七件很长时间之前的已经钤押或未经钤押的文卷,带回住处去糊门窗,被中书省官员高舍人发现,将文卷搜寻到官。中书省认为,祁天祐打算用文卷糊门窗,虽然已经搜寻到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是要“决五十七下,罢役不叙”,将文卷交付工部收管[2]183。

大德元年五月,参议府首领冀全、慈太进入中书省架阁库,查阅壬子年元籍,“暗地扯毁家口户面”,故意毁坏文卷,将慈太、冀全各决八十七下,罢役。

3.隐瞒档案文书。在档案文书保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文书的毁坏、丢失,保管者应如实汇报,不能为逃避责任而隐藏档案文书的真实情况。大德七年,琼州乐会县官吏,因为洪水泛涨,致使文卷被淹。救出已绝、未绝文档九百一十一卷和没有施行的安抚司指挥三十三道,被淹严重,大多不完整。官吏恐怕廉访司照刷时问罪,便隐瞒真情,欺骗上司,称被水淹没,漂走不见。刑部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将乐会县典史、司吏断罪罢役,将达鲁花赤驴驴、县尹王英、簿尉李德用,各决四十七下,解见任[2]181。

四、档案文书利用

综合档案中记载的内容,编纂史书、典章、法律等,是利用档案的一个方面。日常工作中,有关部门为求某方面的信息去档案管理机构“检用”档案,还是比较频繁的。南宋《职制令》对检用诏册做了详细规定,遇到检用诏册时,“委官一员”到架阁库查阅,“监视出入”[5]334。被委派的官员因官府而不同,如果是监司,则委派主管文字官员或检法官;如州则委派司法参军;如果是县,则是县令。被委派的人员在架阁库工作人员监视下,是可以入库查阅的。从《至正条格》来看,元代对检用档案的规定比南宋严格。

《至正条格·断例·职制》“弃毁官文书”目下“大德元年五月”条载,刑部呈:“省架阁库典吏孙茂,擅令参议府首领冀全、慈太入库,自行检照壬子年元籍,以致暗地扯毁家口户面。”都省议得:“慈太、冀全各决八十七下,罢役。孙茂五十七下,罢役。管勾姜迪吉罚俸一月,标附。”中书省架阁库的孙茂和姜迪吉都因档案查阅问题受到了处罚。孙茂是典吏,具体负责档案的入架、收藏、保管、利用等工作;姜迪吉的官职是管勾,是架阁库的负责官员。此二人被处罚的原因,是孙茂“擅令”查阅档案人员“入库”,“自行检照”有关档案。由此可反推,架阁库是不允许查阅人员进入的,应由工作人员入库调取档案,进而查阅。这同南宋的“监视出入”是不同的。

注释

①如:李冬平.略论《元典章》与元代档案管理制度[J].兰台世界,2014(6);赵彦昌.从《元典章》看元代的档案管理制度[J].档案学通讯,2012(4)。

参考文献

[1]王敏.元代档案特点及其管理制度探析[J].兰台世界,2014(11中):60-61.

[2]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至正条格(校注本)[M].韩国城南影印元刊本,2007.

[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5]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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