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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查出怀孕被炒,法院判决“侵害平等就业权”

2020-03-16

分忧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物业公司流产

[案情]29岁的丛丽今年1月初入职Z市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Z市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2月20日8点,丛丽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天14时12分至15时29分,丛丽发微信与杜经理沟通请病假事宜。微信沟通完不久,丛丽在16时54分接到物业公司班长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2月23日,丛丽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没有回应。3月13日,丛丽申请劳动仲裁。3月30日,丛丽自然流产,Z市上冲医院为其开出《疾病诊断书》,诊断为“完全流产”。不久后,她向Z市X區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丛丽认为,公司得知她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而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其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

X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丛丽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10月22日,X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丛丽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本案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丛丽,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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