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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各要素检讨
——从二阶层犯罪论视域考察

2020-03-13李想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防控

李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制定之初到现在已有30年之久,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当作“僵尸”罪名之一存在着,直至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为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个沉睡已久的罪名才被唤醒。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当前新冠传染病防治的态势已然出现若干不适,行将于此,两高、两部印发的《意见》之中详尽规定了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内等35种行为、33种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但是,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内容部分却较为简单。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疫情防控期间适用最为普遍和广泛的罪名之一,其应发挥此规范本身所彰显的目的价值。有鉴于以往该罪司法实践之中适用较少,且疫情发生后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该罪部分构成要件的理解争论较大,基于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本文将以二阶层犯罪理论为基础,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对本罪应如何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检讨并加以完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益争论与传染病范围的重置

(一)具体保护法益之争

犯罪的本质实质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的侵害或侵害危险,为伯恩鲍姆(Birnbaum)倡导,在黑格尔学派论证之下推动了法益概念的形成,李斯特说:“法益便是法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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