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以张某诉乐快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
2020-03-13郝英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
郝 英
(兰州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通过被告乐快公司经营的“好厨师”软件提供在线厨师预约现场烹饪服务。双方同意工资为5000元加佣金,比例为每份订单50%,工资将于下月15日通过银行支付。每天早上,都需要在通州区新华联花园南区33号楼401打卡。下班后,必须在6点打卡,否则将被扣减工资。在公司的管理下,张先生根据公司的安排为顾客现场提供烹饪服务,客户自己提供原材料,乐快公司提供厨师服、部分刀具和调料。2015年9月,乐快公司通知称,由于公司将改为网上派工,下月起将停薪,也不在设置每月的基本工资,张某不同意。乐快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辞退了张某。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乐快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安排年假。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
被告乐快公司认为,张某并未接受其管理,仅在平台客户指定地点提供临时烹饪服务,与张某无个人从属关系,并通过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佐证。协议规定双方之间性质为业务合作关系,这是张某认可和接受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请厨师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支付的所有费用都由张某收取,平台不参与分配。同时,协议还规定,调度行为是为维护平台客户关系管理需求而建立的操作系统,不排除合作厨师拒绝调度的权利,也未规定合作厨师不接受调配的责任和后果,是一种没有工作分配性质的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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