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重塑与立法完善
2020-03-13李钢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李 钢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兰州 730030)
人民监督员制度始创于2003年,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建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这项极具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司法监督的制度,其外部运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被写入宪法,“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正式确立。另一方面,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在新的历史坐标点上,业已法定化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有机地“嵌入”国家治理结构,实现其治理效能,成为必须回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了2015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启法定化进程的同时,2018年《监察法》的实施带来的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职能转移,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急剧萎缩,学界有关该制度的“存废之争”并未达成共识。故此,亟待反思性地回顾其制度发展历史脉络,重新辨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定位,为其制度转型、功能重塑和法治保障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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