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与政策“共治”研究
2020-06-10薛亮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生态
薛 亮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西安 710122)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生态环境监测是通过对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生态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的活动。[1]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对环境中某些污染物质的分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站为中心的环境监测网络开始形成,环境监测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能力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以政府出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和以计划经济方式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的模式,带来环境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效率低、创新能力低和规模化程度低,以及非政府性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难以发展等问题。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等改革进展较慢且阻力较大。[2]凡此种种均说明,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已经难以为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已经迫在眉睫。
从2009年开始,北京等9省、市陆续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管理制度,拉开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大幕。2015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后,中央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专门性管理政策(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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