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 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对待给付判决之采用
2020-03-13刘文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案例
刘文勇
我国1999 年《合同法》第66 条(《民法典》第525 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被告在诉讼中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此权利时,由于程序法上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法院采用的判决方式各异,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被告同时履行义务判决以及原告被告先后履行义务判决等方式。一方面,“同案不同判”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另一方面,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未能实现实体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旨。尽管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司法适用在理论层面已有相应的探讨,〔1〕参见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3 期;王洪亮:《〈合同法〉第66 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法学家》2017 年第2 期;徐志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法律适用》,《河北法学》2000 年第4 期;王夙:《我国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透析视角》,《河北法学》2015 年第2 期;丁宝同、高育玲:《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程序法为中心》,《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 年第6 期;姜福晓:《论交换给付判决的司法应用》,《兰州学刊》2013 年第11 期;常露:《论交换给付判决的合理性》,《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年第3 期。但这些探讨主要限于实体法层面,对程序法层面的关注仍然不够充分,尤其是未能深入研究我国的司法实践。因而,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法院的判决方式进行梳理和分析,以问题为导向,进而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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