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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司法机关*

2020-03-13陈弘毅罗沛然

港澳研究 2020年1期

陈弘毅 罗沛然

一、引言

香港的现代司法机关是在港英政府时期建立的,1997 年回归祖国成为“一国两制”宪制框架下的特别行政区后,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维持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特区内和国外大致上被高度评价、信任和尊重。在港英政府时期,香港的司法制度以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为本,但并不完善,期间不少时间,未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在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法院席前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①然而普通法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等理念和规范被移植至香港,并在香港植根。1997 年香港回归后,这些理念继续存在和发展,甚至比以前获得更多的珍视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权实行高度自治,并根据基本法建立了新的终审法院,该法院享有在回归前由伦敦的枢密院享有的对香港案件的终审权。

本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作宏观整体的介绍和研究,特别是香港法院及法官独立、不偏不倚和刚正不阿地秉行司法公义的制度保障,以及关于法官操守等各方面的安排,并在最后提出若干观点作结论。

二、司法制度的结构②

根据基本法,特区被授予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香港法院行使特区司法权,根据香港特区法律审理案件,香港特区法律的组成部分包括基本法、被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③,以及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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