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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界定
——基于1000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

2020-03-13占善刚刘洋

法学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程序规范

占善刚 刘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见诸《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25条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作出补充列举,即“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和“违法缺席判决”等六种情形被定性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还以“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表明,法官可以将以上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程序违法情形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伴随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笔者发现在实务认定与操作层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特点,形态上远远不止六种法定情形,识别与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也分歧不一。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等”字宣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没有规律与标准可循。对此,如果不是以“司法乱象”为由视若无睹或予以拒斥,就应至少反思如下问题:其一,法官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是否存在裁量权的滥用?其二,现行规范针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示与识别规则能否为实务认定提供统一明确的裁量指引?最后且最为重要的是,识别与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合理标准是什么?以这些问题为导引,本文拟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操作与规范层面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予以研讨。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实务认定与操作

司法实况是理论研究的问题源,欲了解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对实务操作进行具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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