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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变革的内外部向度

2020-03-12解学芳

人民论坛 2020年3期
关键词:区块文化产业数字

【关键词】区块链  数字文化产业  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区块链技术的外在牵引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内在发展需求,正协同推进区块链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大放光彩

区块链(Block Chain)最早由密码学家中本聪提出,具有去中心化、时序数据、集体维护、不可篡改、可追溯、可编程与安全可信等特点,经历了从聚焦数字货币,到智能合约,再到更多元场景的发展阶段。从本质来讲,区块链是分布式加密数据库,能够实现点对点数据传输,数据存储节点操作人员可对其进行修改,类似于所有已执行交易的公开分类账。邵奇峰等学者将区块链平台整体构架分为网络层、共识层、数据层、智能合约层和应用层五个层次,引入以区块为单位的链式结构,强调的是新型数据分布式存储技术,建立起多方数据库间可靠的信任机制,这既防止了数据被篡改,又解决了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协调的多方间信任问题。在“智能+”时代,数字文化产品面临盗播、盗版,版权拥有者利益受损、原创积极性不高,头部IP和腰部、尾部相差悬殊等问题,导致数字文化产业整体创新力不足。而区块链技术倡导的公开透明、去中心化、智能合约降成本和提升效率等理念,为突破这些瓶颈提供了有效途径。

区块链看似是生产力,但其作为去中心化的自组织更具有新兴生产关系的特点。区块链技术的演进带来系统与程序设计理念的变革,推动消费者、企业与资本之间分配关系与信任关系的重构,并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组织关系颠覆现有商业组织模式。一方面,区块链在数字文化版权方面的应用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人们可基于区块链可信、可追溯的优势进行多种类型的数字文化版权登记、变更、授权与衍生等交易信息的存储与追溯;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可对数字文化企业的股权、无形资产等合约或财产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转移与实现合同智能化管理,提高达成共识和价值传递的效能。此外,区块链在文化类金融产品、数字文化贸易等方面也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其有望在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跨境支付、贸易结算、衍生品合约的买卖等点对点交易方面发挥作用。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外在牵引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内在发展需求,正协同推进区块链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大放光彩。

内部向度:区块链与数字文化产业链变革

区块链技术介入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后,将赋予后者“去中心”“开源性”“公平性”“共享性”“自组织”与“可追溯”等多重特性。从产业要素外溢性来说,数字文化产业在区块链塑造的大数据和AI基础上智能连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资源聚合上可以实现更大程度的互联互通,降低成本(版权管理成本、版税管理成本、运营成本)和复杂性,为整个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和新平台。

源头生产:区块链构建全新的数字文化价值分享平台。区块链技术将数字文化原创者与生产者放在产业链中心位置,为源头生产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分享版权价值的平台,形成了以數字文化内容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积极利用区块链去中心、扩展性强、防篡改和去信任技术,有助于防止数字文化版权的不当使用和流转,降低数字文化版权保护与管理的成本,打造“内容为王”的创新生态圈。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源头内容原创者与用户的直接关联,无需再承担代理方、平台方的运营成本与分帐,降低了版权登记、保护与版税管理的成本,确保了数字文化原创者的价值最大化——内容原创者的作品被加密认证签名,实现价值存储,可随时追踪并自行决定版权的去向(售出或授权)和价格,在区块链平台上流动传播时获取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区块链主导的公开透明的交易程序难以篡改,公开性与透明性增强,而智能合约的自动化验证和快捷的参数修订可以大大降低传统合约的复杂性,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有利于保障数字文化产业链中腰部与尾部原创者的利益,从而形成一种以产业链源头内容创作为中心、基于规则共识和价值共享的全新数字文化生产生态系统。

对于我国数字文化产业而言,拥有更加开放、低成本、无边界的网络传播方式还远远不够,我们更加需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创文化内容。鉴于此,我国数字文化生产应增强在全球语境中进行“自我建构”的能力,致力于在数字文化产业链源头讲好“中国故事”,以中国优秀文化为内核进行现代演绎,并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IP塑造。其中,讲述“中国故事”的多元主体,是UGC模式(所有网民)、PGC模式(专业生产者)、BGC模式(品牌企业)、AGC模式(机器自动生产)的融合,而“中国故事”的客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网络文化的有机融合,“中国故事”的主客体都将融于区块链打造的新型的、可追溯的数字文化生产网络之中。由此,如何实现原创的“中国故事”IP的TOKEN化是关键。所谓TOKEN,是指区块链生态系统内发行的信用凭证,用于在生态系统内的支付、使用权证明、投票权等,取决于生态系统的经济规模(使用人数*使用频率)。TOKEN可以用来标识“中国故事”IP的价值,在区块链上对所有原创“中国故事”进行价值标注和TOKEN化确认价值(也包括价值互换,为用户喜欢的“中国故事”支付加密货币),当达到算法指定的规模后自动开启智能合约,激励专业生产者或非专业的用户群、粉丝群贡献智慧,对“中国故事”作品进行多种形式的演绎,激励原创内容的可持续生产。

中端流通:区块链变革数字文化运营与交易体系。区块链将重塑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流通环节,将数字文化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联动推向核心位置,而连接两者的内容平台(音乐平台、视频平台、网络文学平台、音频平台等),其角色和定位将受到挑战和重塑。一方面,数字文化产业运营过程对数字化程度要求高、对创意内容依附度高,这与区块链的自组织性高度契合。区块链的各个节点是平等的,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参与共识机制等优势,对于建构互联互通的智能化文化流通与交易体系,以低成本实现高效资源配置与开放的数字文化要素流动至关重要。例如,Theta Labs通过区块链技术和分散式对等网络,让每个终端成为缓存节点,为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而无需基站,并通过Theta代币激励每个终端共享闲置带宽和资源,实现了内容在平台的聚合与高效流动。

区块链技术打造的新流通平台重建信任机制,从信任个体转变为信任数据,提高了数字文化市场的交易效率。而多方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市场与去中心化的合作秩序,更大程度上确保了平台两端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基于区块链的音乐共享平台Audius,致力于消除中间运营环节,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系统让音乐创作者在全球市场获得公平透明的收入——用户通过购买Audius代币或观看广告赚取代币来付费收听平台音乐,平台将85%的收益以加密货币的方式支付给音乐人,15%左右分帐给歌曲提供方与软件开发者。此外,区块链技术在需要多方加密确认和验证流程的交易方面优势突出,提升了文化金融合约的智能化程度,实现了文化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TOKEN化改造实现了文化资产的确权与价值评估。从文化IP等无形资产在区块链平台创设开始,其版权归属与版权轨迹就拥有了唯一的身份密码,其价值评估也具有了高度的市场识别度,确保了其作为文化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区块链的透明化和可追溯实现了文化投融资去信任机制的建构——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均可参与记账,遵循同一共识机制,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区块链上的数据库,且其中的节点信息受损也并不影响整体运作;而加密算法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规则与机制的不断创新,有助于实现文化投融资模式自组织化,提高交易安全度与交易效率。当然,上述功能的实现亟需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终端消费:区块链主导数字文化参与者角色多重性的回报机制。区块链技术变革了传统的商业模式,消费者在参与全新的数字文化内容生产过程中,创建了内容评价与内容回报机制,既培养了消费者(参与者)的版权意识,也将创新现有劳动报酬方式。区块链技术为数字文化消费链条中的每位消费者提供了获取偏好内容并精准消费的模式,消费者可以只为喜欢的数字文化内容买单,或进行分享及再创作,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进行合理的精准消费,由此构建优质内容可持续创新的回报机制。区块链技术创造了微量计费的模式,在区块链多重签名、时间锁定交易、原子性等技术支持下,消费者每次只需为实际观看或消费的文化内容支付费用。当然,区块链上的参与者是真实世界中嵌入社会网络的人,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作为数字文化生产者与消费者多重身份的个体,其在区块链中的行为均受到真实世界社会网络和现实问题的影响,这是不容忽视的。

未来,基于区块链的产业模式将以消费个体为基本单位。区块链实现了去中介化,通过与个体间、TOKEN间的多元组合实现流通与交易,并分配劳动报酬。与此同时,用户身份更加多元(生产者、消费者、传播者、投资者),一方面,用户对用户可以实现文化资产的直接流动,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数字文化参与者因融入整个数字文化产业链条,可以掌握与其相关的创作与消费数据的动态和趋向,从而进行更高质量与自由化的创作。此时,消费者与生产者互为主体的关系将会更加明显。

外部向度:区块链时代的数字文化出海与数字文化安全

数字文化的无边界传播塑造了全球联动、开放动态的网络共振系统,赋予了数字文化与生俱来的全球性色彩。互联网的高速發展虽然提升了全球沟通的速度和效率,却难以实现价值转移。区块链则有助于降低门槛与成本,催生新业态和新组织形式,在全球数字文化传播通道中实现价值转移。在“智能+”时代,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快推动我国数字文化“走出去”,不仅有助于抵御外来数字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数字文化安全增量,也可以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提升国家文化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

区块链时代打造数字文化出海品牌,构建数字文化安全体系。从欧美文化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凭借强大的互联网优势,通过好莱坞大片以及苹果、谷歌、Facebook、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构建起数字时代美国价值观的全球话语权。在此形势下,我国亟待汇聚强大的“数字文化流”来建构数字文化安全体系。数字文化流是强势文化由高处向低处(弱势文化)自由流动,特别是在“智能+”时代,强势文化借助开放的、低成本的互联网实现全球流动,而我国虽然在互联网用户规模上居全球首位,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若不加快建构特有的强势文化,这样的优势必将受到挑战——高新技术时代,我们受到的欧美强势数字文化的挤压力度将更大。由此,在“智能+”时代,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天然优势加快建构我国数字文化“走出去”体系,实现中国数字文化品牌成功出海,是保障数字文化安全的关键。

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文化国际版权运行机制。近年来,许多文化企业热衷于国外数字文化内容的引进与资本运作,忽视了对本土原创内容的培育。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数字文化产业整体创新力的提升,还会导致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命脉受制于人。在全球化趋向下,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势建构起培植原创力、完善原创链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和数字文化国际版权保护机制,对于保障我国数字文化出海尤为重要。所谓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指数字文化内容所有者维护内容“所有权”,并基于使用情况向内容创建者支付费用的系统,一般包括加密、公钥/私钥、数字证书、数字水印、存取控制、验证、安全通讯协议、安全内容存贮、权限描述等。如今,在DRM中使用区块链技术成为发展潮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记载信息和防篡改的优势,建立起作品或产品所有权与所有者之间的直接关联和转移数字内容所有权的机制,弥补传统DRM的缺陷。鉴于此,我们应加快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化数字文化国际版权管理体系,对数字文化出海作品进行实时登记、版权授权、分发全程等开放式的跨区域管理,提高数字文化版权全球运营能力,保障数字文化作品创造者获得应有的权益,逐步提升我国数字文化在国际文化市场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例如,亿书基于区块链数据规则实现数字文化版权的扩展,通过既定算法主导的智能合约自动完成IP版权交易,追溯版权存证、IP版权场景拆分和版税分发,并追踪基于IP衍生的游戏、动漫、音乐剧等各种艺术形态的产品全流程,增强了版权司法取证的即时性与透明化程度,确保了版权归属和创新创意活动的可持续化。

基于区块链技术建构数字文化出海贯通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建构我国数字文化出海的新贸易通道极具战略意义。一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数字文化产业整体性创新,鼓励数字文化龙头企业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势着力建构数字文化出海新平台,向国际主流文化市场输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网络精品文化,提高我国数字文化在世界文化市场的贡献度。例如阅文集团的三百余部网络文学作品输出到东南亚与欧美国家,并上线网文出海正版数字平台Webnovel,向海外读者提供200余部翻译作品,提高了中国网络文学的海外影响力。另一方面,深化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文化产业合作,形成区块链贸易联盟伙伴关系,打造数字文化出海“一带一路”贸易平台,发挥其“自治性”,掌握我国数字文化产品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流动轨迹、IP授权情况,通过智能合约减少恶意违约带来的信任危机;扶持一批具有國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品牌出海,提高我国数字文化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此外,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结算和清算环节等有助于打通数字文化贸易通道,实现数字文化产品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跨境支付、贸易结算等点对点交易,降低本土数字文化品牌的出海成本。实际上,数字文化成功出海的可持续支撑在于优秀数字文化内容的原创性生产,以及整个链条在国际运营上的贯通,这就需要建立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全球创新网络,建立与国内外大学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的战略合作关系,形成全球技术人才与创意人才智慧资源的集聚,并积极参股、合资或并购国外具有创新优势的数字文化企业和研发机构,把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性转化为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互补性,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的互联互通、互利共赢。

放眼国际,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如何利用“智能+”时代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向全球数字文化价值链上端游走,成为提升我国数字文化安全的关键,也是塑造我国国家文化形象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将成为提高我国数字文化国际话语权的助推器。在英语主导的媒体世界中,我国国家文化形象的建构是“他者的建构”,有鉴于此,我们应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快我国国家文化形象的“自我建构”。另一方面,新经济时代数字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还是内容。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数字文化原创能力、讲好“中国故事”,在数字文化的流动中建构起文化大国形象,利用“智能+”时代高新技术汇聚和协同创新的优势,打造一批真正具有国际运营能力的互联网文化巨头,带着“中国故事”走向世界。

【注: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71473176)、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9SG20)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7ZD04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成岗:《区块链时代:技术发展、社会变革及风险挑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12期。

②邵奇峰等:《区块链技术:架构及进展》,《计算机学报》,2018年第5期。

③高诗晗:《区块链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及发展建议》,《中国市场》,2018年第14期。

④[加]唐塔普斯科特、[加]亚历克斯·塔普斯科特著,凯尔、孙铭、周沁园译:《区块链革命:比特币底层技术如何改变货币、商业和世界》,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

⑤陈晓菡、解学芳:《颠覆式创新:区块链技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科技管理研究》,2019年第7期。

⑥臧志彭、崔煜:《嵌入社会网络的技术:区块链在著作权交易中的应用再检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⑦邓尧伟:《数字版权管理(DRM)及研究热点》,《图书情报工作》,2003年第6期。

责编/王妍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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