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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制度完善

2020-03-12张东英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彩礼男方女方

张东英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经济发展,社会进度,思想独立随之带来了高的离婚率,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对于新婚夫妇,最多的应该是结婚前彩礼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彩礼做了相关规定,貌似合情合理,可面对复杂的生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社会习俗,男女双方,公共利益,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一、彩礼的概念及范围

彩礼,由来已久,在古代属于六礼中的纳征。它指男方在与女方结婚登记前经过商量按照习俗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之一类似于附条件的赠与。这种习俗在我国十分普遍,甚至在东南亚,日本也十分流行。其实我们挂在嘴边的“彩礼”一词并不是法律上的规范用语,在法院关于彩礼案件的纠纷通常被称为“婚约财产纠纷”。经济飞速发展,高收入带来高支出,彩礼各种各样,小到衣服鞋帽,金银首饰,大到万元的现金、珠宝、汽车、房子等。但是一旦双方婚姻解除或分手,彩礼纠纷就常有发生。

我国有关法律对彩礼的返还有所规定,但其有关返还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中所有的赠与是否都需要返还哪?基于实践和有关学者的研究,返还彩礼中的返还的范围采取排除法加以界定。第一,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互相赠与的情物,信物,小额礼金,礼品等不在返还的范围之内。这是基于自愿和情感的表达,应认定为无偿的赠与。第二,双方共同花费的应排除在外。如出去游玩的花费,办婚礼宴请宾客的花费和平常送节礼的开支。第三,如果彩礼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男方给予的彩礼女方有时会转化为物质的东西带到男方家中,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所需。此时彩礼的返还应考虑数额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二、我国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200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言外之意就是只有事实婚姻无法律保障。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此时就要对共同生活进行解释。第三婚前给付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时的生活困难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对其作出的解释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仅仅要求返还彩礼就得不到支持。此外在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有此规定。在返还彩礼纠纷案中,给付一方请求接收方返还因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时,如果男女双方事实婚姻一直共同生活但没有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的大小,用途等因素,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二)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最多体现在男女双方因各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通过举办婚礼从此住在一起。男女双方因为发生纠纷而分手,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关于此案件的发生有许多,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返还彩礼的标准应该是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缺少一方面应返还全部彩礼。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本意是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判断,如果存在共同生活又分手则无需返还彩礼。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虽然确定的是以缔结婚姻并且共同生活作为返还彩礼的完全免责抗辩依据,但并不意味着两项条件只具其一时相对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额返还责任,而应当理解为条件部分成就即部分免责。

三、返还彩礼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给付一方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天价彩礼导致出现了“婚不起”,“妻荒难讨”的现象。尤其是在农村结个婚达几十万上百万,而各种各样的彩礼就占据一部份。对工薪阶层尤其对农民来说需要付出一辈子的血汗水。一旦离婚或者分手就意味着这些钱白花,不但儿子变成二婚更难娶妻,而且再结婚会花费更多。从给付方考虑角度考虑,此法的规定合情合理,稳定社会秩序。但基于收受方的考量,存在严重不公平。

针对第一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全部返还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形有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到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通过举办婚礼同居在一起。还有男女双方思想开放不想让登记束缚,或者通过试婚而同居在一起,在外人看来与登记结婚没有什么区别。一旦分手,另一方同样也存在困扰。同样也付出了青春,在同居生活中也付出里金钱和精力,女方有时会经历生育或者流产,这对女方的健康无疑是最大的伤害,即使是女方提出分手,在这场经历中女方也不是胜利者。在别人眼中会被定义为离过婚的人,再结婚就是二婚,饱受外面的争议与嘲讽。她们也是父母用尽了所有的爱呵护长大的,分手已经对她们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再返还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多的彩礼无疑是再一次的伤害。如果分手是男方的行为导致如或者是男方提出来的,法律的此规定则是对男方行为的纵容和包庇,而女方还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此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恋爱自由会变成空谈,女性会越来越恐惧恋爱和结婚。

针对第二种情况,登记结婚而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在存在很多夫妻,结婚后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原因,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结果最后因感情不和选择离婚。此时如果索要彩礼,一方就不得不给。我们不难发现此规定有点不尽人意,因为现实中有许多是通过相亲认识结婚的,感情并不深,需要慢慢磨合。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农村的宅基地,农业用地是否因婚姻解除而分割或者消失。

四、我国返还彩礼的制度完善

彩礼并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在现代生活中彩礼被太多的物质化成为了一种负担。彩礼是一种礼节和民俗,存续几千年尤其不可替代性,我们应该保留其本色,不能过度的解读和利用。因此对返还彩礼的规定应遵循一些原则。

第一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原则。彩礼来自于风俗习惯,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对彩礼的采用应结合当地的风俗。同时我国在法律的适用上有类似规定,法律-政策-习惯依次用之。

第二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在返还彩礼时应综合考量,不能一味的维护男方利益或女方利益,而应考虑彩礼纠纷的原因。由于妇女身心的特殊性,也是弱势群体。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纠纷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侵权法上的原则在此时同样适用,婚姻的解除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面对和希望的,结果既然发生了都是这场婚姻中的受害者,但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此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在彩礼返还时应按情况分析,因过错导致,要照顾无过错方。双方都有错或无错按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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