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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机制之研究

2020-03-12董姝玥葛林昕陶承开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押金单车监管

刘 赟 董姝玥 葛林昕 陶承开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自几年前“共享理念”被提出后,公众对其交口称誉,一时间共享经济时代发展得如日中天。然而,新兴事物的缺陷总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比如消费者押金退还困难等问题。但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未解决,又一波共享单车掀起热潮,比如青桔单车、摩拜电动车和七号电单车。本论文以ofo为代表案例,旨在研究一种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机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共享单车之现状——以ofo为例

ofo作为国内第一家推出无桩共享单车的企业,也是国内率先提出“共享经济+智能硬件”与“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理念的公司,他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内绝大多数共享单车品牌的经历——从异军突起,发展到如日中天的顶峰时期,最终急转直下,所以,以ofo为研究模型更具有典范性,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分析共享经济时代暴露出的问题。

ofo小黄车自2014年创立,五位创始人分别为戴威,薛鼎,张巳丁,于信,杨品杰。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共享单车用户数量也飞速增长,人数从2016年的0.28亿增加为2017年的2.05亿,增长了632.14%;而2018 年用户人数为2.35亿,增速有所回落;2019年预测用户数将增加到 2.76亿人,共享单车市场从规模竞争转化为盈利竞争①。

然而,好景不长,摩拜单车被美团收购,ofo 营收规模下滑,标志着单纯依靠融资、押金和租赁的共享单车传统盈利模式走入困境。单车围城、占用公共场地、押金难退、倒闭成流、资金断裂、挪动押金等问题纷纷暴露,共享单车产业面对如此困境,快速衰败②。2018年5月31日,除上海、杭州、广州、深圳和厦门五城外,ofo在其余20多个城市取消了信用免押金政策,使得原本免押的近3000万用户需要交199元押金,或者购买95元福利包,才能继续使用。不少网友指责,ofo此举不顾消费者感受,并未给予用户选择的空间。2018年6月20日,ofo上线了一套根据用户行为进行信用分级的信用积分体系。在该套体系中,信用高的用户可以减免押金,不文明行为则会导致扣分甚至是扣费。“共享单车的行为逻辑与其他领域并不相同,需要的是一套为ofo量身定做的信用体系”ofo的联合创始人于信这样说。相比于其他两大共享单车企业,摩拜单车除上海外,在全国一百个左右城市仍保持免押金,哈罗单车在全国也持续免押金。最早依靠免押金破局的ofo却为了盈利与变现能力率先放弃,但此举能否摆脱恶性循环仍有待观察。

大厦将倾,退押金狂潮爆发,ofo的种种自救措施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拖欠6800余万元贷款,2018年9月1日,ofo被合作伙伴上海凤凰(自行车生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违约损失及欠款等共计7000余万元。2018年9月8日,在网上出现了ofo诱导消费,强制升级年卡等声音。2018年10月27日,又有媒体披露称,ofo的退押金周期由原来的1到10个工作日再度延长至1到15个工作日,同时客服的沟通状况也不令人满意。ofo用户退押金难的问题引发公众不满。

(二)国外共享单车之现状

在国外,共享单车起步很早。但其前景却不容乐观③。第一,只有在投放地区的车辆达到一定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才能够得到有效运营。很多外国地区的人口总数都不如中国的一座中等城市,人口密度不够。在美国,除了纽约等特大城市,美国人出行方式主要是汽车,极少存在需要自行车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在大城市里,现有的公共交通体系相对发达,以纽约市为例:四通八达的地铁和公车站点以及Citi Bike,已基本满足城市的出行需要。第二,共享单车存在这对公共资源占用的问题。国内存在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也成为了中国共享单车企业被国外许多城市拒之门外的原因。第三,不同于中国,国外的手机支付并不普及,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使用信用卡。因此,对外国人而言,共享单车独特的支付模式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

二、研究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机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在过去,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的押金模式属于预付形,而且是一物一押的模式。现在我们要将其改革为一人一押的模式,通过人合性,与个人信用挂钩,从而避免资金沉淀引发安全隐患。押金保护诉求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因而建立一个健全的押金监管机制,不仅是对共享单车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的良好解决,更是建立了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机制。面对市场创新,法律规制目标应设定为交易安全与鼓励创新的平衡,要求其适应市场环境和需求,面对新的挑战与机遇做好准备,寻求更好更平稳的发展道路。

(二)实践意义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押金退还困难和修改押金政策,提升对共享单车市场的监控与管理并进行市场更新与调整。降低资金池的金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避免因资金池问题限制共享单车发展,管控金融风险点,构建信任与规则并举的共享经济业态,适应需求侧,减弱或消除泡沫经济隐患,避免恶性竞争形成圈钱大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针对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产业。

三、共享单车市场存在的问题

共享单车平台通过收取用户押金而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池,基于押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因而在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下,共享单车平台通过收取用户押金而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池,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④。因此,行之有效的押金监管机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不可以将押金进行其他投资,所以,如何在不违背企业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对资金池进行有效监管,在这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的平衡,正是我们需要寻求的监管机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及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押金合同的格式条款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消费者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衡。应规范二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从源头对押金乱象进行监督。

第二,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设定的特殊情况“两地模式”,即将注册地与行为地主观恶意地分开,从而造成后期救济途径的不可操作性。

第三,没有针对资金池的风险构建相应的押金机制,应构建相应的押金机制,切实保障押金退还的稳定,规避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第四,对企业违约的事后追责方式不够完善,需要加强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使企业难以跨区逃避责任。此外,对具有主观恶性进行非法集资的企业,还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共享单车押金属性之界定

(一)学术界关于共享单车押金属性的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一人一押”是共享单车的新型的押金模式,意味着每个用户皆对应一份押金,而普通传统押金模式是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即“一物一押”。如此模式就造成了用户数远超于单车投放数,导致一辆共享单车对应着数份押金。其结果每辆单车自身的价格已经无法与平均在每辆单车上的押金相匹配。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损坏丢失的单车向具体哪位用户追偿在实践中极难操作,难以认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单车的损毁或者灭失,因此用户的押金就积压在了押金池中,共享单车企业又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从而使共享单车押金突破了传统押金的担保属性,转变为一种资金聚集功能的属性,有无息融资的性质。此时,押金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增加客户的粘度和留存率,摆脱担保属性,具备了类似于会员缴纳费用属性和金融属性⑤。

另有学者提出观点,从罗马法的角度看,金钱是不规则质。众所周知,特定物是设立普通质权的前提,但是钱属于不特定物,钱作为押金的标的,押金的缴纳就是将钱的所有权转移了给债权人,但是质权是一种不转移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如此行为就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可以通过“特定化”设立质权,这一规定就为金钱设立质权铺平了道路,如果在交付时对押金进行特定化,并且符合设立质权的其他条件,则交付押金可以设立质权⑥。

(二)本文关于共享单车押金属性的观点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属性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有点类似于质押权,主要鉴于其两个特点:第一,共享经济企业对于消费者的押金享有直接支配权和孳息获取权。所以,当消费者不依照自身义务履行合同或者作出某些侵权行为时,共享经济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消费者以扣除押金的形式作出赔偿。第二,共享单车押金具有物上代位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押金作为担保物可以优先抵扣承租人所拖欠的债务,具有优先清偿的效力。因此,押金的该项担保性质使得出租人可以优先获得债务清偿。综上所述,共享单车的押金属性应为担保物权。

五、押金监管机制的探究

(一)整体法律关系上的监管机制——对资金池的监管

可观的押金收入、共享单车的增值收入和公司的盈利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资金池,一旦资金池出现了问题,影响将是多发性的,上至自行车厂的车辆欠款,下至数以万计的消费者的押金退还问题,所以加强对资金池的监管是必然趋势。然而,消费者对共享单车企业的期待值过高——在不允许企业自主投资运转资金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维持现有的租金价格。这增加了企业的生存压力,严重打击其积极性。所以,我们需要寻求一种监管机制,既能有效地监管好企业的庞大的资金池以确保押金退还问题,又能保障企业对资金运转的意思自治,从而在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从上文阐述的押金属性可知,押金属于担保物权,是更加接近质押担保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企业可以获得押金的直接支配权和获取利益权,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律并没有对相关企业有禁止性的规定,不允许企业在获得消费者的押金之后将其挪作他用。以ofo单车为例,近年来ofo企业的市场规模不断发展,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划,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那么这些聚集在资金池中的押金便是共享单车企业的扩大经营、稳步发展的最好的选择。这些押金能够为ofo企业的融资提供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如今“互联网+”以及顺势产生的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ofo公司作为新兴产业的公司,很有可能出现资金链管理问题,从而限制了ofo的发展速度。综上,ofo 共享单车的押金资金池很有可能是共享单车公司融资模式的一种,我们需要承认共享行业收取押金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押金在收取、管理与退还的过程中滋生出众多法律层面的风险与纠纷,包括押金难退、退还延迟、企业非法利用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所以,我们的重点在于合理监管押金的同时又不破坏企业的意思自治,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机制⑦,建立一套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准备金机制。在共享单车以及外扩的共享经济领域下的押金监管,可以考虑实行由自行车行业协会监督企业寻求权威的金融机构制定押金准备金率,并根据押金准备金率预留相对应的押金准备金这一制度,以保障押金退还的稳定性。简而言之,寻找权威金融机构来扮演央行的角色,以此来保护用户的权益。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有利于避免企业发展进入恶性循环。同时,对企业激励和共享行业的高效运转有着巨大的意义。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分散因操作失误、系统风险触发的小概率巨额亏损风险。

(二)局部法律关系的监管机制——按合同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分析

抽象出最简单的模式其实就是,消费者给企业交付押金,企业打开车锁交付单车给消费者使用,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租赁合同模型。要约邀请表现为消费者初次扫码希望用车的请求;要约表现为企业向消费者发出格式条款,希望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阶段为消费者点击“同意”或“接受”按钮并且支付押金以表示同意企业要约的意思表示。单车开锁即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鉴于这一特性,我们根据合同不同阶段产生的法律关系提出相对应的监管机制。

1.订立合同的前期

由上文阐述可知,消费者欲用共享单车,需与共享单车公司签订一个租赁协议。但是在承诺阶段,押金的支付是作为一个不可跳过的必须环节,即消费者想要用车就必须交付押金,否则视为承诺没有生效,租赁合同不成立,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用车。例如,用户在注册ofo的时候,只需要同意《用户注册协议》,其中也并没有涉及有关押金的内容,只有在下一步开锁用车的时候需以支付押金为前提。很明显,这是合同生效的一个必要条款,而平台只有一个《押金说明》。而且,鉴于说明的特性,共享单车平台可以通过随意修改《押金说明》来改变押金规则,、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是被动接受,具有霸王条款之嫌。所以,有必要明确平台的其中之一个合理注意义务——平台应设立一个独立的押金协议,协议中必须载明收取押金的具体金额、押金的使用用途,以及押金应于几个工作日退还甚至是否包含孳息等内容。此外,由于押金数额庞大,平台有非法筹集金额之嫌,所以,该协议应先报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审核,待批准后方可使用。同理,如果平台需要修改协议内容,也应先报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向公众披露。只有我们先将押金协议规范化合法化,才能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对押金的监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规制,从源头遏制平台逃避责任的可能性。

2.合同履行的阶段

合同生效阶段,消费者也已经交付了押金,这期间就是对押金监管的实际落实。本文主要仿照了央行的存款准备金提出了一套押金准备金机制,以此保障在短时期内押金退还的顺利实施。

3.合同终止后

合同终止后,仍然会出现一些退还押金难等问题,那么此时对押金的监管便转化为对平台的追责行为,从而弥补消费者损失。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第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为其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普通的民事诉讼。由消费者自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较之第一种方法,第二种方法诉讼的成本远远高于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极少使用,而且共享单车的押金退还困难一般都属于大规模侵权,所以本文主要探究公益诉讼的追责机制。此处,不得不提出一个特例:bluegogo小蓝车(以下简称“小蓝车”)。该小蓝单车是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城市共享单车产品,于2016年11月23日在天津武清区注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并没有在天津投放小蓝单车,而是选择了在北京、南京、深圳、成都等地陆续投放小蓝单车,即将公司注册地和行为地分离。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纵观小蓝车公司的运营模式以及结合小蓝单车在运营中出现的押金退还难问题所引发的大量押金纠纷,笔者有理由怀疑其目的在于钻法律之漏洞,是企业为了逃避相关法律责任而在制定市场策略时的主观恶意。小蓝车因其注册地在天津武清区,因而天津消费者协会收到了来自全国的投诉电话,最终天津消费者协会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可是,后续的赔偿问题是一大难题,如相关赔偿金额的受益群体集中在哪里?是否能保证每一位投诉的群众都能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很显然,在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机制下,这些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联网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信息交流,针对某些共享单车公司押金难退的问题成立专项委员会,建立一个共通的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企业因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而拖欠押金退还,则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并配合消协或者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赔偿工作。

注释:

① 艾媒生活与出行产业研究中心.2018中国共享单车发展现状专题研究[EB/OL].[2019-02-10].

② 姚燕燕.共享单车可持续盈利模式研究——基于“滴滴出行”运营模式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19,31(04):119-123.

③ 薛虹,葛雨薇.国外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2020(01):56-59.

④ 张学军,储晟婷.浅议共享企业以收取押金为名的债务融资行为[J].财会通讯,2020(08):146-148.

⑤ 杨铁铮.共享单车押金属性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5(02):57-60.

⑥ 左海宁.论共享单车押金的属性及规制方式[J].现代交际,2019(12):58-60.

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也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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