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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价值评估的探讨
——以网络游戏《梦幻西游》为例

2020-03-12宋国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梦幻物品

宋国宇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关于评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范围的界定

对具体事项评估之前,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评估的对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评估的客体,如果评估客体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不清则会对评估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使评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本文也将在一开始便对评估的客体的范围给出应该的限定。

一般来说,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

(1)资产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使用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收益权等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公司通过计算机技术创造出来的,在互联网上供玩家使用,当玩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这种存在于互联网上的虚拟物品,那么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部分权利便转移到玩家手中,这种权利可能是所有权也有可能是使用权等等。比如在网络游戏《梦幻西游》中玩家通过支付费用购买点卡,使用点卡才能进行游戏,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虚拟物品奖励,那么玩家就获得了这些虚拟物品的所有权,这些奖励可以在游戏的交易平台中转让给其他的玩家进而获得一定的现实中的货币资金。那么从这个方面来讲,可以评估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必须是玩家可以获得其一定的权利的物品,而比如盗窃的游戏虚拟物品,诈骗得来的虚拟物品等,其所有权并不在己方,可能随时被游戏制造方找回,也就不属于我们的评估范围。

(2)资产是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既可以是实体,也可体现为无形的权利。其所具有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在能力,是特定主体愿意拥有或控制这种资源的主要动因。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本身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二是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动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2]。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如果其是评估学中定义的资产,也必须具有可以给特定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能力。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如果该物品地转让可以给拥有该物品的玩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无疑是符合我们评估学中资产的定义,比如笔者将一件游戏装备卖给其他玩家,笔者可以获得经济利润。但是如果其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给玩家带来经济利益,是否符合评估所说的资产呢?比如在《梦幻西游》游戏中,一项武器装备只能是自己使用,而不可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整体游戏帐号转让出租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是使用该装备玩家可以在游戏中更加高效地获得其他游戏虚拟物品的奖励,获得超额收益,那么这种虚拟物品是否可以算作评估的资产呢?关于这点,笔者认为,如果这项虚拟物品的各种权利无法转移给其他人,那么其各种权利也只能由当前控制人拥有,如果可以评估也只能评估这些权利对当前控制人有哪些收益,所以也算作资产。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评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范围做一个限定,可以评估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指:拥有该物品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权利主体,可以给权利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虚拟物品。

二、关于评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值的现实意义

当前游戏产业愈发繁荣,许多游戏厂商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设计建立了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如《梦幻西游》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平台——藏宝阁,在藏宝阁上玩家可以将自己在游戏中获得的游戏物品奖励进行出售,或者将自己购买的物品再次进行出售,通过低买高卖来获得价差利润。

以《梦幻西游》为例,目前在藏宝阁上待出售价值超过二十万人民币的单项资产数以千计,如果加上游戏中未出售的存量,可以粗略的估计该游戏的价值体量应该是比较大的。在如此高的交易价格之下,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就存在对虚拟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必要。对于卖家来说,需要有个合理的评估价值,一方面可以对自己的虚拟物品价格有一个了解,避免在进行交易时候给己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经过评估的物品其大致价值量的多少也有了第三方背书,在出售的时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过多的讨价还价,节省交易时间,促进虚拟物品的流通。对于买方来说,尤其是对于游戏不熟悉的新人来说,在购买虚拟物品的时候进行价值评估可以避免自己因买贵而造成损失。

除了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也有利于对法律案件的量刑。比如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案件中需要根据价值量的大小来判断对盗窃犯的量刑轻重。

三、关于评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价值类型的选择

从资产评估实务中可以知道,主要的价值类型可以分为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和残余价值等。不管是在游戏官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还是玩家在私下里进行交易,根据其评估目的,比如是为了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售或者买入虚拟资产,选用市场价值比较合理。

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回溯笔者第一部分论述,当一项虚拟物品只能由当前的权利控制人拥有,这项虚拟物品的各项权利均不能够转移给他人,这项虚拟物品是否还可以称之为资产、是否仍有评估的必要?投资价值的定义: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一项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虚拟物品,虽然无法评估其市场价值,但是可以评估其对当前虚拟物品所有人的价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投资价值。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在评估中是否存在清算价值呢?清算价值突出的两个特征是“快速出售”和“被迫出售”,以《梦幻西游》为例,若是游戏玩家由于各种原因想快速获得资金,那么这个时候就符合清算价值的定义,需要快速地出售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这时候评估也就需要采用清算价值。

四、三大评估方法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1)市场法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市场法的使用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二是要有可以在市场上找到可以比较的交易案例。以《梦幻西游》为例,《梦幻西游》的官方交易平台——藏宝阁就是一个较为活跃的公开市场,绝大多数的玩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虚拟物品的买卖,有这样一个官方的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地维护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一个平台上交易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可以互留信息来交流,于是便有大量的买家卖家来这个市场进行交易,提升整个市场的活跃程度。对于绝大部分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来说,其在交易市场上有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在大量买方和卖方的多次博弈下,最终可以得出一个对于卖方来说会有买方购买的价格,对于买方来说会有卖方出售的价格,即经济学上所说的市场均衡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供需达到均衡,市场达到出清。

(2)收益法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使用的前提: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可以被预测并可以衡量;二是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被预测并可以衡量;三是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被预测。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要分析其是否适用收益法必须符合收益法的使用前提。玩家对于网络游戏里面的虚拟物品绝大多数是用于消费并不是用于来创造未来的现金收入,绝大多数虚拟物品也无法准确的预测其稳定的预期收入,而且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创造收入的年限的确定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总之,笔者认为收益法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评估中应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局限性非常明显。

(3)成本法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成本法使用前提:一是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二是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再生、可复制的资产;三是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绝大多数是有互联网公司通过计算机技术创造出来的,玩家通过执行相应的程序来获得相应的物品奖励,那么这种物品奖励是否可再生,可复制取决于互联网公司对游戏程序的设定。由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种类繁多,则需要分类讨论,部分物品根据游戏程序设定是可以复制再生,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可复制再生的。对于可再生可复制的虚拟物品可以使用成本法,但是对于不能的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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