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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础概念的辨析到道德悖论的疏解
——罗尼·佩弗对马克思道德观的脉络性解读与重建

2020-03-11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总体性悖论阶级

赵 威

马克思主义与道德是否相容是西方学术界(尤其是英美马克思主义学派)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赞成与反对的两派均看到马克思对道德的论述存在着一个悖论:即马克思的著作一方面富于道德判断,即基于对人类的疾苦与福祉关注之上的称赞、谴责、对策等,对“非人”的资本主义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但另一方面又主张道德是意识形态(morality is ideology),并从意识形态阶级性的角度对道德作出否定性评价。为了摆脱上述悖论,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罗尼·佩弗以批判资本主义和捍卫马克思主义为己任①,在其所著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运用分析哲学方法系统梳理了这个问题,认为“摆脱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这一悖论的正确方法是拒斥那种道德(作为一个整体)在负面的、批判意义上是意识形态的观点。”②因此他从意识形态这一基础概念的辨析入手,试图通过厘清“意识形态”的本意来疏解这个悖论,论证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相容性。本文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分析:一、马克思著作中是否存在这一悖论?他否定道德意识形态的原因是什么?二、佩弗疏解马克思的道德悖论的意识形态概念分析是如何展开的?它是否言之成理?三、佩弗对马克思道德观的“重建”有何价值与局限?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是否存在道德悖论?

其实,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直接谈论道德问题是比较少见的③,但如果把他与恩格斯合著以及恩格斯论道德的言论均包括在内,即可看到他们对道德的经典表述,即:“一切已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此他们坚决“拒绝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既不承认“道德的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也不承认超越阶级对立之上的道德,强调“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④因此他们断言“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⑤。有鉴于此,德国思想家桑巴特指出:“马克思主义本身从头至尾没有丝毫伦理学的气味。”⑥福伊尔更直接宣称:“道德是反动的意识形态,应该为马克思主义者及所有的革命的社会主义者所反对。”⑦

那么,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是否存在悖论呢?这个问题与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如何诠释直接相关:如果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论述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那很容易找到他们否定道德及意识形态的证据;但如果深入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做脉络性解读,又可以发现他们批判资本主义和向往未来社会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在显性的道德批判之下存在着隐性的道德期许。例如凯·尼尔森就看到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充满着道德判断——尤其是充满着针对资本主义的严厉的道德谴责。”⑧这将为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作斗争提供重要武器,揭示这种正义原则(平等)的合理性是对社会主义有利的话语。有些学者则从马克思关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论断推出其中的道德基础。例如纳赛尔就指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中有一种不容置疑的伦理成分,这种伦理成分基于一种规范性人类学,一种关于人的概念,而这种概念是衡量和批判一个人的存在的标准。”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持续存在阻碍了人的可能性的实现,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伦理诉讼的基础。”⑨乔治·布兰克特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伦理学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人的尊严、人作为自身目的这一观念。”⑩阿罗诺维奇认为,马克思著作存在一种前后一致的积极的道德理论,其基础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即自我决定;在基于合作的自由人共同体中自我实现是马克思道德观的基础。他说:“马克思规划的核心并不是脱离道德,而是走向一种新的道德观。”

以“重建”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为己任的罗尼·佩弗也从思想的脉络着眼,认为马克思在宣扬道德方面虽然不是一个道德主义者(虽然马克思也用过一些道德字眼,如高尚、无私、正义等),但如果我们把道德原则和标准界定为,以考虑人的痛苦和幸福为基础来约束人的行为的普遍化规定,那么马克思的思想就渗透着道德判断和原则,如关于消除异化和剥削、创造一个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之价值的社会就是基于对人的痛苦和幸福的考虑。马克思不单单是在描述和解释社会现象,他还在颂扬及谴责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并制订与这些颂扬或谴责相适应的行动路线。我们只需看一下《资本论》中描述和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阶级的生存条件,“就能确知马克思做出了规范性的而且实际上是道德判断。”不过他也承认,由于马克思主张中明显存在着对道德和道德理论化的众多批判,因此,即使马克思著作中包含着可被重建为一种成熟的道德理论普遍存在的道德观,将这一事实与他的道德批判协调起来还是不容易的。

那么马克思为何会在道德问题上存在所谓的悖论呢?佩弗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时代局限,在马克思那个时代道德研究尚未成熟,对道德话语的运用还缺乏严格的概念意识与学科体系。只是到20世纪中后期,哲学家才开始搞明白道德的本质,元伦理学才发展起来。二是理论品格,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沉湎于道德论述本身就是接受超凡的道德实体的存在,这样的道德陈述不但空洞无力,还会陷入与科学的唯物史观不一致的本体论立场。三是政治考量,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批判更多着眼于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的功能作用,他们认为宣扬道德真理永恒的观点是有害的,它将起到一种维护资本主义的存在、在阶级斗争中起到一个保守的而不是进步的作用。但佩弗却认为,如果我们因为道德是意识形态而拒斥它,那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它将使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各种不道德现象的谴责变得不可能(纯科学的解释不能完成这个任务,因为既然资本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那么它也是被决定的);对马克思主义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和赞扬也变得不可能。化解这一道德悖论的必要性正如阿罗诺维奇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往往通过自身的道德规范来声称自己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通过揭示马克思的自我实现道德,来动摇资本主义的正当性。”斯托伊诺维奇也说:马克思“不是寄希望于道德说教,而是坚持改变造成不道德的社会状况。”其实在笔者看来,所谓马克思的道德悖论如果从区别“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这两个层面来看它并不矛盾:阶级社会的道德说词不过是掩盖阶级利益与阶级统治的“义务道德”;一旦从“愿望道德”的高度来看,它就是对人的愿望、人的权利和人的自我实现的扼杀,只有共产主义才是实现人的愿望道德的制度安排。

二、意识形态概念的辨别与元伦理学的分析

在马克思那里,由于道德是意识形态之一,因此对马克思道德观的认识关系到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佩弗试图通过对这一基础概念的辨析来完成对所谓道德悖论的疏解。

佩弗首先把意识形态概念区分为“总体性”(global)与“非总体性”(nonglobal)两类:“(1)总体性概念在其应用上比非总体性概念更宽泛,(2)总体性概念被用作纯描述性表达,而非总体性概念用作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性表达。”前者以名词形式出现,后者以形容词形式出现。至于马克思通常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佩弗认为是“非总体性”的,主要是用来对阶级社会道德作否定性评价;但他又指出这两种概念在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主张中都能找到。按照佩弗的说法,总体性这个概念是普拉梅内兹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发现”的,该概念被他们用来“描述世界,表达自己的道德标准、情感和目的的整个思想体系。”这种意识形态概念可以将所有的人类信仰和价值体系都包括在内,因此它既指真正的理论和真知灼见的观点,也指那些错误的理论及引起误导或使人困惑的观点。也就是说,总体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包含“整个”人类思想体系的,中性及褒贬均在其中。佩弗举例说,如果我们假定马克思主义的经验性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古典自由主义就可以称为意识形态的(ideological,形容词形式的表达,而非名词形式的ideology);反之,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虽然也是意识形态,却不能称为意识形态的(文中着重号皆为佩弗所加)。前者已含否定性评价,后者却没有。他进一步指出,如果意识形态在总体性意义上被应用,那么道德是意识形态之主张就不会令人关注(因为它是中性的);但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是在批判的非总体性的意义上主张道德是意识形态的而受到关注(因为它是否定性的)。而佩弗的目的就是要分析论证不加区别地认为“所有道德都是意识形态的”(否定意义)这一论断是难以成立的。

为此,佩弗把道德和(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关系归纳为三种主要立场:“1、道德是意识形态因此必须被拒斥;2、道德是意识形态但是不必被拒斥;3、道德不是意识形态因此不必被拒斥。”第二种只有在非批判意义上才能成立(因为如果在批判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那么它就是该受批判的,故不必拒斥的结论便不成立),可暂时不论。第三种是那些希望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中解读出其道德观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立场,佩弗即属此列。第一种则被认为是坚持拒斥道德的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也是佩弗要集中辨析的。这一立场的论证如下:X是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道德具有X的特征;所以道德是意识形态。结论自然是必须拒斥。如持有这种观点的福伊尔就认为,成为虚假意识的结果是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艾伦·伍德亦坚称道德具有欺骗性,可用来促进特定阶级的利益。对这种立场,佩弗提出三点缜密的反驳论证:1、“说一种特征是X的定义性特征,就是说这一特征构成了某事物被准确地标示为X所必须满足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一旦条件不具备或有欠缺都难以成立。然而,有些观点理论即使没有虚假特征它也是意识形态,这就不符合“必要且充分条件”这一要件。2、一个人对他接受的某种思想或道德价值予以完整认知至少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所以不能说它就是虚假意识。3、“成为虚假意识的结果”也不是X被准确地标示为“意识形态”的充分条件,具有这一特征却不是意识形态的主张是存在的。例如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权不如人们的基本福祉重要的主张就不能用来维持社会现状或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经过对取样的研究分析,可以判断鲕粒的形成过程为:有一粒灰岩碎屑,在海水中不断悬浮沉降,形成多层同心层,成为真鲕。其后由于粒度变大,悬浮较困难,碰撞、摩擦相应变少,有微生物开始附着生长,在周期性的潮汐作用下,不断滚动生长。但是某些环境因素的改变,导致微生物逐渐消亡。在鲕粒的最后生长阶段,形成的鲕层与胶结物无异。最后,由于泥质的加入形成一层光滑的泥质薄膜,终止了鲕粒的生长,最终形成巨型鲕粒。鲕粒形成的环境始终是动水环境。

为了深入辨析这类观点,佩弗把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论述归纳为10个特征:1、产生于阶级社会,或由一个普遍赞成统治阶级及社会现状的阶级成员或社会集团所创立;2、不科学的,3、虚幻的,4、对现实反向的(颠倒的或混乱的),5、虚假意识,6、系统化误导,7、社会性蒙蔽,8、把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社会的共同利益的代表,9、用以证明社会现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正当性,10、起到维持社会现状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作用。佩弗通过逐一严密地辨析,认为它们几乎都不是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即不具备可准确地标示为意识形态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因为每种情况都可能存在反例。佩弗把这十个特征分为三组:特征1为第一组,问题最明显,因为如果X 被界定为产生于阶级社会,由赞同统治阶级及社会现状的群体、成员所创立时,就会变成“一个X当且仅当满足这些条件之一,才是意识形态”这一命题,但“并非所有产生于一个特定社会或历史时代的思想或理论都有助于维持社会现状”,总有一些产生于阶级社会的思想不赞同社会现状,总有一些来自剥削阶级的成员抨击社会现状,马克思及其所体现的共产主义意识就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一个反例。(还有恩格斯、卢森堡、托洛茨基等人也出身于剥削阶级)再看第二组特征2-7,它们预先假设了“关于我们人类社会的、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描述性-解释性理论或观点,具有一个强烈的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或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趋势。”这就把凡是虚假或误导的理论、观点皆归为意识形态,如特征2,说“X是非科学的”大致等于“X与马克思主义不一致”,但这样说不太合法,因为“科学的”是指基于或符合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依赖经验的证据作为证实或证伪的理论或命题的基础,但又不能狭义地理解为由于它不可直接验证或不可轻易证伪就被排除在所有社会系统理论之外。如果说“X是非科学的”,就是说X经不起理性的经验探究和证实,但根据更广义的定义,作为意识形态的相当数量的理论同时也是科学的。再进一步深究,佩弗又指出,特征2连同特征3、4、5(即虚幻性、颠倒地反映现实、虚假意识)均可以被包含在特征6、7“系统化误导”和“社会性蒙蔽”之中,“然而它们中有很多并不维护社会现状”,有的“实际上起到了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作用。”如马克思经验性社会理论与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因此即使X是虚假的或误导的也不能证明X必定是意识形态的,因此佩弗强调:“为了实现维持社会现状和维持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作用,X必须是重大的误导:它必须对社会和政治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显然,佩弗这一辨析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例如掩盖资产阶级以剩余价值的形式榨取工人的无偿劳动、蒙蔽被剥削阶级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就属于重大的误导,它显示了一种描述性-解释性理论能够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方式,但还不是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

最后一组的特征8、9则体现了评价性理论或观点能够成为意识形态的方面。特征8是指“把统治阶级的利益描述成共同利益”的理论,特征9是“为社会现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辩护”的形式,但佩弗认为它们都不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因为它们不是将一种理论标示为意识形态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用于维持社会现状和为统治阶级利益辩护的理论和观点是意识形态的主张就不能成立。至于特征10的理论和观点,几乎已囊括了前面那些成为意识形态的理论。因为它们在阶级社会中都用于维持社会现状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因此佩弗认为:“真正的(不过被掩盖起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性特征是:防碍人类的福祉,或更为宽泛地说,阻碍人类生存条件的优化或改善”。这个定义涵盖了资本主义及以前各个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特征,佩弗把这称为特征11。在他看来,如果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那是因为社会主义在道德上优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更有助于人类的福祉(即有助于优化或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由于特征11的定义仍是非总体性的否定性的,可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不是该定义性特征所能涵盖的。而由于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主要是对阶级社会而言的,即使阶级道德必须拒斥的观点成立,也不等于马克思主义必然与道德不相容,因为恩格斯就说过在消灭阶级对立后“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的话,可见肯定性的道德是存在的,总体性与非总体性的区分是必要的。

三、佩弗“重建”马克思道德观之价值与局限

客观地说,佩弗对意识形态和道德关系的清理只是他重建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具体落实到意识形态概念的辨析和道德悖论的疏解这个环节上,佩弗指出主张道德是意识形态可能会产生三个问题:一、这样做的最终(规范性)标准仍然是以道德为先决条件的,因为追求人类福祉和生存条件的优化的观念正是道德观念,对资本主义非人道的批评依据也是道德观念。其实,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过程来说,道德判断是先在的因素,唯物史观的探索反而是由道德判断激发引起的后续因素,正如前南斯拉夫学者斯坦伊诺维奇所说的,马克思坚持要改造不道德的社会,就要探索支持该社会的力量和趋势、规律、及克服之道。所以需要从道德评价导入科学探索。二、要证伪道德是意识形态,并接受道德不是意识形态故不必拒斥的观点,只需存在不能满足十特征隐含的内在逻辑如“凡是……就是……”或“只有……才是……”这类条件的反例,证伪即可成立。而佩弗通过严密的分析证明几乎每一个特征都可能存在反例。三、该主张片面赋予道德具有保守性的社会作用,但即使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也未必只具有这样的作用,佩弗引恩格斯的话说:“它(道德)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可见恩格斯看到道德亦可代表被压迫者的利益。平心而论,佩弗指出的这三点在逻辑上还是成立的:第一点提供了道德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合法存在的依据;第二点论证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总体性(非否定性)存在的理由;第三点揭示了道德在阶级社会既可维护亦可反对阶级统治这一双重存在的实质。而如果这三点可以成立,这就表明佩弗对马克思道德悖论的疏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

再从具体的方面看,佩弗的一些探索也有学术价值。由于时代的演进与学科的发展,元伦理学与伦理学科体系在20世纪形成,使佩弗能掌握了新的哲学分析工具,发现马克思时代未能注意到的问题。在疏解道德悖论的问题上,佩弗从元伦理学入手可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因为他对意识形态作了描述性与评价性的区分,实际上对应了元伦理学研究的两个视角:实然与应然,即从元伦理学的初始概念如“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引出二者的关系,这正是元伦理学聚焦的问题。应该承认由于时代的局限,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并未明确区分“是”与“应当”的关系,当他批判资本主义时采用“是”的角度;当他赞美共产主义时又采用“应当”的立场。两种立场虽然皆对,但问题在于“是”与“应当”不能割裂,因为,当我们批判资本主义之“是”(事实)时,已包含了“不应当”的判断;当我们肯定共产主义之“应当”(价值)时,又隐含要把它变成现实之“是”的诉求。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道德都应该在场,所以必须拒斥的结论不成立。

退一步说,即使有条件地承认马克思拒斥道德的判断可以成立,佩弗仍然指出要严格区分“道德”概念和“道德主义”的不同,要防止产生把道德主义信条纳入道德概念的误解。“在马克思主义经验性理论中,道德主义信条无疑是意识形态的,但道德不需要且不必接受这一信条,因此(由于这一原因无论如何)不是意识形态的。”在他看来,有道德论述与拒斥道德主义信条是两回事,“没有理由把道德总体上看做是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道德主义则不同,它迷信意识形态的作用,把道德、正义等视为改变社会的精神力量,这违背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他还指出,道德判断有三个标准:规范性;普遍性;基于对人类疾苦与福祉的考虑。第一、二标准是形式上的,第三标准是实质性的。尽管一种理论会由于是“意识形态的”(如形容词形态的否定性评价)而失效,但是妨碍人类生存条件的优化或改善这一最终(规范性)标准仍然成立。换言之,“道德主义”应该拒斥,但“道德”不必拒斥。我们认为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

有鉴于此,佩弗又把马克思的道德观区分为经验性层面与规范性层面。从经验性层面看,阶级社会的道德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因此对它进行拒斥就有必要。但从规范性层面看,例如“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的命题就是诸多道德规范的逻辑起点,而自由、共同体、自我实现等即是该命题的规范表述与逻辑开展,在价值上是无法否定的。其实,马克思对自己的理论定位是很清楚的,他指出“哲学家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因此他最关心的是通过社会批判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武器,而不是像书斋学者那样热衷于抽象的逻辑分析。在无产阶级尚未实现自身解放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强调道德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社会功能当然很有必要。然而当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又不能简单地消灭社会道德。佩弗引列宁的话说:“有没有共产主义道德呢?当然是有的。……资产阶级常常给我们加上一个罪名,说我们共产主义者否定任何道德,这是一种偷换概念、蒙骗工农的手段。”这可以理解为在马克思主义者眼里,抽象道德与具体道德、剥削阶级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既存在又不可混淆,所以不可简单拒斥。但我们还要考虑到马克思与列宁的处境有在野与执政的不同:前者批判现实,后者捍卫既得的革命成果。这反过来又证明,马克思关于道德社会作用的论断是对的。凯·尼尔森也曾指出,马克思所谓道德是在“道德社会学”的意义上说的。其实,“道德社会学”不是只有批判功能的,如果连规范层面的道德价值也不存在,也就无法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辩护。

然而,佩弗的探索仍存在某些不足。从理论上看,他对意识形态做了“总体性”与“非总体性”的区分,从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来看,“总体性”是普遍的描述性的,它不分褒贬地囊括所有思想主张;但如果“非总体性”是特殊的且仅指否定性的评价那一部分,那么肯定性的评价如何归属?这显然是一个漏洞,它将导致其他结论不严密。例如,前述佩弗把道德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划分出三种不同的态度,并绕过或忽略第二种而集中分析第一种存在的问题,以证明第三种是成立的。但如果把他关于“总体性”与“非总体性”的概念代入分析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1、在运用非总体性即批判性意识形态概念时,道德当然应该拒斥;2、在运用总体性即非批判性意识形态概念时,道德就不必拒斥;但是3、当宣布“道德不是意识形态”不该被拒斥时,那么把意识形态概念区分为总体性和非总体性就有问题了,因为在总体性的概念下该命题是不成立的。再说,一个词从名词形式转为形容词形式即从中性变为贬义,其依据何在?

①佩弗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居,他认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和社会的方面功能失常的大多数观点以及他对于革命运动的兴起和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预言的的确确是正确的。”参见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6、12、10、187页。

③在马克思为第一国际执笔的《协会临时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表面上“承认真理、正义、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关系的基础。”但这只能代表协会的主张,不代表马克思个人的思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此外,马克思通常在论及道德与意识形态问题时,大都持否定态度。恩格斯论道德比马克思多得多,凯·尼尔森指出:“与马克思相比,弗里德利希·恩格斯更多、也许更充分地讨论了道德问题。”但他们的道德观是基本一致的。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75页。

⑥《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2页。

⑦[美]Feuer.Lewis.S,Ethical Theories and Historcal Materrialsim,PhilosophyandPhenomenologicalResearch,Vol.6,No.3,(1942).

⑧[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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