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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的挑战: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内还是在其之外?

2020-03-11张爱军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年6期
关键词:罗尔斯民粹主义正义

张爱军

内容提要| 罗尔斯正义理论包括伦理学正义论和政治学正义论。伦理学正义论是其著作《正义论》的主题,政治学正义论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主题。伦理学正义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得到了更加系统的论证和修正。无论是伦理学正义论还是政治学正义论,贯穿其中的主线都是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平等的词典式排列保持不变。伦理学正义是完备性的,政治学正义是独立的。伦理学正义和政治学正义调节社会的基本结构,政治学正义调整政治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既需要伦理意义上正义,也需要政治意义上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题和作用不能变,正义论证的基本方法“反思的平衡”及其逻辑推演不断调整。罗尔斯的伦理学正义与政治学正义来自于自由主义内容,虽然对于自由主义的外部挑战揭示了罗尔斯个别逻辑和内容的不足,但并没有破坏罗尔斯的理论根基。罗尔斯的理论还遇到实践的挑战,尤其是民粹主义在杂糅各种极端化主义之后,加剧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挑战力度。只要没有冲破罗尔斯自由与平等的正义边界,就仍然在罗尔斯的正义边界内工作,自由与平等仍然具有恒久性生命力。

诺齐克曾经说过,自从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之后,后来者或者在其理论之内进行研究,或者给自己找到离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由。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轴心式的转折”。自由至上主义、社群主义无疑是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内进行研究,在肯定罗尔斯正义理论合理性的同时,批评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足,并形成了批判与回应的对话。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时代的反映,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与反思。是否能够找到离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由,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族群主义、种群主义能否纳入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及其解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伦理学的,但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各个领域。不但在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其他相关领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研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方面要展示罗尔斯的基本观点,另一方面要注重其独树一帜的逻辑推演。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自由平等,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社会选择逻辑推演逐步展开。通过价值规制社会基本结构,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规制成员行为、正义感和基本善。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目的,是取代西方一直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

罗尔斯的基本观点是自由的平等或者平等的自由,即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与平等是词典式的排列,自由具有优先性,在自由充分满足之后才能满足平等,社会的不平等必须让“社会最少受惠者”所接受。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是个体主义的,个人自由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又具有平等主义倾向,其目的是克服社会的偶然性。

罗尔斯的基本观点在其《正义论》开篇就以理想主义的特点进行了精致式阐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允许我们默认一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罗尔斯这一精致式的观点可以做更为细化的解读。

第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所针对的是功利主义。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目的,是取代功利主义。从正当与善的角度来说,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且正当可以独立于善而存在,功利主义强调善优先于正当,善可以独立于正当的功利主义必须让位于正当优先于善的公平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自由与功利主义的自由一致的地方,即强调自由的价值和重要性。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自由与功利主义的自由不一致的地方远远高于一致性的地方。罗尔斯深受康德的影响,强调自由是目的,而功利主义认为自由是手段,是提升人类幸福与个性的手段,是实现多数人幸福和经济发展的手段。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是手段就具有牺牲个体自由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也就是说,为了多数人幸福,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就可以牺牲个人自由。所以,尽管功利主义有如此精致的简洁的特性,也必然加以拒绝,因为牺牲个人自由是不正义的。多数人的权利不能建立在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基础之上,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同等重要,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就等同于是剥夺多数人的权利,因为多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是变动不居的,多数人与少数人具有同等的自由,多数人的幸福不能建立在少数人的痛苦之上,也不能建立在通过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的基础之上。他在多数人裁决、服从不正义的法律、公民不服从、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的论述中再次强调了个体权利的绝对重要性。“当各种基本政治自由得到维持时,人们就能获得这种共同理解和尊重这些限制条件”。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91页。

功利主义要追求幸福的微积分,却忽略幸福的个体性和专属性。功利主义通过确立公平的观察者来体验所有人的幸福,幸福的多样性使公平的观察者陷入自我矛盾。功利主义通过个体体验推广到整个社会,却忽略了社会的复杂性。功利主义通过平均功利主义来调和其自身的矛盾,却造成社会剩余额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罗尔斯的正义论克服了功利主义的不足,通过寻找社会的代表人取代公平的观察者。在罗尔斯看来,公平的观察者如果人格化,公平的观察者就具有人自身的不足,如果非人格化,就难以成为公平的观察者,不能做为一个理性人参与契约的制定。这种非人格化转化为人格化,人在契约之外,这在霍布斯那里,就成为一个不受制约的主权者,变成可以随意支配人类命运的利维坦。

第二,罗尔斯强调了制度的决定性。正义与制度密不可分。制度不但需要价值的引领,更需要正义的价值引领,正义必须成为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不是排在第一之后的价值,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价值。没有正义的价值引领,制度无论运行如何有效,都会导致不正义。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正义可以脱离制度而独立存在,正义与制度既可以并行,也可以逆行。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价值与制度不但并行,而且正义内化于制度的首要价值,从而为制度注入了灵魂,使制度成为正义价值的践行者。制度决定人,不但是制度本身决定人的行为,而且还是制度价值使人的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在罗尔斯看来,良好的社会是所有人都接受公平正义的社会,良好的社会决定公民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公民是良好社会的结果,是制度决定的结果,同时具有公平正义的公民必然会支持公平正义的社会和公平正义的制度,二者互相支撑。

第三,宪法是正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正义制度的核心是宪法正义。宪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而不是相反。罗尔斯从纯粹正义的视角切入,认为只要程序是正义的,程序正义无论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有效地规制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这包括自然义务和责任,也包括社会义务和责任。作为制度正义与宪法正义的要求,自然义务就是“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至少在对我们来说代价不很大就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如此。”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34页。宪法正义是自然、社会义务和责任的保障,保证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健康行使。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又会反过来支持宪法正义,使宪法正义与个人义务与责任良性互动和和谐。

第四,公平正义的内容体现词典式排列的特性。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平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身所有人开放。”在此罗尔斯刻意强调的是:“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02~303页。第一个原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强调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自由排在第一位,平等排在第二位,只有满足了自由之后才能满足平等,自由永远不能排在平等之后,否则平等具有以专制主义的面目呈现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即便是排在第二位的平等,也要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同时,“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一方面与功利主义划清了界限,另一方面又再次强调了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替代性。

实际上,罗尔斯以词典式排列的方式强调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平等,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内容和标志,没有平等,自由就会沦落为精英主义的自由;没有自由,平等易于导致专制主义和威权主义,追求平等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新的奴役方式。

二、罗尔斯公平正义的逻辑推演

如果说政治家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那么思想家则是把简单的思想复杂化。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思想家的思想都非常简单,但为了证明其思想观点,他们都会通过各种方法来论证,使其观点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穿透力。论证的方法数不胜数,如实证方法、田野调查法、阶级分析方法、定量方法、定性方法或演绎推导。在现代社会,把科学方法应用到理论当中去,实证方法被认为是最为可取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往往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但也容易流入形式主义的陷阱。价值中立实际是价值隐藏,思想家和研究者们在研究问题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注入前人或者本人的价值立场乃至意识形态立场。相比较而言,罗尔斯一方面强调自由平等的新自由主义价值观,“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8页。另一方面通过演绎和“反思的平衡”对其思想进行了理论化和系统化。罗尔斯设置了正义的主观环境、客观环境、无知之幕和社会选择,通过各种选项的比较,尤其是通过功利主义与正义理论的比较,让人们认识到选择正义理论的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第一,正义的客观环境。正义的客观环境基点是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资源过于匮乏极端匮乏,就会形成暴力、仇杀、战争、争夺,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就会变成狼与狼的状态。极端匮乏如同撒哈拉大沙漠或者北极,人无法生存,也就不需要正义。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物质生产极大丰富,物质充分涌流,各取所需,也无须公平正义。资源中度匮乏的意义就在于,资源不足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情况下,或者通过公平分配,使资源得到优化,并使“社会最少受惠者”接受不平等社会;或者通过非公平分配,使资源利用劣化,导致资源大量流失和浪费。如果资源不能公平分配,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或者出现两极分化,形成“社会最少受惠者”对权力阶级、富人阶级的歧视和仇恨,使罗尔斯所言的嫉妒心理超越了其自身的边界,社会就不会形成“橄榄球型社会”,反而是形成了“哑铃型社会”。资源中度匮乏的意义在于,由于人们具有利益一致性才有了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由于人们具有利益的不一致性才需要正义原则而不是根据权力进行调节。

第二,正义的主观环境。正义的主观环境基点是理性而冷淡。理性之所以为理性,在于认识到理性的限度。罗尔斯不但认识到理性的限度,而且从冷淡的角度又为理性设定了新的限度。互相冷淡或者对别人利益不感兴趣,却“为社会利益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7页。只有主客观环境存在,才会有“适合正义德性的机会。”④同上。互相冷淡的优势在于,防止仁爱、同情心等利他主义的泛滥,防止“温情脉脉的面纱”侵蚀正义主观环境、正义内容。在罗尔斯看来,利他主义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也很明显,即使正义契约无法达成,使正义的内容无法实现。

第三,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设定。在西方政治传统中,自然状态的设定是研究问题的起点,但自然状态的内容有所不同,比如有卢梭的美好的自然状态,有霍布斯的充满战争与邪恶的自然状态。与此同时,西方既有理性主义狂飚的传统,也有非理性主义的补正。理性主义相信理性的能力,认为理性能主宰一切。理性主义的无所不能受到宗教、知识、理性、非理性的限制,从而厘定了理性的边界和限度。无论是从知识宗教学、知识伦理学、知识政治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经济学等的多重角度来说,知识都是分立的,人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面对上帝的全知全能,人具有无知无能的本性;面对伦理学,人具有直觉主义的本性;面对政治学,人具有权力冲动的本性;面对社会学,人处于本能与理性之间,本能既排斥知识又排斥理性;面对经济学,人具有本能的从众心理,并非完全都是理性的选择。无论从何种视角去分析,都具有无知的限制。罗尔斯在此基础上确立的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之后设置无知之幕。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从更高一级的层次展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指:“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6页。无知之幕包括三个方面的无知:不知道其自身在社会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不知道其自身的善的观念和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其自身生活在社会中的经济状况、政治状况、文明水平和文化水平。“各方有可能知道的惟一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到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7页。在此基础上,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与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人总是要受到知识、思想、判断能力的限制,且容易被“渴望、偏见和私心歪曲”。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7页。无知之幕既可以是薄的无知之幕,也可以是厚的无知之幕,人们随时可以从无知之幕进出,当无知之幕走向现实时,无知之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无知之幕具有现实的道德直觉特点,也具有理性特点。

第四,形式的限制。罗尔斯为了强调其正义原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正义原则进行了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级性,即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高度概括的,“即必须能够不使用那些明显的专有名称或通过拼装特定描述的方法来概括原则。”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罗尔斯认为,洛克就是从神学的意义上阐述一般性的,无知之幕之下订立的契约和选择的原则就是一般性的。普遍性是指“它们因人们具有道德人格而必然对每个人有效。”⑤同上。公开性是社会契约所要求的,“是为了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而选择原则的。”⑥同上。“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⑦同上。终极性是指“各方把原则体系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⑧[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2页。这些对正当观念的限制合在一起就是:“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5页。

第五,社会选择。在主客观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罗尔斯提供了社会选项: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论原则、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者、混合观念。除了两个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他的选项都具有其致命的缺欠和不足。古典目的论原则无法确立人际关系的比较,且不符合无知之幕的设置;直觉主义只是“半个”正义观;公平正义的形式限制排除了利己主义;混合观念逻辑无法自恰。只有通过“最大最小化原则”选择自由平等原则,防止人生冒险,达成理性而冷淡的主观条件,才能堵塞人生大冒险的通道。

罗尔斯的逻辑推演避免了原子化个人主义的陷阱。如果说哈耶克是从人类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中跳出了原子化个人主义的巢穴,罗尔斯则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中解决了原子化个人的弊端。但是,所有人利益一致,所有人都采取了最大最小化原则采取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具有所有人等同于一人的逻辑缺欠。在现实社会中,只要存在两个人,就不可能完全一致,这个世界本来就是多元的社会。同时,通过正义感和基本善来确立稳定性,终归还是缺少真正意义的稳定性。

三、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自我修正

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开放性和自我修正,主要缘于其他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以及罗尔斯做出回应和自我修正。这一方面丰富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容,另一方面保持正义理论的开放性和吸纳性。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分为理想部分和非理想部分,理想部分是在“组织良好的社会”和“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理想正义理论是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批导。理想的社会是同质性的社会,所有人都接受正义观念,受正义观念的指导。人们基于利益一致合作,基于利益冲突而受公平正义的调节,所有人都会根据正义的观念而构建正义的契约。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是完备的学说,但正义论一元的完备伦理学说,不足以应对西方宗教、哲学、道德、利益、族群、种群的多元社会的挑战。

罗尔斯指出: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政治自由主义》既是对社会多元的现实回应,又是对自由主义内部和自由主义外部挑战的回应,同时也是对《正义论》的改进、完善和修正。罗尔斯的伦理学正义转向政治正义,建构正义转向民主传统正义,完备的整合性学说转换成独立的政治正义理论,理性转向公共理性,心理学意义上的正义感转到重叠共识和宪法共识,并通过重叠共识和宪法共识获得稳定性。自由平等在政治正义得到强调和演化,自由平等的个人转化为平等自由的公民。原来的正义是社会结构的首要正义,社会结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政治正义仅包括政治结构、政治制度和正义宪法。

(一)理性多元而非同质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元性和理论性,目的是为现实提供理论指导和理论支点。而现实社会则是多元性甚至多元主义的,一元论的理论建构显然不适应多元的理论事实和社会现实,不断回应理论与现实的质疑使得罗尔斯的伦理学正义论走向政治正义论,完备的伦理学说走向非完备的政治学说。政治正义成为不受宗教学说、道德学说、哲学学说支配的独立的政治正义。

由伦理学基础到政治学基础。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发展,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正义论》首先就无法面对多元的社会,无法解决多元学说、多元利益、多元价值观、多元意识形态、多元社会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多元矛盾和冲突,既是社会的,更是政治的。

如果从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命题出发,人们不但是议论政治的动物,而且还是参与政治的动物。如同《正义论》论证的一样,在政治上人不但具有合作的一面,也具有利益冲突的一面。政治上的冲突,既可以通过暴力流血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只有政治正义,和平解决的方式才会成为首选。政治正义就是政治制度的首要价值,政治正义才会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才会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防止“政治无赖”。《政治自由主义》既是对《正义论》自由平等正义原则的延伸,又具有独特的内容。也就是说,政治正义是解决政治领域矛盾冲突的基本原则。“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也就是寻求一种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观念。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涵的特殊形而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它的目的之一,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规定政治的领域及其正义概念。”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9页。正义观念是政治性的观念,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其表达不依赖于任何更为广博的完备性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它是按照根本性政治理念而精心论证的,且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

政治正义依赖的是“特殊社会”。政治正义不再是原初状态的情况下,在无知之幕之后的选择,不是来源于“一般社会”,而是来源于“特殊社会”,即民主政体的“特殊社会”。也就是说,政治正义不是泛泛地存在于“秩序良好的社会”和“法律被严格遵守”的社会,而是存在于西方国家的民主社会,来源于西方民主社会的文化传统。正如罗尔斯说:“它的内容是借助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做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此种文化由一立宪政体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那些司法解释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所组成。因此公平正义是从某一传统内部开始的,而且也把作为世世代代长期传延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看作是它的基本理念。”②[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2页。很显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由理论到制度、由制度到民主制度、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变,使其理论的抽象性普遍性意义向实践性和特殊性意义转变。

(二)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具有明显的边界。非公共理性有许多种,公共理性只有一种。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的理性,公共理性不适合公民对政治生活的个人性反思。公共理性具有探究性指南,其目的是追求实质性正义,捍卫自由主义价值。“公共理性便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点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③[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26页。“ 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分享着政治权利和义务。”公共理性在多元社会需要政治正义的引领,政治正义就是政治。政治自由主义不但是独立的,而且需要公共理性才能达成。没有公共理性,仅有私域理性,人们在政治上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贡斯当把社会划分为两个领域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二者有明显的界分。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由公民社会的公民通过理性讨论。

(三)重叠共识归于宪法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的历史,首先是观念的历史。由是观之,人类冲突的历史,首先也是观念冲突的历史。政治正义是解决人们观念冲突的形式上的核心价值。在韦伯和伯林那里,都看到了价值冲突的巨大风险,都发现了敬畏一个神就会得罪其他神的人类价值困局,于是韦伯提倡价值中立,伯林提倡多元论。但在政治社会,解决的又是重大而迫在眉睫的问题。没有政治的正义原则引领,在政治上没有取得共识,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分裂和社会的动荡。人类在这个方面经济教训不少。但如果缺少稳定性、应用性、客观性、普遍性和终极性,共识就是没有生命力的,今天的共识会变成明天的断裂。一个公民社会,如果没有对正义价值、正义原则的终极性共识,就是短命的共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理论证成的稳定性与一致性,显然不适合多元的社会。一些多元的理念相互矛盾和冲突,不能成为构建共识的材料和原素。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创造的一个新概念。既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都是多元的,在多元社会如何共处,就是一个难题。尤其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政治多元化,即使是具有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也难以共处同一个社会中。人们在共享自由平等价值观的前提下,对自由与平等的理解不同,导致走向不同的文明道路。“秩序良好的社会”终归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多元社会的现实存在,如果没有共识,又很难延续下去。“秩序良好的社会”只能是宪法正义的社会。政治正义是独立的,独立的政治正义只能通过宪法来解决。稳定的社会必然通过宪法来获得永久性和终极性。“只要对那些被人们合乎理性地视之为公平的宪法根本和已确立的政治程序达成了坚定的一致,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所志愿形成的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就可以得到正常维持。”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44页。

四、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外部质疑与反思

思想家们围绕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理论展开了自由主义内部与外部的不同争论。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主要是来自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自由主义外部的争论主要来自桑德尔、麦金太尔、沃尔泽等人的社群主义。

(一)自由主义

诺齐克的代表作是《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他对罗尔斯的批评与质疑不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而是强调自由的至上性,自由不能受到平等的侵蚀和破坏。他从分配正义涉及财产与国家的产生关系来说明,国家产生的目的不涉及财产的分配。诺齐克认为只要财产来源正义、程序正义,只要财产获取正义,转让正义,转让时的不正义得以纠正,国家就没有干涉财产分配的理由。国家不需要在分配中扮演分配正义的角色。在诺齐克看来社会的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不能通过侵犯权利来解决社会不平等。不平等是一种客观事实,通过分配解决不平等最终会导致更大的不平等。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国家强行干预不平等往往会导致不公正,不道德。

诺齐克认为,纠正不平等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通过纠正不平等来破坏权利,违背社会公正。诺齐克认为,最好的国家是“最弱意义的国家”,“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即将自己限制于防止暴力、偷盗、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少功能的国家,被证明是合理的。”相反,“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将侵犯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②[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页。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社会最少受惠者”强调社会平等,诺齐克则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认为社会不平等是人类的不幸,但与权利无关。

诺齐克思想强调自由至上、权利至上,强调国家的较少功能,罗尔斯的回应是:自由意志论对社会基本结构没有任何作用,“政治权威与公民身份都是通过社会契约观念本身而得以理解的。由于自由意志学说把国家视为一种私人性联合体,所以它否认契约论的根本理念,故而,对于基本结构之特殊正义论来说,自由意志学说没有任何作用,这一点也就非常自然了。”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81页。社会基本结构、政治结构具有根本性意义,决定着各种私人共同体。私人共同体善受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的制约。

(二)社群主义

社群主义研究的重心是共同体及共同体之善。善独立于正当,正当为善服务。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桑德尔认为:“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以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简言之,要问的问题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②[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页。在桑德尔看来,权利不能优先于善,善应该优先于权利。人生活在共同体中,每一个共同体都具有独特的善。共同体的善优先于个人的善,权利应当服务于善。

社群主义者强调了共同体的善及其作用,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依然能够得到解释。与诺齐克一样,社群主义者强调的是共同体,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在《政治自由主义》里强调的是政治结构、宪法结构。正义与政治正义都是社会政治结构的首要价值,社会政治结构决定共同体的善,而不是共同体的善决定社会政治结构的善。人们只有在一个良好的社会里,或者平等而自由的公民只有在良好的民主政体之下,才能保证和过上共同体良善的生活。罗尔斯的社会政治结构的正义是社会共同体善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共同体善即使存在,也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社群主义共同体的善,在分享了正义及其政治正义,尤其是分享自由的同时,却忽略了自由这一根基。

(三)社会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是社会交往理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伦理学与政治自由主义两个层面的争论。在伦理学层面,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通过全体一致同意选择自由平等原则,哈贝马斯则认为,通过社会交往、交流、辩谈和沟通,才能保证理性的恒久性,否则理性就会成为灰烬。但在罗尔斯看来:“关于哈贝马斯的见解与鄙见之间的两个主要差异,首先一个差异是,他的见解是完备性的,而我的见解却是一种政治解释,且仅限于此。这第一个差异较为根本,它设置并构造了第二个差异。该差异关涉到我所谓的我们的代表设置之间的各种差异:他的代表设置是作为其交往行动理论之一部分的理想辩谈境况,而我的代表设置则是原初状态。这两种不同的代表设置有着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也具有服务于不同意图的不同特征。”③[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395页。

在正义方面,哈贝马斯指出了罗尔斯程序正义的逻辑缺欠:“按照程序正义的观念,正义是正义程序之结果。只有程序是确定的,而结果则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程序本身是正义的,那么它所达成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但是,在设立正义程序之前,罗尔斯实际上已经对‘自由’和‘平等’这两种价值具有了坚定的承诺,而程序只不过是把这两种价值推演出来并加以制度化而已。换言之,只有体现‘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是正义的,而不是任何原则都可能是正义的。这样,正义就不是正义程序之结果,相反,程序变成了为达到某种预定结果而选择的设计。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不是程序的, 而是实质的。”①姚大志:《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程序的正义”意味着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多数决定”,真正的正义应该是程序的,而不应是实质的。哈贝马斯意图建立一种合理的对话、交流和协商程序,人们通过这种合理程序来达成共识,而正义是由这种共识决定的。

很显然,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争论,主要是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上的争论。罗尔斯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受到了哈贝马斯的质疑和批评。罗尔斯在回应这一质疑时,论证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性,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且受实质正义的制约。

(四)平等主义

平等主义追求平等的核心是经济平等。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是社会事实,这种不平等以“最少受惠者”所接受为前提。这种转化解构了平等主义所追求的经济平等及其经济平等对政治平等的优先性,防碍了平等主义对政治、经济、社会的统摄作用,必然导致平等主义的批评。自由主义的“顺流而下”的品格与平等主义“逆流而上”的品格相矛盾,其冲突在所难免。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既是理论上逻辑上的冲突,也是实践上事实上的冲突,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冲突。罗尔斯的理论解决方案把自由与平等的词典式排列,平等主义的解决方案是追求起点、过程、结果的平等。如何在理论逻辑实践三者之中保持平衡,是现代文明社会面临的重大难题。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思想是自由主义的组成部分。马克思的思想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条件,自由是全面的自由,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平等是无产阶级的平等,无产阶级不但要经济平等,还要政治平等,政治平等是经济平等的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罗尔斯受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启发,他的正义理论将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转化:自由转化为个人自由且具有优先性,平等转化为差别原则的“最少受惠者”。其实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与罗尔斯的平等具有很大的不同。马克思的平等不但是实质上的,而且还主要是经济上的,政治平等只是实现经济平等的手段。罗尔斯的平等既是政治上的,也是经济上的,但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各自具有其应用的范围和限度。

(五)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最大的净余额,追求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追求幸福的质与量,本身具有合理之处,这也是功利主义长久不衰的原因。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反批评,主要是找出罗尔斯正义论逻辑上的不足。功利主义从自由原则、“一般正义观与特殊正义观”、最大最小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了批评。功利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提供了“一致性论证”和“契约论论证”。按此推理,“罗尔斯的自由原则并不能绝对地排除农奴制或奴隶制,因为自由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允许自由的不平等,即如果自由的不平等能够使每一个人都受益,那么就能够得到辩护。”②姚大志:《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罗尔斯所设置的原初状态把选择正义原则的问题简单化,确保了其结果具有罗尔斯所希望的道德性质。罗尔斯的“特殊正义观”,只适合于有利的条件,而不能够直接应用于不利的条件。

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提出了批评,认为差别原则不仅应该是在原初状态中和无知之幕的后面被人们选择的,而且应该在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仍然是人们能够接受的。功利主义者用“预期功利最大化规则”来取代“最大最小化原则”。在姚大志看来,“首先,功利主义者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批评是合理的。在‘自由原则’的问题上,功利主义者敏锐地看到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与‘特殊正义观’之间的不一致。”“其次,功利主义者对正义原则之证明的批评是不合理的。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是契约主义的,而这种契约主义体现为原初状态的设置。”①姚大志:《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不过,针对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功利主义者也在试图通过修正自身进行调整和回应,“规则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动机功利主义”等就是这些回应的理论成果,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追求社会的最大净余额、不能做出人际比较等逻辑与现实的双重不足,即使强调和重视自由与权利,也难以解决其内在和外在的矛盾和冲突。

总体来看,罗尔斯受到的思想挑战是多元的,这些多元的挑战既激发了正义理论、政治正义的活力,保持了正义、政治正义的理论动态平衡,又使正义理论、政治正义理论保持着动态开放性。

五、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实践挑战

即使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回应和修正了他的正义理论,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种挑战既具有对个人主义根基的挑战,也具有对自由平等价值的挑战。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西方民主文化的传统,尤其是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本来就给政治正义带来了政治风险。因为现实社会并不是“秩序良好”“法律被严格服从”和政治正义支配的社会。在罗尔斯的语境下讨论正义、政治正义,也就是无论什么样的主义、运动、实践,都必须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进行,离开了民主政体,即使是有政治正义,政治正义也不会成为非民主政体的核心价值。很显然,罗尔斯正义理论即使是从理论到现实,面临着现实的挑战,也只能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民主政体框架下面临的挑战。

现在西方国家主要面对来自民粹主义的挑战。民粹主义是思潮、运动、动员、参与、策略的综合体,其核心是反精英、反建制、反主流。“在民粹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潮,又是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一种政治策略。作为一种政治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其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它反对精英主义,忽视或者极端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平民化便成为民粹主义政治运动的本质特征,从此意义上说,所有群众性社会政治运动都带有民粹主义的性质。”②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民粹主义》,《国际政治研究》2017年第1期。

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民粹主义左翼和民粹主义右翼。“从概念上看,民粹主义虽然结构简单而且内涵浅薄,除了人民至上原则和‘人民—精英’二元框架外似乎别无他物。然而,一旦它与其他内容丰富的意识形态或观念相勾连,比如与右翼的保守主义、民族主义甚至种族主义相结合,或与左翼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社会主义相结合,情况就变得异常复杂。当前的民粹主义新浪潮具有鲜明的右翼色彩,民族主义的色彩异常醒目。”③林红:《美国右翼民粹主义浪潮中的白人身份政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民粹主义左翼把平等极端化,民粹主义右翼把自由极端化,破坏了自由与平等的词典式排列。民粹主义左翼在分享自由价值的同时,把平等推向第一位。右翼在分享自由价值的同时,把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相结合,通过集体主义侵蚀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根基。

需要指出的是,民主政体的民粹主义是真民粹主义。真民粹主义才需要正义理论,尤其是政治正义理论去调节。现在的问题是,民粹主义是什么政体的民粹主义。有学者把民粹主义泛化,认为具有威权政体的民粹主义、专制政体的民粹主义、民主政体的民粹主义。从罗尔斯的视角来看,只有民主政体的民粹主义,非民主政体没有民粹主义。非民主政体的民粹主义,其实质是“乌合之众”。作为思潮、运动、动员、参与、策略的多维度多向度的民粹主义,在民主政体的特色是不容混淆的。民粹主义具有自由性、独立性、自主性。民粹主义是自由的结果,本身不受外在的控制,自主地推进其社会诉求和政治诉求。非民主政体民粹主义既不自由也不独立更难自主,受专断权力的支配,为专断权力服务,成为专断权力的工具。民粹主义的社会诉求是有选择性的诉求,诉求的性质和范围都受专断权力的控制。如果说非民主政体有民粹主义,也是不完全的民粹主义,或者说是伪民粹主义。在非民主政体的伪民粹主义,是不需要正义理论、政治正义去调节的,而需要专断的权力去调节。

民主政体的民粹主义需要正义理论、政治正义调节。这是因为民主政体本身就是和平调节政治冲突的政体。政治正义是民主政体的首要原则,民主政体调节社会多元诉求,其中必然包括民粹主义的社会与政治的诉求。民主政体通过保障言论自由的方式保障民粹主义的言论自由,通过加强政府职能来提升民粹主义的诉求。“社会最少受惠者”仍然通过平等来解决他们的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哪怕是极端的诉求,也在保障之列。民主政体的宽容不宽容者会起到保障民粹主义言论自由的作用。民粹主义右翼同样处于受民主政体保障,受政治正义的调节,只不过是保障的内容有所不同。无论是左翼民粹主义还是右翼民粹主义,最终仍然会通过公共理性达成重叠共识和宪法共识。民粹主义无论与什么主义相勾连,也都没有越出民主政体的架构,也没有毁灭自由平等的正义价值和正义原则。

民粹主义在实践上的挑战,也容易隐入悖论。民粹主义反精英,进入政治就成了政治精英,不得不放弃至少部分放弃反精英的理论和实践。民粹主义反主流,进入政治之后也必须奉行政治正义的主流价值观。民粹主义反建制,但又必须在建制中才能生存。政治上的自由竞争,也必须在政治竞争中奉行政治正义。民粹主义没有系统深刻的理论,只有与其他理论相结合,才会形成其力量。无论如何,民粹主义都离不开自由平等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接受公平正义、政治正义的调节。民粹主义追求民粹而得精英,这是民粹主义的悖论,也是精英对民粹的平衡,其背后支配的原则,既是正义论的伦理原则,也是政治正义的政治伦理原则。民粹主义的实践,仍然是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框架下工作。人类社会想找出离开罗尔斯的理由,只有在民主政体之外。在民主政体之内,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依然深刻。

民粹主义的极端化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运行,其他诸如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功利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平等主义、第三条道路及其各种主义的变型,显然都没有超出自由与平等的边界。无知之幕的方法论意义并没有使理性狂妄到人可以战胜一切。理性与公共理性不断打破交流、沟通的“信息蚕房”。自由平等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参与自由等都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进行。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依然是政治稳定性的基本条件,正义感也在不断加固其稳定性的条件。平等自由的公民通过社会与政治的“互惠性”而进行稳定性的合作。平等的自由公民参与政治尽管有极化的现象,但并没有从根基上破坏民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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