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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

2020-03-08曹艳春王玉宝

求是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海洋强国船员保护

曹艳春 王玉宝

摘要:作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基础,船员不仅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国防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在我国船员职业缺乏吸引力,船员流失严重。我国船员劳动权益并没有得到应然保护,在修改《海商法》之际,“船员章”的修改应当同时考虑到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发展的需要,提高船员职业保障,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重点增加船员劳动合同等必要条款,保护船员体面劳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船员的各项特殊劳动权利,增加船员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海洋强国;船员;劳动权益;保护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6.013

素质精良的船员队伍是航运产业之所依,也是“海洋强国”之所依。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过去,海上探险、海上贸易造就了船员,船员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世界贸易更是有超过90%的运输量依赖海上运输。正如前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乔普勒斯所言,“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将有一半人会受冻挨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配员标准:一艘30万吨的VLCC(超大型油轮)最低只需要配备14名船员,而船舶造价却高达1.5亿美元,装载的原油价值更是远远超过1.5亿美元。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65.9万人,2019年外派海员15.5万人次,却承担了国家水路货物运输的全部任务。作为航运业的专业辅助人,船员在和平时期既要履行上船协议的私法义务,又要承担《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中保障船舶安全、环境安全等公共责任;战争时期则可以和海军并肩作战,共同维护国家的国防安全。2018年12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巴拿马期间,与“玫瑰轮”船长通话,询问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慰问全体船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航运事业和船员队伍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船员队伍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海上主权安全。《海商法》全面修改过程中,船员的劳动权益保护理应得到关注与重视。

一、问题意识:船员用工模式变化及其劳动权益保护赤字

目前我国船员总量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659188人,同比增长5.3%。海船船员784355人,同比增长6.3%;内河船舶船员874833人,同比增长4.4%。其中,新增注册国际航行海船船员29946人,新增注册沿海航行海船船员16752人,新增注册内河船舶船员37 256人。从数量上我国俨然成了船员大国,但质量上还有很多的路要走。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用人体制变化,我国船员队伍也打破原来单一的国企用工模式,个体船员、外派船员兴起,劳动纠纷日益增多。据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司法统计分析:上海海事法院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分别为157件、146件、480件、164件、146件、89件、249件;宁波海事法院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2018年、2019年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分别为:646件、770件、1472件、1330件、628件、585件、344件。从以上数据分析看15、16年案件数出现峰值,然后回落,但是上海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有明显增加,同比上升179.78%。宁波海事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发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持续下降,但该类案件收案量仍居首位,船员逐步成为劳动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之一。

(一)“个体船员”出现引发的新问题

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员需求增加,我国政府放宽了船员注册要求,凡年满18周岁,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民都可以在海事主管机关进行“个体”注册,而不必再通过国有企业的代表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航运企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国有航运企业、集体航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民营航运企业迅速崛起并在全部航运企业的结构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为了控制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大量民营企业,甚至有少部分国有航运企业、集体航运企业不断缩减正式员工的人数,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招聘“个体船员”。

在“个体船员”的整个劳动服务体系之中,船员与航运企业之间订立短期服务合同或航次合同。短期合同每個合同期正常6—8个月,航次合同则是以一个或几个短航次为履行期间,船舶完成航次任务,船员合同履行完毕。无论是短期合同还是航次合同,船员与航运企业之间都不再是过去长期劳动合同下的隶属关系,而是变成了变相的民事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结束,船员另寻生路。航运企业不再负担船员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劳动合同下本应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而船员则是自己负担养老、医疗、住房、培训、失业等各项费用,社会保障日益欠缺。这一方面体现了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特点,同时也对我国关于船员的社会保障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外派船员”兴起带来的新问题

外派船员是我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通过船员外派机构,被指派到境外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2019年我国共有海员外派机构242家,外派海员共计155449人次,同比增长6.5%,船长和高级船员外派数量同比增长2.7%,外派船员总量全世界排名第2位。我国船员外派业务的蓬勃发展伴随着大量的劳动纠纷。船员外派过程中往往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复杂,既涉及外国雇主也涉及外派机构,外派船员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难题。

(三)船员中介或服务机构责权利不明

在船员劳动市场中,存在着船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中介机构三个概念,其责任与权利存在一定的模糊不清现象。在船员劳务市场中,大量的船员劳务合同通过船员中介公司而达成,劳务中介机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提供有关劳务市场的需求信息;其二,为双方劳务合同的订立充当媒介。劳务中介市场已经形成,但处于比较混乱状态,劳务中介机构所赚取的除了作为中间人的佣金之外,有时还包括两份合同各自约定的船员劳务价格差,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中间剥削,损害船员利益。

(四)船员工资权益保障不足

船员工作环境艰苦、风险大,尤其远洋海员远离家庭与社会隔绝,理应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报酬,然而随着海陆工资差的缩小,船员工资与陆上相比已经失去了优势。再有近年来航运业不景气,航运企业拖欠船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船员基本工资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船员队伍的职业发展。

(五)船员职业特殊社会保障不足

船员作为社会劳动者的特殊群体,作为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除享受一般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之外,还应在社会保障中根据职业的特殊性具有特别的社会保障权。例如今年的新冠疫情导致很多船员无法下船,超期工作,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然而,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船员法来详细规定对船员的特殊社会保障问题,虽然我国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不断加强船员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与办法,但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涉猎不多,《海商法》对于船员的社会保障更是鲜有提及。我国对于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没有关于船员群体的特殊规定,因此目前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与普通劳动者没有任何的区分,没有照顾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

二、应然考量: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法理逻辑

事物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时期的船员类型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法律的适用也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存在,当前,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同样具有其自身的法理逻辑。

(一)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绕不开船员劳动权益保护

船员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特殊职业,向来备受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关注,也是该组织专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唯一职业。为了促进海员体面劳动,国际劳工组织2001年开始,历经5年时间,在原有的60多个公约和建议书基础上修订、整合形成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符合与执行”等五大方面,内容全面而具体,为全球海员提供了统一劳工标准并具有可操作性。这一有着“海员权利法案”之称的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在成员国间正式生效。2015年8月29日,我国批准该公约。同年11月12日,常驻联合国的吴海龙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了相关文书,标志着中国政府完成了批准公约的程序。2016年11月12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批准该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船员劳动权益的积极态度,也对我国保护船员劳动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维护劳动者体面劳动绕不开船员劳动权益保护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劳动造就了人类社会,并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恩格斯充分论述了劳动在人类社会作用,如果停止了劳动,任何民族都要灭亡,人类一切的劳动,都应该受到尊重。此外,马克思还从人的本质高度,阐述了哲学意义劳动观,“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然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劳动成果是高尚的,劳动者的地位却一直是卑微的。因此,在1999年6月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时任局长胡安·索马维亚(Juan Somavia)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概念。主张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促进劳动者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体面劳动就是“以人为本”的劳动观。当前,这一理念已成为全球性共識,在我国也不例外。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的大政方针贯彻执行。2007年,联合国大会更是将“为所有人提供体面劳动”纳入千年发展目标,为全世界劳动者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致辞中积极回应联合国大会的千年发展目标,提出要“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他再次强调要“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更是着力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成果的障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为全球海员制定了一套体面劳动的标准,体面劳动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绕不开船员劳动权益保护

1.船员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力量。2012年,党的十八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次代表大会进一步要求“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国内涵与外延较为广泛,涉及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产业,而所有这些产业又与航海科技密切相关,都离不开广大船员的参与。所以说,要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无论是海上执法、海洋维权、海上搜救乃至远洋护航都需要具备精湛专业知识和丰富航海经验的船员。船员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力量,没有稳定的船员队伍,建设“海洋强国”将成为一句空话。2019年我国又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交通强国一定是航运强国,航运强国必定要有一支高素质船员队伍为基础。

2.船员队伍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国防力量。海员和海军的工作生活有很多相似之处。海军受服役期限制,出海时间较短,大部分海军转业后,通过专业培训,才能成为合格海员。但资深海员一般都经过多年的海上历练,碰到战争稍加培训很快就能适应军舰上的工作,并成为航行岗位的专业技术能手。早在1911年7月吴淞商船学堂招生时,时任校长唐文治先生就曾指出:“诸生今日来校学习航海,日后,个个要到海上做事,看大浪,吹巨风……商船驾到国外,其实是国家的势力所达之处。赚外国人钱,以富裕自己的国家……国家一旦有事,诸生即是海军……愿诸生学成致用,不负朝廷厚望。”而且事实上,在战争时期,军舰缺失,商船被征用,船员被征兵也是各国的常规做法。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美国海军还十分弱小,根本无法与英国的皇家海军相抗衡。但是,美国船员改装了自己的商船,和海军并肩作战,在战争中,他们凭借着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和专业经验,成功拦截2283艘英国船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商船队与海员也积极参战,不仅协助海军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光荣撤退”,而且在诺曼底登陆之际,承担了对欧洲大陆最终战役的补给任务。因为战争中的贡献,战争胜利后,英国商船海员被乔治五世国王正式命名为“商船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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