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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论纲

2020-03-05陈仕伟

创新 2020年1期
关键词:邓小平

[摘 要] 邓小平自分管全国科教工作后,致力于构建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奖惩制度,就其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奖惩的对象及内容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且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这对于拓展科研奖惩系统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当前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 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学术不端行为;科学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A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0)01-0087-08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分管全国的科教工作后就着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制度规范,强调“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1]102。只有奖罚分明,才能真正规范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的研究行为并提高效率,真正完成“出成果成人才”这一科研基本任务[1]97。总体而言,邓小平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科研奖惩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结合现在的具体情形,尤其是如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邓小平的科研奖惩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科研奖惩思想的提出

1975年,邓小平在毛泽东支持下,复出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后就着手进行全面整顿,其中恢复生产是邓小平整顿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邓小平强调:“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严格的科研生产制度。政治思想整顿好了,安定团结搞好了,一定要建立严格的科研生产制度,特别是尖端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个小零件就可以毁全局。”[2]4这可以看成是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的萌芽。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开始分管全国的科教工作,着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科研制度。在此时期,邓小平就科研奖惩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他认为:“我们同国外的科技水平比,在很多方面差距拉大了,要赶上很费劲。我们要努力赶,你不赶,距离就更大了,人家一日千里。”[2]181977年8月8日,邓小平主持召开了全国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并强调:“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要从科学和教育着手。”[2]28在这次座谈会上,邓小平就如何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谈到:“有的同志提出,应当有奖惩制度,这个意见也对。”“但是要补充一点,就是重点在奖。”[1]51

1977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已经决定建立岗位责任制的背景下,邓小平认为在科研领域也应该建立岗位责任制:“没有岗位就没有责任。现在质量那么差,总得有人负责,关键在建立制度。质量没有搞好,党委有责任,但总工程师管技术,应该把责任加在他身上,有职有权,出了技术问题就找他,惟他是问。要把制度恢复起来。要有人负责,要有必要的奖励。……特別是在科学研究中,往往青年出的成果多,发明创造多。要有奖惩制度。”[2]49这是邓小平对科研奖惩制度的补充,突出了“惩”的方面。

1978年3月28日,邓小平同国务院研究室负责同志的谈话进一步发展了科研奖惩思想。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再次强调:“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对于干得好的、干得差的,经过考核给予不同的报酬。……奖金制度也要恢复。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如果他干了几年,干不出成绩来,就应该让他改行。”[1]102可见邓小平的奖惩思想一贯坚持与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思考,并且还要求与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这也是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

真正比较系统地提出科研奖惩思想,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在这个讲话中,邓小平结合此前思考过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首先批评了奖惩不分的错误倾向,认为这种错误倾向就是“是非功过不分,赏罚不明,干和不干一个样,甚至干得好的反而受打击,什么事不干的,四平不稳的,却成了‘不倒翁。在这种不成文法底下,人们就不愿意去动脑筋了”[1]142。因此,邓小平指出:“严格考核,赏罚分明。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都要有对工作的评比和考核,要有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1]151“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1]151-152虽然这次讲话并没有就科研领域的奖惩制度进行单独阐述,而是从调动全国各族人民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来论述的,但毋庸置疑,这个论述也适用于科研领域。

总体而言,邓小平提出科研奖惩思想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方面是将科研领域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来考量,或者说仍然将科研领域当成生产单位来看待,因此也必须要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就是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视野下来构建科研领域奖惩制度。

二、科研奖惩的辩证统一关系

如果将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当作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看待,那么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奖惩关系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部分没有本质区别。总体而言,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必须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其社会运行。对于遵守规章制度而取得了相应成果的个体和单位,毫无疑问必须得到相应的奖励;相反,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科研领域也不例外。邓小平就是在这个视角来阐述科研的奖惩关系即“要有奖惩制度”[2]49。对于科学技术研究人员而言,能够不断地出成果、出人才的,必须给予奖励,“我们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奖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是物质鼓励也不能少”[1]102。对于不能很好地完成甚至无法完成自身本职工作的,必须实行淘汰。“我提议国家要建立考核制度,这样比较容易发现人才。没有淘汰,能干的人上不来。”[2]62奖与惩就是一对矛盾,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一位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由于自身的出色工作而获得了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就意味着能够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工作并得到相应的重用与提升,自身的价值将得到极大程度地实现;相反,不仅不能够获得任何奖励,而且还必须被淘汰出去,这就意味着将失去工作岗位,自身的价值至少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已经无法得到实现。奖与惩的对立关系可见一斑。邓小平要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实行考核制度就是为了构建出这样的奖惩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尽可能地调动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统一性而言,邓小平强调的是赏罚必须均衡,即“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1]102。只有奖而没有罚是为邓小平所批判的;如果只有罚而没有奖,则会压制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邓小平曾经强调,学术交流 “要允许犯错误,允许说话”[2]50。如果只有罚而没有奖,学术交流就会因为参与者沉默不语而无法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就有可能处于自说自话夜郎自大的境地。因此,科学技术研究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其他事业一样,都是属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分工部门而已,必须实现奖惩的辩证统一,以达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效果。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的是,科研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探索未知世界,揭露存在于客观世界中本质与规律,进而形成新技术、新思想、新工艺等,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正因为如此,科研部门的工作目标并不必然清晰地出现在远方,导致在具体的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烈的试探性。因此,在具体的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失败或者错误。这是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阶段。这个阶段同样也可以认为科研人员没有很好地完成相应的任务。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要受到惩罚呢?邓小平认为:“科学研究应当允许一二十年搞不出成果,这不要紧。搞不出成果就批评,探索不成功就批评,弄得大家不敢讲、不敢做,那怎么行!科学研究允许失败,允许中间科研成果报废。现在是科学研究太少,应当让科技人员研究,要鼓励他们敢想、敢研究,给他们创造条件,鼓励创新。”[2]28在邓小平看来,创新过程中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失败不仅不应该受到惩罚,还应该鼓励,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创新。这样看来,对于失败的惩罚还必须做出区分,如果是创新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失败,不仅不能受到惩罚,还应该鼓励;如果是科研人员不作为或者不适合于科研岗位而做不出成果,那么这样的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就必须被淘汰,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科研奖惩的对象及内容

在科学社会学看来,只要遵循了相应的科学规范,做出了独创性研究成果,增进了确证的知识,科学家就可以因此获得科学共同体授予的学术荣誉。如果没有遵循相应的科学规范,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学术荣誉,科学家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在科学社会学范畴内科研奖惩的对象是科学家,而科研奖励的内容就是各式各样的学术荣誉。默顿认为,科学奖励系统主要包括“三个等级八个层次”,“八个层次”即引用回报、科学奖励(包括院士或者重要学会会员、获得著名科学家奖章和诺贝尔奖)和命名(包括单位命名、定律等命名、学科之父和命名为时代)[3]151-152。由于邓小平将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考量,并且还充分考虑了当时我国的特殊国情。因此,与科学社会学的视野相比较,邓小平眼中的科研奖惩对象及其内容均有所扩展。

就科研奖惩的对象而言,邓小平认为不能仅仅是科学家,而应该是所有和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有关的人员。1975年9月26日,邓小平指出了科研院所的基本结构即“党的、科研的、后勤的工作”[1]33。即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邓小平称之为“三套马车”[2]26。因此,科研奖惩的对象就是这“三套马车”。第一是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即“科研的”。邓小平认为,凡是做出重要贡献的都必须得到相应的奖励,反之就必须淘汰出去。第二就是党委领导班子即“党的”。在邓小平看来,“能不能把我国的科学技术尽快地搞上去,关键在于我们党是不是善于领导科学技术工作”[2]65,“党委领导不好,就会变成障碍。不出成绩,不出人才,不热心为科学服务,就说明党委不善于领导,领导得不好”[2]67。因此,党委领导班子如果领导不好也必须受到相应惩罚,虽然邓小平并没有具体阐述关于党委领导班子的惩罚,但是1975年9月26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国科学院负责同志汇报《关于科技工作的几个问题》时就强调:“对于那些一不懂行、二不热心、三有派性的人,为什么还让他们留在领导班子里?”[1]33这意味着,这样的领导班子必须更换,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淘汰。当然如果干好了,也必然会得到相应的职位、待遇等方面的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奖励。第三就是后勤工作人员即“后勤的”。1977年10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邓昌黎和及其夫人黄乃申时就说:“我是一个外行,只是当吹鼓手,帮助他们解决后勤问题。如果后勤方面有了问题,要打我的屁股。”[2]44可见,后勤干得不好的后勤工作人員也要受到惩罚的,同样必须淘汰更换。和“党的”一样,如果干好了,也应得到相应的奖励。

就科研奖励的内容而言,在“三套马车”中,邓小平对“党的”和“后勤的”奖励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详细阐述,从他对于惩罚的内容分析,应该主要包括了职位晋升、奖金增加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惩罚方面的内容重点是针对没有领导好(相对于“党的”)和没有保障好(相对于“后勤的”)。从邓小平分管全国科教工作的具体实践过程来看,惩罚包括了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对用非所学而浪费人才的行为。1975年9月26日,邓小平在谈到北京大学的黄昆没有搞自己的业务而改行教别的表示痛心,并认为“这种用非所学的人是大量的,应当发挥他们的作用,不然对国家是最大浪费”[2]15。第二是“相互封锁、窃取荣誉”的恶习行为。《情况反映》上反映,山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和其他单位共同研究的稀土镁球墨铸铁耙片,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奖,但获奖单位没有该所。1978年8月12日,邓小平就此专门进行批示:“请国家科委进行调查,对相互封锁,窃取荣誉这类恶习,应该进行认真的批判和斗争,要选择一二个典型,在报上公开批判。”[2]94第三是对人才不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的行为。1983年11月16日,邓小平在看到《情况汇编》刊载的《一位获博士学位的留法学生回国一年半后还未分配工作》一文后指出:“请国务院检查。天天讲缺人,有人不能用、不会用,为什么?是谁的责任?如何纠正?需要弄清楚。”[2]186第四是让科学技术研究人员遭受各种不公正待遇的行为。1984年3月5日,邓小平在阅读到《国内动态清样》刊登的《著名科学家谈镐生在科学院受到种种非难》一文后批示:“方毅同志:为什么这种情况,现在还不能改正。科学院是些什么人在管事,请查一下。”[2]190总之,在邓小平看来,凡是对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产生阻碍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或惩罚。

邓小平对“科研的”奖惩的具体内容同样没有面面俱到的阐述,但是通过对邓小平的相关讲话、谈话等文献资料来分析,就“科研的”奖励内容主要包括的范围相对广泛。第一是恢复了职称制度;第二是恢复奖金制度;第三是各类科学奖励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第四是院士制度得到恢复和完善;第五是建立健全各类学会制度,等等。就这些内容而言,邓小平对“科研的”奖励内容与科学社会学的科学奖励并不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以荣誉性的为主,只不过授予的单位不仅仅包括科学共同体,还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各类部门。当然,这些荣誉的获得也必将给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奖励,即各方面的待遇也会随之提升。而惩罚的内容,根据此前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学术不端行为。邓小平强调:“学术上的本领是不能弄虚作假的。”[2]218弄虚作假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第二是科学研究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造成巨大损失的。邓小平指出:“要有奖惩制度,出了质量大事故要给刑事处分。”[2]49第三是占据重要科学研究岗位而又长期没有做出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必须被淘汰[4]1-6。

总之,与科学社会学相比较,邓小平的科研奖惩对象及内容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通过具体内容的分析可知,邓小平建立科研奖惩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出成果、成人才这一基本任务的顺利完成。即凡是有助于完成这一基本任务的都应该受到奖励,否则,就必须接受惩罚。

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邓小平站在政治家和战略家的高度,根据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具体实际,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需求,不断推进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和科技政策的调整并构建了科研奖惩制度。作为邓小平科技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一是有助于科学技术研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研奖惩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规范化。要求任何科学技术研究者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规范,否则,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如前所述,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的形成是在将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宏大视野中展开的,因此,邓小平的科研奖惩思想与科学社会学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按照默顿的理解,科学奖励的授予是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而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的自治组织[5],并没有相应的法治机关做后盾。在邓小平看来,科研的惩戒不能是仅仅取消相应的奖励如此简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必须与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思考,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是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一個部分,必须接受法治机关的监督。这就意味着,科研奖惩制度的构建就不仅仅为了实现科学技术研究的规范化,还必须是制度化甚至是法治化,即不仅科研奖励必须实现法治化,科研惩戒也必须法治化;否则奖励与惩罚都不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二是有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和因素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发展。如果科研惩戒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全面依法治国也就能得到有效实现。这样,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就能够真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谁没有做好或者干扰了科学技术研究事业都必将受到相应的规范、制度和法律的惩戒和制裁。与之对应的,任何人依照相应的规范、制度和法律都能够获得相应的鼓励和奖励。这样才使得科研人员愿意献身于科学技术研究事业。邓小平要求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建立相应惩戒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调动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积极性。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明确强调:“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1]151-152

第三是有助于我国科学技术研究效率的提高。在邓小平看来,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建立惩戒制度就能从根本上调动科学技术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只要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研究的效率。通过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研读发现,邓小平当时有一个迫切的愿望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局面以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主动性。因此,邓小平才会特别强调必须建立奖惩机制,切实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毫无疑问,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建立奖惩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而且也是为了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研究的效率。将不适合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事业的人员以及不能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的人员淘汰出去,实际上就是在提高科学技术研究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条件下,将有限科技资源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同样也是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

第四是有助于拓展科研奖惩的系统研究。默顿创建的科学社会学只能适用于小科学时代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当从小科学时代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社会学显然有点难以适应。就科研奖惩制度来说,西斯蒙多(Sergio Sismondo)就认为:“当科学家偏离规范时,必须有惩罚可以实施;但很少有证据证明,违反规范的行为的确遭到了严厉惩罚。”[6]27-28由于科学共同体的特定作用,很难在惩罚领域有所作为,顶多就是取消学术荣誉。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大科学时代的学术不端行为不减反增。这就意味着必须对科学社会学的科研奖惩理论进一步拓展研究,以适应大科学时代的发展需求。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就意味着科学技术研究事业不能仅仅限于科学技术研究事业本身的狭隘眼界,必须承认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已经渗入其中,即科学技术研究的社会性正在增强,而自主性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因此,就必须思考如何在大科学时代实现科学的社会性和自主性的有机统一,而不是一味地排斥社会性。可见大科学时代的科研奖惩理论也必须承认社会性的增强,惩戒行为必须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介入才能真正达到实效性。因此,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在这方面的拓展必然有助于拓展科研奖惩系统的研究。

五、几点启示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我国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一定的增长趋势,给我国的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带来了极端不良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坚决制止。结合邓小平科研奖惩思想,针对当前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是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在大科学时代,将惩戒学术不端行为寄希望于科学共同体显然作用有限,必须将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纳入其中,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并且还要加大惩戒的力度,必须让这类违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逐出科学技术研究领域。

第二是进一步完善各类惩戒制度。毫无疑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就是相关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如果制度完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就难以发生。因此,必须以邓小平科研惩戒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真正在科研领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以鼓励创新。邓小平也强调,必须允许犯错误。在创新的过程中难免要犯错误而走向失败。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区分,也同样施以打击的话,我国的自主创新事业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明确其中的客观错误与主观错误的界限,不断鼓励创新。

第四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奖励制度。有奖就有罚,实际上奖励对了也就是惩罚对了。我们在强调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各项奖励制度,鼓励科学技术研究人员敢于坐冷板凳,不断做出真正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也必须给予各方面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邓小平强调的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在新时代,显然我们仍然必须坚持这样的指导思想,但是,我们也应当根据时代的具体发展状况,在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物质奖励水平。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科学技术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科技思想年谱:1975—1994[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

[3] 陈仕伟.STS视域下的杰出科学家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151-152.

[4] 陈仕伟.邓小平的杰出科学家管理思想论纲[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6

[5] 默顿.科学社会学散忆[M].鲁旭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8.

[6] 西斯蒙多.科学技术学导论[M].许为民,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27-28.

[责任编辑: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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