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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沃尔佩的“两个灵魂”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2020-03-03张凤珍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德拉卢梭民主

王 沛,张凤珍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 Volpe,1895—1968),是著名的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初创者和思想领袖。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他转向研究法国思想家的政治哲学,如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从此走上了探索马克思主义的道路。1950年,他出版了《作为实证科学的逻辑》,标志着“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初步形成。他在书中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溯源到亚里士多德、伽利略和休谟,否定了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内在联系,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是以事实为导向的科学的批判理论和非教条化、非形而上学的本质特征。1957年,他出版了《卢梭和马克思》,分析了卢梭的政治哲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并解释了现代自由和民主具有的“两个灵魂”,认为社会主义应批判地更新现代民主制度,以推动自由和民主在更高水平上的交融。目前,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于“民主、自由、法治、公正”等方面的需求更加迫切,有必要重新思考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两个灵魂”理论的思想来源

德拉·沃尔佩的理论来源于多个方面,卢梭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是其重要的思想来源之一。首先,德拉·沃尔佩批判地吸收了卢梭的思想。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认为自然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这种权利,人们通过签订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德拉·沃尔佩指出,这种基于自然人的天然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所形成的政治平等“只能是外在的、正式的、抽象的平等”,而很难实现内在的、本质的、现实的平等,更不能带来个体真正需要的社会平等。进而,德拉·沃尔佩指出卢梭的民主思想中试图使庶民获得自由,以解放“人民”的部分,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造势,为特权阶级辩护。因此,德拉·沃尔佩认为,卢梭以社会契约为中介来证明人民主权合理性的方法是难以奏效的,“是一个绝对的在后的东西”[1]28,其潜力在历史上已经枯竭了。不过,德拉·沃尔佩认为也要重新思考卢梭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卢梭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中写道,人类之间存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它是基于自然和生理因素,是由年龄、健康、体质以及心智上的差异所产生的; 另一种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这是人民共同协议的结果,包括一些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特权,如变得更富足、更显贵、更有权势,或让别人服从自己”[2]。如果将权利平等地、平均地施与千差万别的个体,这样造就的“平等权利”本质上是不平等和不公平的。另外,一个人的价值包含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社会的认可往往难以反映一个人的真实价值,其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距。卢梭认为社会应承认个体在资质和潜能上的不平等与差异性,参照个人所做出的社会贡献来调和两种不平等。当社会认可与公民价值趋于一致时,平等主义的自由才能生根发芽,继而枝繁叶茂。但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以及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这仍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要寻找一种替代的方法,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实现自由与平等的真正结合。

其次,德拉·沃尔佩通过比较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平等思想,指出科学社会主义能够解决平等的自由这一难题。德拉·沃尔佩认为马克思、列宁等人在思考科学社会主义时,非常重视个人差异与权利的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生产者的权利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为了达到平等,需要以劳动作为同一的衡量尺度。但是,由于每个人的体力或智力不同,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的劳动量也有多有少。这种看似平等的权利,在承认劳动者不相同的个人天赋的同时,也默认甚至固化了由此产生的天然特权。正如三个身高不同的人隔着围墙看球赛,如果给每个人的脚下都增加一个同样高的箱子,那么三人都能获得比之前更宽广的视野。不过三人之间的相对高度没有变,而且每个人目之所及的差距却明显扩大了。箱子的平等带来的不是公平,而是加剧了三人的不平等。因此,马克思指出: “要避免这些弊病,权利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3]364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已经实现,但这是一种低水平的分配原则,不同劳动者以不等的劳动获得相应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尚未完全消除。要消除这一权利,实现真正的平等,马克思指出,只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劳动的异化性被消除,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不再对立,劳动成为人们谋求幸福的第一需要,人人各尽其才、各尽其力,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以合理的需求获得相应的生活资料,社会生产力得到不断的发展,才能完全超出这种狭隘的界限,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197。德拉·沃尔佩认为只有到这个时候,才能科学地解决不平等的问题。

德拉·沃尔佩通过对卢梭思想的反思,吸收了其合理的因素。同时吸取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以丰富自己的理论,他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辩证法,批判了含糊的人道主义,将目光更多地投向现实的层面,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来考量平等的内涵,开创了“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先河。

二、“两个灵魂”理论的主要内涵

德拉·沃尔佩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为指导,在分析了卢梭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之后,提出了现代自由民主的“双重化身”,并阐述了其实践价值。

德拉·沃尔佩认为现代自由和民主具有“两个灵魂”。一个是公民(政治)自由[civil (political ) liberty],亦称为“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是个人创造经济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生产资料所有权、人身保护权、宗教信仰、出版和言论自由等的集合体,由洛克、孟德斯鸠、康德、洪堡与贡斯当从理论上阐述,并由议会民主制度确定下来。德拉·沃尔佩认为,其中某些权利的普遍性已经超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范畴,言外之意也适应于非资本主义国家。德拉·沃尔佩通过审视公民自由,认为“在这种民主中,‘平民’和‘小人物’的‘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将难以做好的事情,转交给其代理人去做”[1]117。即人民放弃了部分自由或权利,如自然环境下的“独立”与“共享财产”,组成政治社会,制定相关法律,从而获得了社会保护与创造个人财富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拥有财产而受到保护、获享自由,无产阶级一贫如洗而被排除在外。这种带有阶级性质的自由与平等,实际上扩大了自然的不平等,并使之成为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德拉·沃尔佩认为只有通过阶级斗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消除阶级差别,超越公民自由无法克服的瓶颈,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主义的自由。

另一个是平等的(社会的)自由[egalitarian (social) liberty],即“每一个人都有使他们个人的才能和潜力获得社会承认的权利”[1]61。这是指只有在劳动的过程中,个体的才能与潜力才能得以充分发展,并获得社会的认可,它表现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更普遍、更有效的自由。该理论是由卢梭首先提出,后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完善,最后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而确立下来。

对于“两个灵魂”的契合,德拉·沃尔佩认为,只有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性,两者才能相承相融。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的法权仍然残存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应既否定又保留、扬弃和更新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平等的自由。他以1960年的苏联为例,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与资本主义社会公民自由的区别。他以公民的人身权、“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经济法权受到苏联宪法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得到确立,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范与资产阶级国家法律规范的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质在于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及劳动异化,通过民主集中制确立人民主权等为依据,认为公民自由在苏联得到了更新和发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逐渐提升公民自由,要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础上,阻止它堕落为一种社会特权。另一方面,德拉·沃尔佩认为在西方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应充分利用公民自由和议会去争取更多的权利。他也认为在欧洲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各政党需要采取一种新的、富有成效的渐进主义,可以把资产阶级议会当作一种工具来实现社会的变革,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公民自由。正如列宁所言,“只有竞选议会的议员,才能从当前的历史条件出发,与资产阶级社会和议会制作斗争”[4]。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国家里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应具体分析具体国情,采取切合实际的方法,才能达成目标。

德拉·沃尔佩批判地继承了卢梭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但辩证地看,德拉·沃尔佩的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纰漏。首先,德拉·沃尔佩通过摘引马克思著作中的片段文字,如社会平等的言论与卢梭的平等学说相比较,将科学社会主义与卢梭的平等自由等同起来,显然是有些牵强附会。他没有看到卢梭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旨在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马克思则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主张通过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无产阶级以及人类的彻底解放指明道路。另外,德拉·沃尔佩忽视了阶级的因素、价值取向和实践方式,只是抽象地看待问题,缺乏全面的分析。其次,德拉·沃尔佩认为马克思在分析黑格尔的辩证法时,不仅揭开了唯心主义的神秘面纱,更是从整体上彻底地否定了其合理性,将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显然割裂了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思想的内在关联。德拉·沃尔佩以新实证主义来捍卫其科学性,将科学辩证法简单地总结为“具体—抽象—具体”,也是失之偏颇的。再次,在评判苏联1960年宪法时,德拉·沃尔佩通过引述其中的部分条文,认为它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民自由与平等自由的法律整合,而没有看到这次宪法改革的局限性。如这次宪法改革并没有保证公民的自由,事实上也没有扩大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他仅仅徘徊在现象的表面,未能抓住其内在本质。

三、“两个灵魂”的当代价值

如何看待资产阶级经过几百年发展而形成的自由、民主和法的精神,是我国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德拉·沃尔佩在理论探索中虽有不少漏洞,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的自由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工人阶级的民主集中制调和了资产阶级‘法律秩序’下的公民自由。”[1]107卢梭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不再表现为资产阶级主权,而是全体人民的主权。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坚持更高程度的民主集中制,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为国际共产主义者联盟规划组织原则时说: “该组织本身应是完全民主的,其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被罢免。”[3]207列宁提出并在俄共四大正式规定“党的所有组织都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5]。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6]。邓小平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 “有必要重新理解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使人民能够真正当家做主; 要改革人大代表的提名制度,适当缩小人大代表的规模,提高专职代表的比例,更好地回应人民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其次,要加强和发扬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开发的前沿地区,基层民主建设出现了金钱化、暴力化和宗族化的倾向。因此,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加强民主建设,提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涉及集体利益的事项,要做到“四议两公开”,全面落实民主评议环节,不断推进基层事务与财务的透明化,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夯实自由之基,实现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自由。在德拉·沃尔佩的思想中,公民自由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自由,平等自由则是一种更高阶段的自由。社会主义社会是更高的人类发展阶段,应更充分地保证人们的平等权利,实现向平等自由的飞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城乡、贫富、行业、区域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人民在就业、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不平等,这与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因此,要加大民生领域的改革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在经济发展允许的情况下,尽力缩小差距,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首先,要破除体制壁垒,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保证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其次,要加大资金向农村地区倾斜的力度,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确保乡村地区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平等。再次,要加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确保社会公平。通过改革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方法,规范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最后,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通过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投资,精准扶贫、发展教育、提高公民素质等一系列措施,推进贫困地区的发展。

第三,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德拉·沃尔佩的学说中,只要国家作为政治体存在,在没有实现共产主义、国家尚未自行消亡之前,法律应继续发挥制裁犯罪、维护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是巨大的,但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与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应与时俱进,适当修正其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对有违背宪法精神与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要及时加以修订,为建设法治国家固本强基。其二,要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成立宪法法院,强化宪法的监督与纠错功能。其三,要加快推进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对外贸易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案人员严惩不贷。其四,严格执法。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要统一执法标准,纠正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和情绪化执法等行为,做到不因人而异、秉公执法、违法必究、处罚有据,将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之内,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五,创新监督方式,扩展监督渠道。加强人大、政协、媒体、公众对执法的监督,提高执法成效,保证人民权益。其六,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普及法律常识,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推进全民守法常态化。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人们的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缺乏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运用现代化传媒技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激发群众学习法律的热情,培育法治文化意识,树立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要将法律与道德手段协调起来,发挥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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