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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征信诉讼常见风险点及其应对

2020-02-28王振海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提供者异议人格权

王振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051)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过错并非行使人格权请求权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深刻影响征信侵权责任纠纷的方方面面,而且导致信息提供者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在新的司法环境中,系统梳理信息报送不规范诱发诉讼的裁判过程,归纳总结相关声誉、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因信贷信息报送引发诉讼的典型情形

信息提供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时,普遍存在3类问题:一是报送信息之前,未获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二是报送已丧失请求权基础的信贷信息。三是报送不良信息之前,未对信息主体本人进行告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主体赵某的个人住房贷款发生逾期

信息提供者某资产管理公司从第三方处受让了该笔贷款的债权,在清收无果后将相关不良信贷信息进行了报送。法院认定,信息提供者在报送不良信贷信息之前,未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导致信息主体征信报告存在不良信息,个人信用权受损,据此支持了赵某请求判令信息提供者删除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信息的诉讼请求。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阳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459abf4ecc34cb2932aabcf00a31645。

(二)信息主体王某为他人在信息提供者某农信社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其后该笔贷款逾期

某农信社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未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相关债权已经无法获得胜诉判决。其后,某农信社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将王某的担保信息列为“可疑”。法院认定,信息提供者报送信息主体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不良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致使后者信用权受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②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保勤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833878d9e3d42879c48a89d010321e1。

(三)信息主体杨某与信息提供者某农商行签订了浮动利率的抵押贷款合同

贷款利率发生调整后,增加的还款额发生逾期。信息提供者未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就将未足额偿还贷款作为不良信息进行了报送。法院据此认定,信息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信用权。应当删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③王忠与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66ed1b374164ebd9361ac1e0108ee6e。

二、因信贷信息报送引发诉讼的风险分析

(一)民事责任风险

征信纠纷诉讼中,信息主体不仅要求删除不良信息,而且会主张巨额的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民法典》实施之前,人格请求权被侵权赔偿请求权所吸收,即使信息提供者被法院认定侵害了信息主体的信用权,也只会被判决删除相关不良信息,一般不会进而支付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这就助涨了信息提供者的侥幸心理,使之怠于履行报送义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包括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权能在内的人格权请求权,既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要求损害实际发生。此外,排除妨害的权能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清楚地表明了严格防范人格权损害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重大变化,使得法院对征信纠纷的认定发生了根本性转折:在考量精神损害赔偿时,可能不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并可能转而通过判处大额精神损害赔偿金,达到震慑和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人格权行为的作用。

(二)行政责任风险

信息提供者不仅可能面临异议和投诉,而且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信息提供者面临的行政责任包括:1.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人民银行2020年上半年处罚信息汇展示为例,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因违法提供信息、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处以共计945万元罚款。

(三)声誉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之一的市场纪律,对于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传播正是市场纪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速度、广度不断拓展,若信息提供者未能妥善履行义务,将面临较大的声誉风险。实践中,信息主体为了更快更正或删除不良信息,往往通过“两微一端”自媒体平台,大力传播违法提供信贷信息的行为。这使得信息提供者将面临规模范围不可预知的声誉风险,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引发客户流失、信誉贬损等不良后果。一些实力较弱、内控合规制度不健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直接的冲击。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信贷信息报送机制,提升报送信息质量

建议加强对信息提供者的督导,帮助其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信贷信息过程中做到规范、系统和全面,不断提升报送信贷信息报送质量。信息提供者应及时总结日常异议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主动提高报送信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将信息采集目的、处理方式和提供对象向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并建立提供不良信息主动告知机制,在报送如拖欠、逾期付款、资不抵债或任何形式的不良信息之前,都应以电话、信函或短信等形式告知信息主体。

(二)充实征信法律人才,提升征信异议处理能力

信息提供者应设置征信法律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在处理征信异议流程中,对外出具相关文书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提升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各级分支机构定期开展征信信息报送培训,提升员工征信法律知识素养。

此外,如果不实信用记录异议的举证责任明确、核实较为简单,可借鉴美国简易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提升征信异议处理快捷性、合理性。信息主体面临身份盗窃风险时,美国联邦身份防盗系统将会向相关主体发送警示报告。信息提供者可以在4个工作日内申请移除不实信息。若信息提供者对于此身份盗窃的警示报告仍有疑虑,可以于5个工作日内要求信息主体提供更充分的身份盗窃证明材料。该简易处理程序的运行机制及其背后的法律价值取向,对我国完善征信异议处理机制具有较大的启示。以此为参照,信息提供者受理信息主体所提交异议后,征信法律岗位人员可对异议信息进行区别分类,对于责任明确、易于举证的异议纠纷采取简易处理模式,相应的,对于相关信息遗失或者信息交易历史久远引致的难以查明的异议信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如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查明,则将此信息进行标记隔离,在报送信贷信息时谨慎处理。

(三)完善信用权立法,构建异议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现行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对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引并不充分,无法及时妥善化解信贷信息报送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建议提高征信立法的层级,在部门法中确立信用权,捋顺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展示及异议处理全流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建议在异议核查程序中采用以下措施:一是除直接能够发现错误信息外,信息提供者在调查异议过程中必须与征信异议申请人就异议事项进行商谈核实,过程进行“双录”,并接受和保存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是规范信息提供者的异议回复标准,异议协查结果需注明核查程序、调查证据及出错原因;三是明确信息提供者协查责任,加大对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异议处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充分适用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推进征信宣传教育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各省纷纷成立金融消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金调委”受理纠纷后,专业的调解员将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向信息主体和信息提供者提供了独立、公正、免费的纠纷解决途径。建议信息提供者积极通过纠纷调解机制解决征信纠纷,尽力引导信息主体向“金调委”申诉。如此可避免纠纷矛盾扩大化,诱发声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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