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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底线伦理的现实困境与重构路径

2020-02-28邓红莲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底线伦理道德

邓红莲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1]据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8.5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1.2%并将不断攀升[2],网络社会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但是网络社会毕竟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有着自身的社会性特点,如网络主体的全民性和平民性、网络交往的匿名性和直接性以及网络传播的瞬时性与广泛性。这一系列特点虽然实现了资源与信息全民共享的发展初衷,但也使得网络参与主体的文化水平和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网络行为和语言难以被规范和监控,甚至出现僭越底线、触及红线的网络行为。例如众多的网络运营商和自媒体为了蹭热度、追求浏览量提供捕风捉影的信息,网络公信力逐渐丧失;网络谣言和涉黄信息甚嚣尘上,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断被冲击;不正当人肉搜索与泛滥的网络暴力对他人名誉、隐私甚至是生命构成了威胁……。此时仅仅依靠道德自律的价值引导难免会有些苍白无力,那么,如何阻止道德滑坡并使道德攀升至其应有的高度?如何推动构建一个公平正义、互相尊重的网络空间共同体?在解决这些棘手问题的过程中,底线伦理的视野和思路开始受到业界的关注。2013年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为了维护网络世界整体有序运转,传播网络正能量,颁布了“七条底线”原则,包括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七个方面的底线[3]。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转型期里挑战层出不穷,网络社会中触及甚至僭越七条底线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可以说“七条底线”原则并没有完成最初的使命与任务,网络底线伦理正处于较为尴尬的现实困境中。因此,为了使网络道德上升到其应有高度,必须重新建构底线伦理基础。除此之外,重构底线伦理的原因还在于:一、在网络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并不存在价值引导与底线伦理二选一的难题,而是两者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问题。毫无疑问,社会只有在保证基本秩序完整的前提下才能往更高的道德高地攀爬。二、近年来底线思维在防范和化解危机中的作用受到中央领导人的重视,习近平同志强调应将底线思维运用到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这为重视和发挥底线伦理在网络道德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引领力。因此,为了更积极地响应党中央的“底线思维”号召,使底线伦理走出困境并长期在场,首先必须对底线伦理本身以及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解读和揭露,最后得出切实可行的底线伦理重构路径。

一、底线伦理之理论解读

底线伦理最早由何怀宏教授提出,他认为底线伦理是一个人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是人们必须遵守的一些最起码、最低限度的行为伦理规范或伦理共识,它所规定的行为导向是“人不能做什么”,而不是“人应该做什么”。它要求人能够在任何的利益诱惑下克服欲望,坚守底线不动摇,是最严格、最基本的道德律令。底线伦理的意义之一在于,其能够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动物可以为了自身的欲望而不择手段、生杀抢夺,而人类必须要在道德底线之上进行生产活动,僭越了道德底线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缺德,而是失去了起码的人性。其意义之二在于规定了人之为人的下限,底线伦理不是要求人人都能够像圣人一样践行高蹈的道德要求,而是要求人们不去僭越为人的起码道德准则,在“有所不为”的基础上实现“有所为”的道德目标。

底线伦理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涵义:做人,为职,为社会公民。其一是做人之底线:为人子要孝敬父母,为人父母要爱护子女,珍惜和敬畏生命,视他人如自己,不侵犯他人正当的权益等基本的自然义务。在网络社会中,正是因为很多人忽视了做人的底线和对基本义务的敬重之情,常常导致网络界谣言四起、名誉侵犯甚至致使受害者在网络暴力的威逼下产生社交恐惧症、抑郁症,最终选择终结自己短暂的生命。因此,网络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必须清楚做人的基本义务,并且敬重这份义务才不失为人。其二是守职业之底线:身为网络传播工作者,应尊重事实,提供与事实相符的传播内容,尊重大众的知情权,不受个人情绪影响去诋毁他人名誉,不受错误金钱观影响混淆是非。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以权谋私,不贪污腐败,不为私伤公。最后是为社会公民之底线:社会的公正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坚守底线,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每个公民最应该恪守的底线就是诚实守信。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而今却成为了我们社会中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网络社会也不例外。一些被错误的价值观牵引的人为了谋取非法私利,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广泛性与匿名性进行网络诈骗,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正,同时也将带来信任危机。长此以往网络社会终将会倒退至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那是一个任何人都不愿意回到的社会环境。

底线伦理作为道德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最终目标是维护逐渐被暴力与无序淹没的世界,捍卫社会的基本秩序,保持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底线伦理属于规范伦理的最低层次,其高度介于崇高道德与法律之间。现阶段,面对网络社会这一特殊对象的道德整治,底线伦理将会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首先,因为网络社会的道德主体是复杂和多样的,其文化素质、自身价值观和道德境界参差不齐、各不相同。因此以往只关注人格与德性的崇高道德的说服力和影响力直线下降,很难对道德主体形成有效的价值牵引,毕竟那种使每个人都能成为高尚君子与高贵绅士的任务只有在少数统治阶级中才能实现。而现今,社会所追求的主流政治价值是民主、平等、自由和正义,因此道德也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关注点从人格和德性转向行为和规范,把道德教化的重心从价值牵引转移到坚守底线上来。而底线伦理由于其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只要求人们的行为普遍地合乎某些基本的行为规范,减轻了对网络社会中复杂多元的道德主体的过重道德负担,提升主体的道德信心和积极性,从而能更大程度地避免网络社会中的罪恶行为。其次,由于网络交往中的行为表现众多且程度不一,对行为的最终判定难以摆脱模糊和无力之嫌。比如在开放的社交平台上,各网友就某一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评论,由于表达者的语境、理解者的角度各不相同,实际上难以对其进行违法与否的判决。然而,当以往的价值引领和法律约束在网络建设中正濒临失效,必须更大程度上诉诸于底线伦理时,底线伦理的处境也并不乐观,它面临着极其尴尬的现实困境。

二、网络底线伦理的现实困境

(一)底线伦理“道德认知”偏颇

根据道德主体人格中知情意三者相统一的特性,可把个人道德结构分为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三个主要的构成要素。顾名思义,道德认知是指对某一道德规范与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道德认知在整个道德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认知一旦发生偏颇,必然影响道德主体的后续道德情感和意志甚至是道德行为。网络主体对底线伦理“道德认知”的偏颇主要体现在底线伦理与法律的区别上,由于底线伦理常常是以一种禁令式的语言表达出来且具有他律性,因此部分网络主体秉持着“法律就是道德底线”的极端化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那么就是道德的,合法的就是道德的,即是说他们将底线伦理下降到法律的高度,最终会造成底线伦理的标准不断下降,道德底线不断被僭越,因此网络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僭越道德底线而不自知的行为。殊不知法律与道德底线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法律是一种不得已的约束,而底线伦理则是个人应该遵守的基本社会规则。底线伦理是法律的生长土壤与伦理支撑,忽视和曲解底线伦理就会出现大量的罪恶甚至违法行为。

(二)底线伦理“道德情感”浅薄

道德情感是个体依据道德认知的基本情况,对生活中的道德关系与道德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的内心感受。在网络社会中,底线伦理“道德情感”浅薄主要体现在缺少对基本义务的敬畏之心。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利益需要,当面临利益冲突和道德选择时,若是对底线伦理没有形成深厚的道德情感,很容易在利益的漩涡中迷失自我。比如,现今网络传播界里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角逐游戏,传播内容的点击量和转发量决定了该谋体和公众号的生存与否,因此现今有不少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网民的关注而不惜成为了“标题党”, 所采用的标题与表达的内容完全不符,有的内容甚至严重脱离事实成为谣言,这样的行为虽能暂时提升浏览量,但却在逐步消磨其原有粉丝的信任度。事实上,我们虽不能强制每一个网络社会个体都将自己的道德境界提升至崇高的地位,但基本的道德情感应体现在对底线伦理和自身义务的敬重上,敬重那份做人的基本义务,即尊重他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欲勿施等等;敬重那条为职的基本底线,即尊重事实,不为一己私利所驱使;敬重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所必须遵守的最为重要的底线,即真诚待人,诚信交往。正如著名新闻人白岩松所言,新闻人一定要把“真实”二字挂在心上,建立对底线伦理深厚的道德情感和认同感。

(三)底线伦理“道德意志”崩塌

意志和人的整个意识一样,是人所特有的,而“一切动物的一切有计划行动,都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它们的意志印记,这一点只有人才能做到”[4]158。因此道德意志是指主体能够根据预先的计划调节自己的行为,能够使自己的行为服从道德规范,抑制那些同规范相抵触的诱惑,进而克服障碍、达到道德目的的能力。关于道德意志,易小明教授曾说到,道德意志是指人们在道德活动中的意志,求善而兼避恶之,既有求善的道德意志也有避恶的道德意志[5]。底线伦理的道德意志主要体现在避恶这一面,因为使个体在道德活动中不作恶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道德走向。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的底线伦理道德意志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意志不坚定、易崩塌,在面对口头上的一时之快、利益诱惑与坚守底线之间的艰难抉择时,往往会冒着僭越底线的风险而选择前者。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大众对底线伦理的道德认知不清晰,道德情感不够深厚。

知可育情,情可坚意,意可强行。知、情、意三者结合的终极愿景都是为了守住行为的道德底线。坚守底线要求我们应勿以恶小而为之,恶虽小但也能积小成大。一个人的一句恶语虽不能对他人造成致命的伤害,但设想中国现有8亿多网民,若是每个都不顾后果、不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去抨击无辜者,将会造成怎样的悲惨结局?陈凯歌的电影《搜索》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网络生活中因无底线约束而引发悲剧的真实写照,揭露了网络暴力的危害:主人公因被查出癌症心情低落,在公交车上拒绝给老人让座的情景被一名记者录下,经过网络的大肆传播后,主人公的个人信息被人肉搜索出来,且其中一名丧失了职业道德的主编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的真相,致使主人公最终在大众你一言我一语的唾沫中选择以自杀的方式逃离这个世界。当然,电影之外的现实世界中也不乏此类案件,如中国明星张国荣、乔任梁,韩国明星崔雪莉等都因网络恶评的舆论高压而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最终选择自杀身亡。纵观此类案件,道德谴责将近失效,也更加向我们预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底线伦理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展示其避恶功能对于网络空间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于扬善的先在性作用。

三、网络社会的底线伦理之重构路径

既然网络社会中底线伦理正处于道德认知偏颇、道德情感浅薄、道德意志崩塌的三大现实困境中,同时底线伦理的坚守在网络道德建设中起着奠基性的作用,因此当代网络道德建设中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网络底线伦理的重构及其路径问题。重构意指通过调整与完善底线伦理体系内部的规则与结构,以及依靠外在的保障和牵引,使其更加合理化、现实化,从而深入人心,重新构筑起其在道德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对于重构路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借助社会调查将网络伦理底线规则明确化

通过社会调查明确网络伦理底线是必要且重要的。先前的网络“七条底线”的提出背景是某一“加V”音乐人在微博上发表了不正当言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加强网络名人的责任意识而举办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最终颁布了仅仅作为网络名人共识的“七条底线”。且不说时代在前进,当时的“七条底线”是否还适用于当下,仅就整个主体范围而言,先前的网络底线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适用于网络名人而不是广大网民,仅仅考虑到了网络名人的心理认同,而忽略了大众的真实想法和认同感。一个既定的事实是大众的认同感是网络底线能够被坚守的关键性因素,底线是广大网民要坚守的底线,因此底线规则的确立必然要从民众认同感出发,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大众对现有规则是否持认同的态度?网络交往中坚守底线的状况如何?坚守和僭越底线的动机是什么?大众心中的网络道德底线有哪些?因此,当前重构网络社会底线最紧急也最关键的点在于借助社会调查的方法,获取符合网民真实想法的信息,最终通过分析与整合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网络伦理底线。在基于现实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客观资料的基础上,再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结果将会是开放、客观和具有综合性的。因为,首先,它的结果是客观现实的,并不是任何人凭借主观想象的,并且这种开放性与现实客观性要求在调查研究过程中不断地调整与修缮研究路径与思路。其次,这也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创新,即传统的研究方法是理论到理论的推演,再将推演的结果运用于实际问题当中,而调查研究的思路则是“实践—理论—实践”路线,按照社会调查生成的网络底线伦理规则将会为今后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建设提供自下而上的资料基础。

(二)制度正义保障底线伦理

何怀宏教授将底线伦理分为自然义务与社会义务。自然义务是生而为人要履行的天职,不受外在基本制度的影响;社会义务则与个人的职务和地位相关,对社会制度有强烈的依附性,即社会义务的履行和坚守需要制度正义的支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体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业,但是我们更有必要通过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的基本条件,即创造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6]97“正义”可运用于个体、共同体、国家和国际等对象上。网络社会作为一个“网络空间共同体”,需要制度正义来保障每个主体能够坚守底线,履行基本的道德义务。即是说制度正义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风清气正的网络交往环境。这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有力措施,以维护、加强和坚守底线伦理为己任。最终,底线伦理他律性与制度正义强制性的完美契合将共同推进网络伦理危机的化解。

首先,应将底线伦理融入网络传播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中去。现阶段网络传播领域的各种职业岗位,如记者、新媒体运营者、编辑等,缺少“以否定性表述”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如不可隐瞒事件真相,不可夸大和捏造事实,不可编造与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等。因此,需要以表述禁令的方式来形成对相关职业者的行为规范。

其次,相关部门需要调控网络交往中的不合理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近年来,在大数据的推动下,网络传播领域的平台媒体在市场经济中呈现出朝气蓬勃的发展势头,但始终逃离不了市场经济局限性的魔掌:各大媒体和公众号林立,新生力量不断产生,在谋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用户点击率和浏览量成为了取胜的筹码,因此恶性竞争就在所难免。同时,也有部分网友出于不正当的意图或发泄非理性的情绪,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损害国家利益或对他人造成人身攻击的言论,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惩那些为了一己私利而编造虚假、涉黄等不正当内容的网络媒体平台和自媒体公众号,加强对网络市场里恶性竞争的调控及网友规则意识教育。

最后,设立明晰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有利于减少传统官僚之风所引起的推脱责任和逃避义务的行为,增强个人和组织的责任意识。因此,我们既需要政府设立监督各大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号的问责机制,同时也需要社交媒体内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明确专门事件责任人,实行责任连带机制,使权责细致化、要求规范化、问责刚性化。

(三)道德信念引导底线伦理

网络底线伦理既需要制度正义的外在支撑,也需要道德信念的内在引领。我们在看到坚守底线伦理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网络道德危机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基于道德底线的网络道德必须避免产生对道德信念的排斥性,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增强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与社会责任感,网络主体应该在追求道德理想与基本要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所以,底线伦理与道德信念并非针锋相对,而是互相补充的。底线伦理诉诸于道德他律,而道德信念强调道德自律,用底线伦理来对网络主体形成规范和约束能够最大程度、最大范围地避免罪恶的扩散,防止道德状况再度下滑和道德危机继续加重,若要进一步将道德水平提升至更高的境界,则需要道德主体的内在挺立,将外在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逐步内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信念。

道德信念对底线伦理的引领包括增强主体的道德需要和社会责任感。首先,道德需要是不同于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一种高级和特殊的社会需要,满足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动机和目的都是利己的,而满足道德需要的动机是利己的,后果则是利他的,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因此道德需要感的提高能够对底线伦理形成有效的引领。网络主体可以对自己的内心世界进行反思,提升道德需要感,摒弃恶念,明辨自我的道德权利、道德义务,加强道德实践,提升自我的道德人格境界。其次是增强网络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正如牟宗艳所言,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担负着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都是自律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7]。言论自由与民主是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主流价值,但是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也不是无底线的自由。就如“一生温暖纯良,不舍爱与自由”的隐含意义为自由是建立在温暖和善良之上的。所以,网络主体要对他人负责,对自己的言行后果有所判断。今天的网络环境给予了我们充分自由表达内心想法和观点的渠道,那么我们要做的是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整个网络社会秩序,积极地去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总之,如果厘清了网络底线伦理在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方面的现实困境,并且理解和认同了底线伦理能够为网络社会伦理危机的化解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那么现阶段通过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重新确立一个能够被大众认同的网络底线伦理规则体系,而后依靠道德信念的引导和制度正义的保障使得伦理底线长期在场和不退守,底线伦理的重构和坚守则必然会成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召唤的积极响应和落实,同时也能够使我们向公正有序、充满幸福感的网络空间这一美好愿景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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