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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已付利息能否要回?

2020-02-27潘家永,小宜

江淮法治 2020年6期
关键词:年利率借条借款人

编辑同志:

我向朋友盛某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1个月后,盛某要我按月付给利息2000元,我先后付给他5个月利息计1万元。当我准备支付第六个月的利息时,有人告诉我,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不支付利息,此后我没有再给盛某利息。我想,既然是无利息借款,已经付给的1万元利息可以从10万元借款中扣除,这样只还给盛某9万元就可以了。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姜智勤

姜智勤读者:

你这样理解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你出具的借条中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盛某即使向法院起诉主张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但是,当盛某要求你按月付给利息时,你同意并实际支付了,这属于自愿支付。你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算下来是月利率2%、年利率24%,这并未超过年利率最高限36%。因此,如果盛某不同意将已收取的1万元利息从10万元本金中扣除,你即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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