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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研究

2020-02-25杨玉和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环境保护规范

杨玉和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05005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都实现了稳步、快速增长。我国在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同时,为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潮流,逐渐将经济发展重点从“引进来”转移到“走出去”,大力开展对外投资事业,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有效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产业格局的优化调整。而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项目的增多,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进入我们视野,成为一系列国际问题的主要诱发点。如何妥善处理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以此有效规避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风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以及企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对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我国对外投资概述

(一)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走出去”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我国企业显现出了强大的对外投资扩展力。总体来讲我国对外投资活动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国外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重点领域。如巴基斯坦水电站项目、卡塔尔铁路项目等。二是,具有资源导向性的特点。我国特殊的地理条件在造成了我国矿产资源需求不足的现实情况。为有效弥补我国能源缺口,满足国内对能源巨大的需求量,我国大多数企业将对外投资目光聚焦采矿项目。三是,我国对外投资地区多集中在国外一些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偏远地区,这些地区开发风险较高且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经济、时间成本用于周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正是我国对外投资的特殊性导致了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必然会加重国外自然环境负荷,导致其一定区域内产生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由此而引发东道国反对声音,使我国被贴上“掠夺性发展”“环境威胁论”的标签,对我国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带来不好的影响。

(二)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在对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规范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对外投资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在法律威严的作用下,肃清对外投资市场,提升对外投资企业行为的规范性,确保我国对外投资项目的稳定、持久、健康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环境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我国对外投资风险的规避。随着近年来各国人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各个国家都对环保问题高度重视,并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将环保上升到一定高度。在如此时代背景下,我国积极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将有助于我国民营企业环保意识的提升,使其在实施对外投资项目过程中,能够不吝成本,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由此来避免因环境问题而带来东道国对企业的环境诉讼风险。

二是有助于我国对各国环保法差异作出有效协调。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在立法体系方面自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重视并有效解决我国与各东道国之间环保法律差异问题,是我国与各国建立对外投资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性内容,直接关系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顺畅与否,关系我国企业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面对各国环保法律法规动态变化的现实情况,我国更应当通过完善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来避免投资风险的发生。

二、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约束力不足

基于对外投资活动的特殊性,我国关于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制定权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环保部、外交部等部门。并对于这些部门而言,对外投资战略的重点多集中在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上,而并非是环保问题。因此,这些部门在制定对外投资环境保护规定时,多采用指导意见、指南、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些规定在内容上较为笼统,虽然能够在大方向上对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上缺乏可操作性。且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文件位阶较低。

(二)投资监管有待完善

就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工作来讲,其重点多集中于外汇、金融等方面。在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方面,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原则性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但由于在细则的规定以及责任的划分上,缺乏充分的说明,导致企业在实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不能够主动地去关注东道国环保问题,并且在逐利心态的作用下,压缩环保方面的支出。这说明我国政府目前并没有将环保监管作为对外投资监管的要点予以着重对待,在政府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环保内驱动力不足。以贸易协定、双边投资条约为例,作为我国目前主要的对外投资监管适用法规,在内容上基本不涉及环保法规。

(三)司法管辖权受限

司法权受限,对于我国对外投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以及权力的执行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一旦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触碰东道国的环保法律,面临法律诉讼风险,由于管辖权的受限,我国司法部门的职能也将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面对涉外环保案件的审理,我国司法部门在无法与东道国司法部门及政策进行充分协调的情况下,难以获取到案件的详细信息,由此也就造成了司法部门对我国环保法律与东道国法律连接点的掌握不准,对法律适用性问题的解决造成了极大阻碍。导致国际平行诉讼的产生,使企业受频繁国际诉讼所累甚至造成亏损。

三、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策略

(一)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解决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根本性举措。尤其是面对我国日益扩展的对外投资事业而言,要想确保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良好、稳定、有序发展,就必须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建立一部体系完善、内容详细且统一的环境保护立法,并成立专门的主管部门,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对此问题,建议:一方面,我国政府应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的环境行为特点,建立统一、详细的环境规范管理办法。如,对企业节能减排、环保产品利、绿色金融等环节的法律管制,都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以此为企业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同时也确保了相关部门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条款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加以完善。在与东道国建立合作友好关系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应当对东道国利益加以考量,在对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吸纳东道国对我国投资活动的环境规范限制条款。且针对以往我国环境保护笼统、约束性不强的情况,要建立环境保护专章规定,重新从定义、内容、目标、义务责任、合作形式、合作领域、具体程序、配套措施等各个方面予以完善,做到事无巨细。

(二)完善投资监管制度

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一切事宜都是在商务部的统计规划与管理下开展的,针对我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环保部门的现实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对目前的环境法律管理体制尝试积极改革,依照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原则,对不同职能部门在对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占据的地位等予以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监管的约束力,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监管机制进行改革,实行环保部门对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的直接监管,并在发改委、商务部的联合作用下,积极建立环境监管配套政策,以此提升法律监管的效力。对于环境保护监管规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应积极发扬大国风范,积极践行国家主权原则,对东道国环境监管标准要给予充分尊重,并适当采用国际通用监管标准,在两者无法发挥出实际效用的情况下,可以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标准予以参考,以示对东道国环境保护的重视。此外,为确保企业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解决,降低企业面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的概率,还需要积极建立持续、动态的环境监管策略。包括对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对其投资项目进展予以实时跟踪、对企业进行定期环境绩效考评、设立对外投资环境保护专员等,确保我国企业在进入东道国之后,其行为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侵犯。

(三)深化环境司法改革

首先,要积极完善对外投资环境保护司法工作机制。针对涉外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要积极发挥专业审判作用,将此类案件统一归由涉外环境司法部门予以处理。如,针对目前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可以赋予海事法院管理专权,使其可以针对涉外投资活动中的环保法律事宜进行统筹管辖。由此来巩固我国国际司法审判地位。同时还要对司法部门的环境保护案件处理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社会公开,彰显政务透明的同时,确保缔约方当事人信息权的保障。如,对审判旁听工作管理机制予以完善、开放国际司法窗口、邀请各国使节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完善,不仅有助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降低,更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彰显可持续发展、兼容并包的发展理念。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分析,结合对外投资活动特点、需要,在对双方利益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规范标准和要求,使法律的保障效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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