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建议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经济赔偿、合理费用及法律费用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以下将医疗责任保险简称为“医责险”。)

我国医责险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 年代末期才开始有了地方性的医责险尝试。我国的医责险是以强制保险的初衷进行推行的,但推行初期,医责险的实施并非十分“强制”。首先,并非全国所有地区都进行了医责险的试点工作,并且在试点地区中也只强制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参加医责险制度,对于非公立的医疗机构则没有强制要求,仅仅是鼓励其参与其中。因此,在推行初期,与同为责任强制保险的“交强险”相比,我国医责险覆盖率不高。

近年来,为了推行医责险,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医责险普及。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加了医疗事故赔偿。2007年6月,三部委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医责险发展的政策支持。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明确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2014年7月,为进一步健全我国医责险制度,提高医责险参保率,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医责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不足。之所以我国的医责险不能像交强险那样强制地执行,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医责险并非法定的强制保险。尽管地方政府有意通过政府文件强制推行医责险,但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保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颁布的意见、规定及要求等文件对医疗机构的威慑性仍不够充分,医疗机构还是可以选择不投保。正是因为强制性不足,进而衍生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逆向选择。投保的医疗机构往往是风险水平偏高的个体,这使得医责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造福社会的初衷受到了挑战,逆向选择会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费率来稳定经营,但这又会进一步使得风险水平相对不高的医疗机构退保,如此的恶性循环对医责险的发展是致命的。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调解中充分发挥作用。现今的医责险运营中,保险公司既不负责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也不参与到医患之间的调解,保险公司往往仅在赔付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患者在受到医疗事故损害后,该医闹还是医闹,并不会直接与保险公司沟通,医责险的初衷是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而保险公司在调解中的参与不积极则有悖于医责险的初衷,也会使得院方的投保积极性减弱。

(三)过错责任制存在缺陷。过错责任制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犯有过错做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的责任原则。可见在过错责任制下,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经验费率难以厘定且缺乏内部医疗事故汇报制度。保险公司对医责险经验费率的厘定不仅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级别、业务范围、床位数量及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水准甚至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更要着重考虑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投保前一年发生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所在科室、赔付情况等数据。而这些数据并没有专门的统计机构和数据库系统,只能靠保险公司在经营医责险的过程中慢慢积累。我国的医责险发展至今仍处于初步阶段,数据本来就少,而医疗机构出于对声誉的保护通常不愿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再加上没有建立内部医疗事故汇报制度,使得医责险的经验费率难以厘定,对医责险的发展来说是拖后腿的。

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将医责险设定为法定强制保险。尽管美国个别州目前仍未将医责险设定为法定强制保险,但当地的医疗机构及人员想要获得执业批准也必须要购买医责险,强制力度极高。而我国的医责险强制性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推行相关政策。

(二)建立多元的医责险系统。90年代末,美国经济低迷,医疗行业由于过分依赖保险行业而受到经济市场的波动牵连,医责险保费持续上升。因此,应建立多元化的医责险系统来降低医疗行业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依赖性。

(三)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做出相应变革,实现由过错责任制向无过错责任制的转变。前文已经分析到,将过错责任制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有损患者的人身权益的,是不合理的。无过错责任制的推行必然加大了院方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而使医疗纠纷赔偿金额上升,因而很容易抬高保费,产生迫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放弃执业、经营医责险的保险公司濒临破产等负面影响。除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外,更重要的是让政府和医疗机构明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患者角度出发,为患者切身利益着想,才是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同时无过错责任制相比于过错责任制,没有过错举证等繁杂的手续,只需证明医疗事故与患者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理赔更加容易,这反而有利于降低医责险的经营成本,进而改善对患者的赔偿。

(四)设置最高赔偿限额,缓解医责险的运营压力。无过错责任制的实行必然会在短期内使得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金额攀升并抬高保费,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政府必须要配套设置赔偿金额上限,同时也可以允许保险公司分期支付赔款金,这不仅保护了保险公司,也防止了患者获得重复赔偿而获利的情况。过多的天价赔偿案例不仅会使保险资金池迅速缩水,也非常容易导致医疗责任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这对保险行业以及司法系统而言都是致命的。然而,设置最高赔偿限额并不意味着赔付率的降低,相反,限制最高赔偿金额与高赔付率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高赔付率才能真正提高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参保的积极性。

猜你喜欢

强制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购房按揭强制保险若干问题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医疗责任保险
对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法律保护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