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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思考
——对于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范围界定的认识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财务水平信息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37)

一、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的准则依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为了规范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由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在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中,主要说明了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其中,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依据该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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