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
——基于动态博弈的视角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3期
(石河子大学 新疆 石河子 832000)
一、相关文献综述
在国外金融创新理论方面,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2)定义将新型产品种类、新型工艺种类或制度引用到经济学中的第一次尝试。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交易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种类等来获得超额收益,J.K.Hicks and J.Niehans(2013)认为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出现新的交易技术,使得金融机构产生了降低交易费用、节约成本的愿望而发生的金融创新。金融规制的目的是政府监管机构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发展。有学者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研究,李成,马国佼,李佳(2009)以美国次贷危机为起点,采用数理型博弈论方法分析了我国以及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STIGLER G J(1971)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金融规制是在金融领域中的一些金融机构企业凭借政府渠道为自己获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角度看,翟啸林(2018)运用动态博弈的方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有效平衡问题,形成了一种价值判断与制度选择。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博弈主体分析
基于博弈论视角,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创新与规制是一个涉及金融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断博弈的过程。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职责是维护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好各个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同时运行高效、透明度高是其积极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必须积极地把自己的目标投向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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