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公共部门职能转变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20)
一、文献综述
对PPP定义的研究。吕汉阳认为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全过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1]。孙洁认为,PPP是公共部门通过民营部门(社会资本)或与民营部门一起高效完成公共部门的工作,从而实现公共部门职能的一种模式[2]。
对PPP模式中公共部门角色及责任的研究。陈婉玲(2013)认为公私合作制的本质是公共部门采用市场的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公共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应当主要是掌舵,而不是划桨[3]。目前,随着PPP模式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促进PPP模式的发展需要转变公共部门职能。但是大多数文献资料集中在如何完善PPP模式自身上,而少有通过借助PPP模式来推动公共部门职能转变的专题性研究。
二、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公共部门职能定位
(一)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978-1992年为地方公共部门局部探索阶段。PPP模式以公共部门与外资合作为主。在没有规范的法规及审批流程的情况下,“管制型政府”负面影响显而易见。1993-2002年是我国PPP模式的中央试点阶段。PPP模式仍以公共部门与外资企业的合作投资为主,公共部门主导资源配置时审批事项过多,行政权力过大,职能“越位”现象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性。2003-2012年期间相关政策框架逐步的建立,这一时期,PPP项目数量快速增长,竞争过程趋于规范透明,公共部门逐步从直接干预到间接调控转变,从直接投资到合作投资转变,从直接经营到特许经营转变,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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