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相关问题分析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32)
一、增值收益分配对象分析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收益来自地租,它是由土地利用的经济价值和土地的增值收益组成的。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分配目标主要是转让价格和纯收入作为分配目标。转让价格是指在市场上转让的交易价格,转让价格被用作市场收益分配的对象。优点是操作简便且计算简单。缺点是它需要特殊的分配费用。净收益是市场价格减去相应成本后的收益。净收益作为市场上收益分配的对象,具有实用性强,可以直接在收入分配主体之间分配的优点。
二、增值收益分配主体分析
(一)国家层面的分配主体
从理论上讲,基层政府为农村土地拥有的建设用地市场收入的形成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马克思的租金理论,农村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的市场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土地所有者通过所有权获得的“绝对收益”;第二个是由于外部因素(例如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的差异而导致的“极差收益”。关于基建以及公共建设方面由当地政府进行的投资,将会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效益形成造成比较积极的外部影响,必须参与收益分配。
国家从现实的角度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并允许将低效的土地使用以“合法身份”进入市场。作为决策者和宏观调控者,国家应允许基层政府代表国家参与收益分配。基层政府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获得收入,然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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