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公司法律制度分析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引言
缅甸的立法特征和原则多带有英美法系的色彩。1914年《公司法》从内容、形式到语言表述,都体现着英美法系的特征。通过分析新的公司法,形成和旧法的比较,对于缅甸的法律制度有进一步认识。
一、公司类型
缅甸公司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依照本法可以成立并注册下述公司:(一)下述两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一:1、股东总数在50人以下的私人公司;2、不限股东人数的公众公司。(二)不限股东人数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三)不限股东人数的公众公司。”这种简单的公司类型设置,在快速发展的缅甸经济环境下有利有弊。优点是它规避了持有大股份的股东控股的风险,赋予公司无限的生命力,因为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其存在并不会受到股东变动的影响。第二百零二条开始到二百一十九条,分别从招股说明和配股限制来对股份认购加以规定,使得设立程序简便,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止企业机密信息外泄。集中股权,从而能够强化股东责任意识。在筹集资本能力方面,有限公司较独资或合伙性质强,故其成长潜力也较大,借股份的出售,公司通常能筹得大量的资金。当然单一的类型存在固有的缺点,这对于缅甸或外国投资者都是不同程度的风险。首先税率稍高,有限公司一般交纳的利益所得税比其他类型公司要高一些,再加上没有其他类型可以比照,在缅甸投资设立公司将承担较高的纳税比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