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利益认定的案例分析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概念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蒙受的损失,在本质上就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①那么判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就变得十分重要,因为保险利益关系到货物损害时被保险人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在《英国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中对保险利益的描述: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某种特别的利害关系,使的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灭失或者损害而遭受损失。②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是,什么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海商法》没有对保险利益定义,那么对保险利益的定义适用于我国的海上保险问题的纠纷。
(二)保险利益的界定范围模式。第一种是严格标准: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上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宽泛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利润或者灭失具有事实上的期待,那么他就具有可保利益。第三种是以风险转移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风险与货物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CIF、FOB贸易价格下,风险的划分都是在货物安全装上船舶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从风险转移那一刻起就算买方没有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也可以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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