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权责设置合理性研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9)
一、问题的提出
独立董事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世纪90年代我国出于加强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引入了这一制度,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时间较短。而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的权责特殊性,但其制度设计本身与我国公司法母法本身存在一定“水土不服”的问题,加之我国证券市场本身不够成熟,制度设计者高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出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实践中,独立董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的成效并不显著,而随着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上市公司中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严厉打击,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监督失职的案例暴露的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独立董事制度仍未脱离本土化的困境,在公众印象中独立董事只是提升上市公司可信度和社会公众形象的“花瓶董事”,其与监事会职能重叠而具体分工模糊,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屡遭诟病,因此独立董事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业界将独立董事称为“花瓶董事”。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是具有独立客观的判断能力,不受公司其他利益影响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安排,否定性的法律责任评价而督促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履行其义务。而在不少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件中,独立董事难免因其未尽勤勉义务而受到证监会与内部董事一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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