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2002年之前,我国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普通侵权中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谁主张事实的存在谁承担证明责任,此属于“证明责任正置”阶段。然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由加害人证明行为与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到2015年,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又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了受害者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可能是由污染者的行为所造成。本文与传统证明责任基本原理进行对话,根据《解释》的发布对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反思。
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学说
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面临的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主要是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因为在普通的侵权法中,主要由受害人证明是由于加害者的行为使其遭受损失的事实,但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方的力量较薄弱,若由其承担该证明责任会使其举证产生极大困难。为了突破这个难题,围绕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许多学者将其作为理论研究的核心。
(一)疫学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主要内容说的是,在面对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害的受害者,首先分析病理和疫学上的原因是否有关,然后通过现代统计调查各种疫学上的原因和疾病之间存在的联系,它不需要一个理由来证明有因果关系,它只需要证明,有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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