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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在消费者投诉案件中的适用探讨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规范消费者法律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消费者原告资格界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消费者权益受损而引发的行政诉讼,通常在上述救济途径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出现。法院对此种情况下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 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 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1 款 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 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对上述“利害关系”的具体判断,则有最高院裁定解释:“申言之,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适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①保护规范理论将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与请求权基础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因此,我国消费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依据实质上就是用保护规范理论来界定消费者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上利害关系。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概述

(一)保护规范理论概念及判断步骤

如果一个强行法规(由此产生行政机关的法律上义务)不仅为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个别国民的利益目的加以规定时,则可承认公法上利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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