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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承担
——评Z公司诉S公司与徐某、李某追偿权纠纷案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银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27)

一、案情简介

2013年,Z公司与S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两公司就付款、发货等事宜与P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若因违约给P银行造成损失,则Z公司和S公司共同向P银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同时,S公司的股东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为S公司实际控制人)为S公司对P银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7月,P银行起诉两公司及徐某、李某要求偿还债务。一审法院判决Z公司与S公司需向P银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徐某、李某对S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总额为4.99亿元。2018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S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P银行向S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Z公司亦申报了债权,但未获认可。2019年1月,P银行从S公司获得1.12亿元清偿。后在该案执行中,P银行从Z公司处获得剩余3.87亿元清偿,徐某、李某未清偿任何债务。

2019年3月,Z公司将S公司和徐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向S公司和徐某、李某追偿。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李某与Z公司应共同承担剩余3.87亿元债务,因各方并未约定内部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二、本案中的连带债务关系

我国立法表述中的“连带债务”还可以分为狭义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对于狭义连带债务而言,其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约定的连带债务(如合伙债务)与法定的连带债务(如因共同侵权而发生的连带债务)等类型。”①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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