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比较研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306)
一、污染损害主要类型比较
我国和国际油污基金适用的污染损害类型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比如都包括污染损失、预防措施费用等。但是,我国基金赔付范围较国际上来说比较窄,比较明显的一点为,我国油污基金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纯经济损失。
在船舶油污损害领域,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因财产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还包括与财产损害没有关系的经济损失,即纯经济损失。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使用办法》)只规定基金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并没有与纯经济损失有关的内容。而2016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中明确规定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纯经济损失强调:即使所有人的财产没有受污染,但污染事故给其造成了收入损失(也就是纯经济损失)的话,基金也是可以赔偿的,前提是此损失必须与油污有密切关联的因果关系。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的限额及顺序的比较
(一)赔偿限额相差大
船舶油污基金之所以进行赔偿责任限制是因为油污事故往往带来的是巨大的污染损害和损失,为了防止油污基金因某次大型油污事故就破产,必须规定责任限额。
我国《基金使用办法》规定了在油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但是财政部也可会同交通部,根据实际赔偿需求以及目前所积累的油污基金规模等因素,调整基金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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