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照片著作权问题浅析
2020-02-25王春平
法制与经济 2020年8期
王春平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00)
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新闻照片与时事新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新闻照片是为了时事新闻能够更客观准确形象地表达时事新闻,只是时事新闻的一部分,将其分割开来讨论并无意义。例如,在“范某某婚纱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通过附加照片,既能增强新闻真实性,又能增强宣传效应。本案所涉5幅婚纱照片是该新闻报道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照片和文字共同组成了新闻报道,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
还有一部分法官持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新闻照片拍摄者在拍摄时,受拍摄的时间、场景、角度、以及拍摄器材的影响自然会拍摄出不同的照片。笔者认为,新闻照片只不过因为其所处的环境是在新闻事实当中,但其形成过程与一般摄影作品无明显差异,也是符合著作权法对于摄影作品的定义的,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卢克高斯抵京照片案”中,法院认为:“新闻照片虽然辅助于新闻时事的报道,但是不同的构图技巧、时间的选择等因素,也会导致拍摄效果不同,并且新闻照片也并非新闻报道的必然选择。”该观点认为,新闻照片是具有独立性的,并不是完全依附于时事新闻,其享有著作权。
基于以上法院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争议较大,本文首先对新闻照片的属性进行认定,再讨论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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