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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探析
——以周某、苏某诉某公证处案为例

2020-02-25薛妍妮

法制与经济 2020年8期

薛妍妮 曾 磊

(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湖南 湘潭411102;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湖南 湘潭411102)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法》明确该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该原则下,公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结果、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考量因素。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司法案例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公证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妥善处理好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对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相关立法及典型案例

(一)立法现状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了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在司法解释层面,2008年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了“公证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自此,法院开始受理公证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其后,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将公证损害纠纷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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